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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月06日《2008年天津工程师范学院普通本科招生章程》由留学群编辑转载,放心阅读,仅供参考!
第一章总 则<?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8〕3号)的有关规定,为了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法招生,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社会了解天津工程师范学院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天津工程师范学院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学校概况
一、学校名称:天津工程师范学院
二、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三、办学层次:硕士、本科
四、学校代码:10066
五、学校地址:天津市河西区柳林东
六、学校基本概况:天津工程师范学院是一所以工学和教育学为主,兼有理学、文学、管理学、经济学的多科性大学,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主要为全国高等、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培养师资和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在2006年全国高等学校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中获得优秀,被誉为“中国培养职教师资的摇篮”。
学校坐落在天津市海河南岸柳林风景区,占地62.<?xml:namespace prefix = st1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smarttags" />
6万平方米,建筑面积35万平方米,全日制在校生14000余名。学校师资力量雄厚,教授、副教授占教师总数的42.6%。数字化图书馆藏书170万册;校园网出口带宽1000兆;拥有教学科研仪器设备2.25亿元和供学生教育实习的附属高级技工学校及实施工学结合的天津市第五机床厂。学校现有机械制造及其自动化、职业教育学、机械设计及理论、载运工具运用工程、应用数学、高等教育学、信号与信息处理、控制理论与控制工程、计算机应用技术、教育技术学10个硕士点,2个天津市重点学科,1个天津市重点发展学科,34个本科专业。
学校十分重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积极探索办学特色,走出了一条“实行‘双证书’制、培养‘一体化’职教师资”的特色之路。“双证书”制即为毕业生不仅取得大学学历证书,而且取得国家职业资格等级证书;“一体化”职教师资指既能从事专业理论教学,又能指导技能训练的新型职教师资。学校《实行‘双证书’制,培养‘一体化’职教师资》、《培养高等技术应用人才的一种新模式—“本科+技师”》先后两次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一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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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月06日《2009年天津工程师范学院普通本科招生章程》来源于学校官方,请您放心阅读,本文未增删改一个字。小编说。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9〕2号)的有关规定,为了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法招生,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社会了解天津工程师范学院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天津工程师范学院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学校概况
一、学校名称:天津工程师范学院
二、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三、办学层次:硕士、本科
四、学校代码:10066
五、学校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大沽南路1310号
六、学校基本概况:天津工程师范学院是一所以工学和教育学为主,兼有理学、文学、管理学、经济学的多科性大学,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主要为全国高等、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培养师资和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
学校占地1000余亩,全日制在校生万余名,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先进,生均设备值名列天津高校前茅,师资力量雄厚。
学校现有机械制造及其自动化、职业技术教育学等10个硕士点,多个天津市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人文社科基地,1个国家级工程训练中心,36个本科专业。
学校十分重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积极探索办学特色,走出了一条“培养‘一体化’职教师资”的特色之路。学校“实行‘双证书’制,培养‘一体化’职教师资”、“培养高等技术应用人才的一种新模式—‘本科+技师’”先后两次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一等奖。
学校为我国培养了2万余名全日制毕业生,“双证书”“一体化”毕业生深受社会各界欢迎,毕业生的初次就业率一直保持在93%以上。
第二章招生机构
第四条 天津工程师范学院设有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的普通本科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五条 招生委员会下设普通本科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三章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六条 天津工程师范学院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科专业发展、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2009年面向全国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专业招生计划。按照教育部核准下达的具体招生专业、招生人数,在规定时间内寄送到各省招生委员会,并向社会公布;同时还通过其它方式向社会公布。在招生录取过程中,经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对生源好、志愿足、录取分数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可作适当调整。
第七条 学费标准:普通类专业学费3200-4000元/生·年,艺术类专业学费8000元/生·年。学校实行“双证书”制培养模式,“双证书”制专业另增加1000元/生·年。住宿费标准为800-1200元/生·年。各专业收费标准详见各省招生委员会公布的招生计划表或学校下发的2009年新生报到须知。如政府对当年度学费标准进行调整,以政府规定的标准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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