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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考试已经结束,留学群为考生们整理了2018年司法考试《商法》知识点,希望能帮到大家,想了解更多资讯,请关注我们,小编会及时更新的哦。
2018年司法考试《商法》知识点:公司解散
(1)自愿解散: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需要经过三分之二资本多数决);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如果章程规定延期经营,则损害股东信赖利益,股东可行使异议回购权。
(2)强制解散
行政解散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
司法解散(F182)
①僵局(解释二F1)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有权提请解散公司诉讼:
a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b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c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d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
②用尽救济(解释二F5)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
法院审理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应当注重调解。当事人可依法协商同意由公司或者股东收购股份,或者以减资、派生分立等方式使公司存续。经法院调解公司收购原告股份的,公司应当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将股份转让或者注销。股份转让或者注销之前,原告不得以公司收购其股份为由对抗公司债权人。
③10%表决权股东请求:(解释二F2、3)
A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上的股东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B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对公司进行清算的,法院对清算申请不予受理。法院可告知原告,在判决解散公司后,依法对公司进行清算。
C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的,在股东提供担保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形下,法院可予以保全。
④被告(解释二F4)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原告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告知其他股东,或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
其他股东或利害关系人申请可以共同原告或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
⑤判决效力(解释二F6)
法院关于解散公司诉讼作出的判决,对公司全体股东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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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商法》知识点:上市公司收购的程序和规则
(一)报告和公告持股情况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 010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二)收购要约
所谓收购要约是指根据证券法的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依照规定发出收购要约,收购人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并应将公司收购报告书同时提交证券交易所。收购人在依照规定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15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
收购要约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在收购要约的有效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回其收购要约;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中的事项的,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提出报告,经获准后,予以公告。
(三)终止上市交易和应当收购
所谓终止上市交易是指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数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75%以上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
所谓应当收购则是指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数达到该公司发行的股份总数的90%以上的,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
(四)报告和公告收购情况
收购上市公司的行为结束后,收购人应当在15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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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商法》知识点:信息公开制度
信息公开制度是指上市公司在证券发行和交易过程中,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向公众投资者公开一切有关公司重要信息的制度。从而使上市公司的证券能够在有效、公开、知情的市场中进行交易。
(一)公开文件
1.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的公司,必须依照公司法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公开具备的文件,发行人必须根据真买、完整的原则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依法发行新股或者公司债券的,还应当公告财务会计报告。发行人在此过程中,不得在文件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招股说明书。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应按规定编制招股说明书,向社会公开披露有关信息,其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时,上市公司应当编制上市公告书,向社会公开披露有关信息。
(1)发行人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人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2)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发行人公章。
(3)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
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是发行人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任何信息,发行人不得据此发行股票。
(4)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发行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3.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这是发行公司在发行公司债券时,根据法律规定制作的记载与公司债券发行相关的实质性重大信息的一种规范性文件。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应当载明的事项包括:公司名称;债券总额和债券的票面金额;债券的利率;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债券发行的起止日期;公司净资产额;已发行的尚未到期的公司债券总额;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
(二)公开报告
1.定期报告。所谓定期报告,是指上市公司定期公布其财务和经营状况的文件,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1)年度报告。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公司基本情况;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董...
考友们都准备好司法考试了吗?本文“2018年司法考试三卷《商法》知识点:商法人”,跟着留学群来了解一下吧。要相信只要自己有足够的实力,无论考什么都不会害怕!
