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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认定与监管办法

 

  自2013年教育部下发《做好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审批权下放有关事项的通知》以来,已有15个省市发布了各自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与监督管理的试行办法》。本文是《宁夏回族自治区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认定与监管办法》,由留学群提供。

   各地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与监管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保障自费出国留学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有关行政法规和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是指经批准获得经营资质的机构,通过与境外高等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合作等方式,利用专业知识和服务能力,为自费出国留学当事人提供信息和法律政策咨询、安全教育、联络安排及其他相关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实行行政许可制度。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自治区行政区内开展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的认定、年报审核,业务指导和监督;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的登记注册和市场经营秩序的监督管理。

  未经资格认定和工商部门登记,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

  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境外机构、个人不得在我国境内以任何方式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

  第四条 开展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自费出国留学政策,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诚实守信,合理收费。

  第五条 申请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已稳定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无相关领域违法违规记录;

  (二)法定代表人是在境内定居且不具有境外永久居民身份的中国公民;

  (三)有3名以上熟悉我国及相关国家教育情况、留学政策,了解境外学校招生要求,能够提供留学指导的专业服务人员;

  (四)主要工作人员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工作人员的构成中应当有具备外语、法律、财会专业资格的人员;

  (五)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服务规程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

  第六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内申请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应向自治区教育厅受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申请表;

  (二)法人资格证明;

  (三)法定代表人、主要工作人员的身份证、简历和相应资质证书等有关证明文件;

  (四)机构章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规程及相关制度文本;

  (五)银行存款证明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六)办公场所及办公设施证明;

  (七)拟开展中介服务业务的工作计划、行政区域及可行性报告。

  第七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实行备用金制度。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与自治区教育厅指定的银行签订《委托监管备用金协议》,将备用金存入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