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学群宁夏大学新华学院普通类招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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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宁夏大学新华学院普通类招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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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宁夏大学新华学院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由宁夏大学主办的全日制本科院校。为保障学院招生工作健康、有序、高效地进行,维护学院、考生的正当权益,本着依法治招的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凡报考宁夏大学新华学院的考生均适用于本章程。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三条 学院名称:宁夏大学新华学院(部标代码:13325)

  第四条 学院地址: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贺兰山西路686号

  第五条 办学层次:全日制普通本科

  第六条 办学类型:独立学院

  第三章 毕业证与学位证

  第七条 学生入学后,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审核合格者,颁发宁夏大学新华学院毕业证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学位委员会有关要求,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宁夏大学新华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章 招生录取规则

  第八条 招生原则: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招生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及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进行。

  第九条 学院各专业原则上外语语种以英语为主。

  第十条 学院所有专业男、女考生均可报考,比例不限。

  第十一条 录取规则:

  (一)调阅档案比例。学院按照生源所在省级招办投档比例调档。

  (二)录取原则。将同一科类考生按总分(高考文化课总分与政

  策性照顾分值的总和)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总分相同时则再按单科顺序及成绩排序。文史类单科顺序为文科综合、语文、数学、外语;理工类单科顺序为理科综合、数学、语文、外语。同时考虑考生填报志愿的专业级差,各专业之间级差为5分。

  (三)对符合规定的加分或降分进档考生,按相关规定执行。

  (四)对已录取的新生,在进校三个月内将进行严格的资格复查;凡发现高考舞弊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包括取消入学资格);对触犯国家刑律者,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五)凡被我院录取的考生,由学院寄发通知书并告知本人。所有被录取的考生由各生源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按程序在当地媒体进行公布。

  (六)学院根据生源结构、生源质量经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生源地招办同意,可对生源计划、招生专业做出相应调整。

  第五章 奖助制度

  第十二条 学院设有综合奖学金,专门用于奖励成绩特别突出的学生。另外,在校学生可依照国家相关政策申请享受国家奖学金(标准:每生每学年8000元)和国家励志奖学金(标准:每生每学年5000元)。

  第十三条 学院根据学生特点专门为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勤工助学的机会。另外,在校学生可依照国家相关政策申请享受国家助学金(标准:平均每生每学年3000元)。

  第六章 学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