2018年司法考试三卷《商法》知识点:商法人
一、商法人的概念
商法人是指按照法定构成要件和程序设立的,拥有法人资格,参与商事法律关系,依法独立享有权利和义务的组织。
二、 商法人的特征
1、依法设立,具有独立人格。
2、具有独立的财产和财产权。
3、具有统一的组织机构和意思机关。
4、有限责任。
5、依法在授权范围内从事商行为
三、商法人的分类
1、公司
2、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
3、其他
四、商法人的价值——优点(兼缺点)
1、优点
第一,商主体可以有效地积聚和利用人力财力物力资源;
第二,法人资格不受自然人生死影响,有永续性,可以经营长期性事业;
第三,投资者可以得到最大的利益而只承担最小的风险。
2、商法人的缺点
第一,受国家法律的严格干预,设立程序复杂;
第二,规模一般较大,缺乏灵活性;
第三,因法律干预,不能充分保持营业上的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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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占有人在丧失票据占有时,为防止损害,保护权利,通知票据上的付款人,请求其停止票据支付的行为。
一种临时补救措施。
(1)提起人:失票人
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
(2)相对人:付款人
(3)效力:付款人暂停票据付款(12日)
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暂停支付。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例题·单选题】关于票据丧失时的法律救济方式,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2012-3-32)
A.通知票据付款人挂失止付
B.申请法院公示催告
C.向法院提起诉讼
D.不经挂失止付不能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诉讼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票据的丧失。挂失止付不是公示催告和诉讼的前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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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报考2017年司法考试的朋友们,来看看各科的考点吧,留学群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整理“2017司法考试商法知识点:退伙的效力”,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退伙的效力
就退伙的效力而言,声明退伙与法定退伙基本是一致的,具体表现为:
1.退伙人丧失合伙人身份,脱离原合伙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2.导致合伙财产的清理与结算。退伙时的结算应遵循如下规则:
(1)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可以待该事务了结后再进行结算。法律 教育 网
(2)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可以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3)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4)如果退伙时合伙企业的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亦即资不抵债,则退伙人应当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合伙企业法第33条的规定分担亏损。
(5)退伙人退伙时,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仍应与其他合伙人一起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退伙并不必然导致合伙企业的解散。只有在合伙人为2人的情况下,其中1人退伙则导致合伙的解散。当然,即使是在合伙人为2人的情况下,如果另一合伙人同意,也可以由退伙人将其份额转让给第三人,则合伙继续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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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学群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司法考试商法知识点:证券监督管理”,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证券公司依法享有自主经营的权利,其合法经营不受干涉。但是,由于其在证券市场中的特殊地位,证券法对其规定了较为周密的监管制度,其主要内容如下:
1.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证券公司的净资本,净资本与负债的比例,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净资本与自营、承销、资产管理等业务规模的比例,负债与净资产的比例,以及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等风险控制指标作出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为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2.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正直诚实,品行良好,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5年;(2)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
3.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开除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和被开除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招聘为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在公司中兼职的其他人员,不得在证券公司中兼任职务。
5.国家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由证券公司缴纳的资金及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组成,其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6.证券公司从每年的税后利润中提取交易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证券交易的损失,其提取的具体比例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7.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隔离措施,防范公司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证券公司必须将其证券经纪业务、证券承销业务、证券自营业务和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分开办理,不得混合操作。
8.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不得假借他人名义或者以个人名义进行。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必须使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证券公司不得将其自营账户借给他人使用。
9.证券公司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应当存放在商业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立户管理。证券公司不得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归入其自有财产。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证券公司破产或者清算时,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非因客户本身的债务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得查封、冻结、扣划或者强制执行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
10.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应当置备统一制定的证券买卖委托书,供委托人使用。采取其他委托方式的,必须作出委托记录。客户的证券买卖委托,不论是否成交,其委托记录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于证券公司。
11.证券公司接受证券买卖的委托,应当根据委托书载明的证券名称、买卖数量、出价方式、价格幅度等,按照交易规则代理买卖证券,如实进行交易记录;买卖成交后,应当按照规定制作买卖成交报告单交付客户。证券交易中...
