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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哈尔滨金融学院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章程

 05月06日讯,留学群(liuxuequn.com)考研频道为您转载学校官方《2010年哈尔滨金融学院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章程》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生工作,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依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上级主管部门是黑龙江省教育厅,学院是国家公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院办学层次:本科、专科。
第三条 学院全称:哈尔滨金融学院,国标代码:10245。学院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电碳路65号。
第四条 学院现设有金融、会计、计算机、投资保险、商务英语、管理、法律等七个系。2010年本科招生专业6个:金融学、会计学、电子商务、保险、英语、财务管理。专科招生专业16个:金融管理与实务、国际金融、国际贸易实务、会计、会计电算化、计算机网络技术、计算机信息管理、软件技术、证券投资与管理、投资与理财、商务英语、财务管理、税务、市场营销、法律事务、文秘,其中会计专业2001年被列为国家级专业教学改革试点专业,2002年12月又被教育部批准为国家级精品专业。金融管理与实务专业是省级重点专业,金融管理与实务、证券投资与管理两个专业是黑龙江省专业教学改革试点专业。
第五条 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哈尔滨金融学院成立由学院主要领导、主管院长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哈尔滨金融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负责制定学院招生政策,讨论决定学院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七条 招生就业处是学院负责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学院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主要职责:
(1)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以及主管部门和有关省级招委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本院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3)制订并向社会公布本院招生章程;
(4)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工作;
(5)组织实施招生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6)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7)支持有关招生管理部门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录取原则
第八条 哈尔滨金融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在黑龙江省教育厅统一领导下,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下进行,施行教育部规定的 “学院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九条 学院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当年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文理科原则上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学院也会根据生源情况对招生计划作适度调整。
第十条 录取时按院校志愿优先、...

2011年哈尔滨金融学院招生章程

 05月06日讯,留学群(liuxuequn.com)考研频道为您转载学校官方《2011年哈尔滨金融学院招生章程》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程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相关政策等,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全称为哈尔滨金融学院,学院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电碳路65号。
第三条 学院是国家公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上级主管部门为黑龙江省教育厅。
第四条 学院作为金融特色鲜明的应用型本科院校,立足本省,面向全国,以本科教育为主,并有专科、成人教育等多种办学形式。2011年本科招生专业8个:金融学、国际经济与贸易、会计学、电子商务、保险、英语、财务管理、市场营销。专科招生专业16个:金融管理与实务、国际金融、国际贸易实务、会计、会计电算化、计算机网络技术、计算机信息管理、软件技术、证券投资与管理、投资与理财、商务英语、财务管理、税务、市场营销、法律事务、文秘。
第五条 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哈尔滨金融学院成立由院长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学院的招生工作。
第七条 招生就业处是学院负责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在主管院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开展学校的招生录取工作,其职责是:
1.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以及主管部门和省级招委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编制、报送、校核学院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3.编印并寄发招生简章,拟定学院招生录取原则;
4.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工作,做好各种形式的咨询接待工作;
5.组织实施招生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6.负责录取信息发布、材料归档及年度招生录取工作的分析、汇总。
7.完成学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录取原则
第八条 哈尔滨金融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在黑龙江省教育厅统一领导下,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下进行,施行教育部规定的 “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九条 学院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当年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对于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调档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招生计划的105%,其他省份不超过120%。学院也会根据生源情况对招生计划作适度调整。
第十条 录取时按院校志愿优先、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进档考生优先考虑专业志愿并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十一条  学院承认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确定的加分政策,考生在专业分配上按原始成绩排队,不享受加分。对于同等分数、志愿的考生,学院优先录取从高至...

2012年哈尔滨金融学院招生章程

 05月06日《2012年哈尔滨金融学院招生章程》来源于学校官方,请您放心阅读,本文未增删改一个字。小编说。

哈尔滨金融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程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全称为哈尔滨金融学院,学院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电碳路65号。

第三条   学院是国家公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上级主管部门为黑龙江省教育厅。

第四条   学院作为金融特色鲜明的应用型本科院校,立足本省,面向全国,以本科教育为主,并有专科、成人教育等多种办学形式。2012年本科招生专业13个:金融学、国际经济与贸易、信用管理、会计学、审计学、电子商务、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财务管理、市场营销、公共事业管理、保险、投资学、英语。专科招生专业14个:金融管理与实务、国际金融、国际贸易实务、会计、会计电算化、计算机信息管理、软件技术、财务管理、税务、证券投资与管理、投资与理财、商务英语、法律事务、文秘。

第五条   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哈尔滨金融学院成立由院长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学院的招生工作。

第七条   招生就业处是学院负责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在主管院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开展学校的招生录取工作,其职责是:

1.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以及主管部门和省级招委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编制、报送、校核学院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3.编印并寄发招生简章,拟定学院招生录取原则;

4.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工作,做好各种形式的咨询接待工作;

5.组织实施招生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6.负责录取信息发布、材料归档及年度招生录取工作的分析、汇总。

7.完成学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录取原则

第八条   哈尔滨金融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在黑龙江省教育厅统一领导下,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下进行,施行教育部规定的 “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九条   学院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当年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对于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调档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招生计划的105%,其他省份不超过120%。学院也会根据生源情况对招生计划作适度调整。

第十条   进档考生按分数优先原则进行分配专业,即按高分到低分排序后,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依次录取,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服从专业调剂者,调剂到计划未满的专业,不服从调剂者,做退档处理。

第十一条   学院承认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确定的加分政策,考生在专业分配上按原始成绩排队,不享受加分。对于同等...

2013年哈尔滨金融学院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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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金融学院2013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程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全称为哈尔滨金融学院,学院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电碳路65号。

第三条   学院是国家公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上级主管部门为黑龙江省教育厅。

第四条   学院作为金融特色鲜明的应用型本科院校,立足本省,面向全国,以本科教育为主,并有专科、成人教育等多种办学形式。2013年本科招生专业19个:金融学、国际经济与贸易、信用管理、金融工程、会计学、审计学、资产评估、电子商务、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财务管理、市场营销、公共事业管理、税收学、保险学、投资学、英语、劳动与社会保障、知识产权。专科招生专业9个:金融管理与实务、国际金融、会计、会计电算化、软件技术、财务管理、证券投资与管理、投资与理财、商务英语。

第五条   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哈尔滨金融学院成立由院长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学院的招生工作。

第七条   招生就业处是学院负责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在主管院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开展学校的招生录取工作,其职责是:

1.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以及主管部门和省级招委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编制、报送、校核学院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3.编印并寄发招生简章,拟定学院招生录取原则;

4.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工作,做好各种形式的咨询接待工作;

5.组织实施招生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6.负责录取信息发布、材料归档及年度招生录取工作的分析、汇总;

7.完成学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录取原则

第八条   哈尔滨金融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在黑龙江省教育厅统一领导下,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下进行,施行教育部规定的 “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九条   学院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当年生源情况,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制定的投档比例接受投档。

第十条   进档考生按分数优先原则进行分配专业,即按高分到低分排序后,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依次录取,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服从专业调剂者,调剂到计划未满的专业,不服从调剂者,做退档处理。

第十一条   学院承认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