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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报告制度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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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报告制度(篇1)

  (讨论稿)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及时排查、治理煤矿安全生产隐患,预防生产安全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煤矿生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平顶山裕隆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的所有煤矿。

  第三条 煤矿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矿长对本矿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治理负全面责任,各分管副矿长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负责。

  第四条平顶山裕隆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安全监察处等业务处室对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工作负有监督检查和查处的职责。

  第五条 煤矿应制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明确隐患排查治理报告责任。

  第二章 隐患排查

  第六条平顶山裕隆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每月对各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1次,对高瓦斯、容易自燃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矿井每月排查2次;煤矿每周对本矿安全生产隐患全面排查1次;各煤矿科、队、班组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随时进行隐患排查。

  第七条平顶山裕隆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每月召开一次矿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会议;煤矿每周召开一次隐患排查办公会议。

  第三章 隐患治理

  第八条 煤矿应建立健全隐患登记建档和重大隐患挂牌整改制度。

  第九条 煤矿安全生产隐患实行分级管理。一般隐患由矿长指定隐患整改责任人,责成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重大隐患由矿长组织制定隐患整改方案,按照定时间、定人员、定资金、定措施、定标准的“五定”原则进行停产整改。

  第十条 对确认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煤矿由平顶山裕隆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下达停产整顿(停止作业)处理决定书。决定书应包括系列内容:

  (一)下达停产整顿(停止作业)指令,明确整改内容和期限;

  (二)按照《平顶山裕隆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煤矿安全隐患处罚办法》,对矿井及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三)视情况通报有关部门。

  一般隐患要下达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通知书。第十一条 煤矿自接到停产整顿(停止作业)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必须立即按照要求实施停产整顿(停止作业)。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停产期间安全技术措施和隐患整改方案,并上报平顶山裕隆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停产整顿期间,煤矿要组织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第十二条 所有隐患都要按照“零闭合”管理原则,逐级落实整改责任,确保整改实效。重大隐患整改完毕后由煤矿组织验收,安全矿长签字后报平顶山裕隆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安全监察处备案。重大隐患整改完成,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自检,自检合格后由煤矿向平顶山裕隆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提出书面恢复生产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包括整改内容、自检结果,并由煤矿矿长和安全矿长签署验收意见。

  第十三条平顶山裕隆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收到煤矿恢复生产申请,由安全监察处组织验收合格,向煤矿下达准予生产(作业)指令后,煤矿方可恢复生产(作业)。

  第四章 隐患报告

  第十四条 发现煤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