留学群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司法考试2017年商法知识点:股权代持”,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股权代持: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实际股东)
(1)有限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法院支持实际出资人。
(2)名义股东处分股权的,参照适用善意取得(司法部参考答案:有权处分;最高院及民法理论:无权处分)
(3)实际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债权人可请求名义股东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内部纠纷,看股东名册;外部纠纷,看工商登记。名义股东可以向实际出资人追偿。
(4)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工商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担责。
三种法律关系
A.合同:实际出资人——名义股东;程序上:实际出资人可依法主张股东资格确权之诉;
B.股东名册:公司——名义股东;
C.工商登记:善意第三人——名义股东。
【例题·单选题】某市房地产主管部门领导王大伟退休后,与其友张三、李四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房地产中介公司。王大伟不想让自己的名字出现在公司股东名册上,在未告知其弟王小伟的情况下,直接持王小伟的身份证等证件,将王小伟登记为公司股东。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011-3-26)
A.公司股东应是王大伟
B.公司股东应是王小伟
C.王大伟和王小伟均为公司股东
D.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王小伟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公司法相关规定。假冒他人名义登记为股东的,假冒人承担责任,被假冒的善意第三人免责。
【例题·多选题】姜一作为实际出资人投资1000万到北京天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并与胡万订立股份代持协议,让胡万为名义股东。另查明,2013年天达公司盈利10亿元。下列错误的是?( )
A.1000万的投资所获收益应当由姜一与胡万均分
B.如胡万擅自将该股份出质给李四,该质权无效
C.姜一请求胡万将其持有的名义股份过户给自己,应当征得天达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
D.姜一提起股东资格确权之诉,应当以胡万为被告
[正确答案]AB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公司法相关规定。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基于股权代持协议解决纠纷;公司与名义股东基于股东名册;外部善意第三人与名义股东基于工商登记;实际出资人可依法提起股东资格确权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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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学群司法考试栏目精心整理提供“2017年司法考试《商法》知识点:破产案件的适用程序”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了解更多相关详情,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2017年司法考试《商法》知识点:破产案件的适用程序
破产案件是指通过司法程序处理的无力偿债事件。这里所说的司法程序包括三种:和解、重整和破产清算。不能把破产案件简单地归结为清算倒闭事件;破产清算是公平清理债务的一种方法,但不是唯一方法。我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鼓励当事人积极寻求以避免企业倒闭清算的方式来公平清理债务。
破产法设立的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三种程序之间,存在一定的可转换性。在它们之间,当事人有一定程度的选择自由。具体说,包括以下要点:
(1)债务人在提出破产申请时可以选择适用重整程序、和解程序或者清算程序,债权人在提出破产申请时可以选择适用重整程序或者清算程序。
(2)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案件,在破产宣告前,债务人可以申请和解,债务人或者其出资人可以申请重整。
(3)债务人申请适用破产清算的案件,在破产宣告前,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出资人可以申请重整,债务人也可以申请和解。
(4)债务人进入重整程序或者和解程序后,可以在具备破产法规定的特定事由时,经破产宣告转入破产清算程序。
(5)债务人一旦经破产宣告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则不得转入重整或者和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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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伙伴们想参加2017年司法考试吗?留学群司法考试频道为您整理“2017年司法考试商法知识点:破产申请受理审查”,希望考友们都能顺利通过司法考试!
2017年司法考试商法知识点:破产申请受理审查
破产法第10条规定的受理裁定时间,实际上就是人民法院在受理前的审查期间。我国的破产程序开始制度,实行的是对破产申请审查受理制而不是当然受理制。因此,对破产申请的审查是案件受理程序的必要环节。对破产申请的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两方面。
1.形式审查。
形式审查旨在判定破产申请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申请形式,其内容主要包括:(1)申请人是否具备破产申请资格,即是否为破产法第7条规定的债权人、债务人或者清算责任人;(2)债务人是否为依法可适用企业破产程序的主体,即是否为破产法第2条规定的企业法人或者破产法第135条规定的其他组织;(3)受案法院对本案是否有管辖权,这要依据破产法第3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确定;(4)申请文件是否符合破产法第8条的要求,即申请书内容完整、相关证据齐备、法定文件齐全。形式审查中,发现有可补正的形式缺陷的,法院可以在本条规定的时限内,责令申请人补正。
2.实质审查。
实质审查旨在判定破产申请是否具有法律规定的破产申请实质条件,即债务人是否存在破产原因。破产原因的存在是一个事实问题。对这种事实的确定通常需要一个调查和证明的过程,而这个过程只能在破产程序开始以后才能进行。所以,在破产案件受理阶段的实质审查是一种表面事实的审查,即依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对债务人是否具有破产法第2条或者(在债权人申请的情况下)第7条第2款规定的事由。法律 教育 网
受理破产案件的实质审查实行表面事实审查制,有利于及时启动破产程序,以保全债务人财产和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企业的及时拯救。当然,在实践中,不排除案件受理时的表面事实与真实情况不符,或者案件受理后因情况变化而致原有破产原因消除的可能性。在这样的情况下,可以适用破产法第12条第2款的规定,驳回破产申请并终结破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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