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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2
曾几何时,在江湖传言中,结婚成了一件高风险的事。这种印象,随着去年一篇《婚姻有风险,领证需谨慎》广泛传播而加强。归根结底,原因就是24条。
也难怪,最近几天上热搜的正是婚姻法24条!
婚姻法24条到底是啥?
先来看个问题:
离婚后,前夫/前妻欠的债要你来还吗?
按照一般人的理解,那当然是不用的!毕竟婚都离了,前夫/前妻欠的债已经与自己没有任何关系。
但事实却并不是这样,原先的婚姻法24条规定刚好相反,就算是离了婚,前夫/前妻欠的债,不管你是否知道,是否用过,都照样要还,因为那是夫妻的共同债务。
离婚后分财产,大家都觉得理所应当。但是到了离婚后分债务的时候,貌似大家都觉得这不合理。其实,婚前共同债务,离婚后也要共同偿还,不管在道德层面还是法律层面,这都是合情合理的。
但是问题出在,若债务不是双方的共同债务,而是某一方的单独债务,甚至是欺骗隐瞒对方所欠下的非法债务,原先的婚姻法24条就规定,若无法证明非一方债务,法院就会根据婚姻法24条判共同负担债务。
这就让一些不法分子钻了漏洞!
上周就有报道称,王某与董某结婚2个月后举债跑路,那王某跑路了,董某就要为那500万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其实,这个婚姻法24条,一直以来都处于广受争议的情况,引发的很多“被负债”问题。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公开数据,以“24条”为依据被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件,2014年和2015年连续两年高达7万余件,覆盖全国3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2016年同类案件更激增至12万余件。
那么这次3月1日开始实施的婚姻法24条这次到底有什么改变?
最高人民法院今日公布新增两款规定分别是:
1、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简单来说,就是涉及到夫妻共同债务的新问题和新情况,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婚后共同财产一定要需知一二,不要“充分”相信你的配偶,即使你们很恩爱!
如果两夫妻离婚,双方对于婚前共同债务又都不认账,互相推诿,债权人想要回欠债应该是不太容易的。在这个意义上,“二十四条”明确离婚后需要共同偿还婚前共同债务,是合理的且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虽然法律的本身是善意的保护债权人,但那对于我们来说,不能改变法律的情况下,还是相信怎么样做好婚后财产债务的分配比较实在。
一、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
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拥有的财产,包括两夫妻的工资、奖金、年度分红、还有夫妻共有的公司产生的收益、继承或者赠与所得的财产等等。那个人财产呢,有证明明确写其中某一方的财产,例如房产证上写的是你的名字,那...
02-28
以下是留学群实习编辑为您整理的婚姻法24条最新补充规定,供您参考,更多详细内容请点击留学群(www.liuxuequn.com)查看。
最高人民法院28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新问题和新情况,强调虚假债务、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根据这份补充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新增两款,分别规定: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同时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级法院正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作出的补充规定,在家事审判工作中正确处理夫妻债务,依法保护夫妻双方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推进和谐健康诚信经济社会建设。
通知明确提出,未经审判程序,不得要求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在审理以夫妻一方名义举债的案件中,应当按照民诉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原则上应当传唤夫妻双方本人和案件其他当事人本人到庭,庭审中应当要求有关当事人和证人签署保证书。未具名举债一方不能提供证据,但能够提供证据线索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调查取证。对伪造、隐藏、毁灭证据的要依法予以惩处。
通知规定,债权人主张夫妻一方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当事人之间关系及其到庭情况、借贷金额、债权凭证、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债务是否发生。
通知强调,要防止违反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仅凭借条、借据等债权凭证就认定存在债务的简单做法。在当事人举证基础上,要注意依职权查明举债一方作出有悖常理的自认的真实性。
在区分合法债务和非法债务,对非法债务不予保护的基础上,该通知还明确提出,对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夫妻一方举债用于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向其出借款项,不予法律保护;对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后用于个人违法犯罪活动,举债人就该债务主张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不予支持。
在相关案件执行工作方面,该通知提出,要树立生存权益高于债权的理念,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执行涉及到夫妻双方的工资、住房等财产权益,甚至可能损害其基本生存权益的,应当保留夫妻双方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执行夫妻名下住房时,应保障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一般不得拍卖、变卖或抵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
通知同时强调,在处理夫妻债务案件时要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的原则。要制裁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伪造债务的虚假诉讼,对涉嫌虚假诉讼等犯罪的,特别是虚构债务的犯罪,应依法将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侦查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将加大家事审判对下指导力度,就家事审判领域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统一裁判尺度。同时将积极配合相关立法工作,对婚姻家庭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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