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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3
也越来越离不开合同。一份正式的合同可以很大程度增加合作双方之间的信任度,你知道书写合同当中的一些注意事项吗?栏目小编为您推荐一篇网络上最棒的“山西省劳动协议”文章,感谢您花时间认真阅读这篇文章!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劳动者)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所有制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出生年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文化程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在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务工许可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山西省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实施办法》,签订本合同,同遵守执行。
一、合同期限
本合同为_劳动合同。
合同期从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共____年(月)。
(乙方如为临时工,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不实行试用期。
乙方如为农民合同制工人,应注明批准招用文号)。
二、工作内容
甲方根据本企业生产、工作的需要,安排乙方从事工作。
乙方同意按甲方生产(工作)需要,在_____岗位,承担_____任务,从事____工种。
乙方在生产(工作)上应达到的数量、质量指标: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1.甲方应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卫生健康等规定为乙方提供必要的生产(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设施,以及不低于国家规定应配给的劳动防护用品。
具体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乙方有权拒绝甲方违章指挥,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摸视乙力安全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本条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为基础,结合山西省的实际情况,由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制订本条例以规范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维护劳动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发布文号:
(2009年9月24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9年9月24日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劳动合同管理,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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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党员党费缴纳标准是怎样的呢?以下是留学网为您整理的山西省党费缴纳标准。供您参考!
党费缴纳制度
1、缴纳党费是每个党员的义务,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党费不得拖欠或不交,党 员连续六个月没有交纳党费,经教育仍不改正,就认为是自行脱党,由党组织召开大会决定对其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2、新入党的党员,从批准为预备党员的当月开始交纳党费。
3、交纳标准
(1)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 3000 元以下(含 3000 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 0.5%;3000 元以上至 5000 元(含 5000 元)者,交纳 1%;5000 元以上至 10000元(含 10000 元)者,交纳 1.5%;10000 元以上者,交纳 2%。
(2)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前一款规定交纳党费。
(3)交纳党费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申请,经党组织委员会同意,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不交。
4、交纳时间。党员应按月交纳党费,外出党员可视具体情况,经所在党组织同意,可以委托亲属或其他党员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时间不得超过半年。企业 党组织每月应向上级党组织上缴当月党费。
5、党组织每年要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党费计算基数
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以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津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职务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奖金;机关、事业单位工人的岗位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奖金;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和活的部分(津贴、奖金)。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以上年月平均收入为计算基数。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奖金,是指年功性津贴、地区性津贴、工资性津贴和按月发放的奖金。
...02-14
以下是留学群政策频道编辑为您整理的2017山西省社保政策,供您参考,更多详细内容请点击留学群(www.liuxuequn.com)查看。
整合统一至人社部门;职工医保外的其他人群全部纳入;人均个人缴费不低于150元;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可享医保;政策内住院费报销75%左右;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一并实施;越是基层就医报销比例越高……11月8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公布,其中明确,我省将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整合,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城乡居民医保的管理部门、覆盖范围、报销比例等内容随之公布。
需要注意的是,省政府明确,为了保持政策连续性,确保工作平稳过渡,2017年度城乡居民的个人缴费仍按现行政策执行。
山西将整合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 政策内住院费报销75%左右
管理部门 整合统一至人社部门
省政府首先明确了整合机构人员的办法,即,将卫生计生部门承担的新农合管理职能,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承担的城镇居民医保管理职能合并,然后统一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承担。将卫生计生部门有关新农合的机构编制、人员资产、信息系统、结存基金等整体划转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医保信息系统至关重要。为此,省政府明确,原有的城镇居民医保信息系统、原有的新农合信息系统,将整合成城乡居民医保信息系统。同时,城乡居民医保信息系统将做好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承办机构信息系统的对接,建成集中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管理信息系统。以上系统建立后,将实现医保信息系统与医保定点机构信息系统联网,参保人员在统筹地区内就医购药将持社保卡直接结算。
山西将整合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 政策内住院费报销75%左右
覆盖范围 职工医保外的其他人群全部纳入
我省各地将按照“六统一”(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基金管理)的要求,将除职工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人群,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范围,促进应保尽保,并避免重复参保。
通过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实现“六统一”后,城乡居民将获得更多实惠。比如,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后,城乡居民不再受城乡身份的限制,参加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按照统一的政策参保缴费和享受待遇,城乡居民能够更加公平地享有基本医疗保障权益。同时,城乡间、地区间居民医保待遇将更加均衡。另外,制度整合后,实行一体化的经办服务管理,消除了城乡制度分设、管理分割、资源分散等障碍,城乡居民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更加方便。
山西将整合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 政策内住院费报销75%左右
个人缴费 人均不低于150元
省政府明确,2017年全省城乡居民统一筹资标准,人均个人缴费不低于150元。对符合条件的参保资助对象个人缴费部分,通过城乡医疗救助等渠道予以资助。城乡居民医保统一实行年缴费制度,每年的9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下年参保缴费期。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随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一并实施,年度筹资标准原则按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筹资标准的5%-1...
留学群(liuxuequn.com)为中国留学生编辑、编译、收集、整理海外留学新闻:《山西省明年省筹资金资助留学人员申报工作启动》06月01日报道。
即日起至6月20日,山西省经信委开始接受2013年省筹资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的申报。
在2013年度申报中,山西省将对企业系统申报人员予以放宽相关条件、优先资助等多项倾斜支持政策。申报成功后,出国留学人员可获得往返国际旅费、国外生活费等资助。
此次省筹派出重点资助领域包括:通信与信息技术、农业高新技术、生命科学与人口健康、材料科学与新材料、能源与环境、工程科学、应用社会科学。省筹留学生资助内容包括,往返国际旅费、国外生活费等。(留学群 liuxuequn.com)
03-03
遗属补助政策及标准
一、补助费标准
l、死者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一律以遗属户口所在地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作为 计算基数。
2、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原则上执行省政府规定的标准,如当地标准高于省政府标 准的可按当地标准执行。若遇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调整时,从下一个月起调整遗属 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3、死者遗属一般每人每月按80%领取(余数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计算)。
4、死者系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父、母和配偶按100%领取。
5、无依无靠的孤独遗属,按100%领取。
二、具体问题
1、死者配偶另行结婚后,其本人原享受的生活困难补助费即予停止:其子女原享受的生活 困难补助费仍由原支付单位继续发给。
2、享受定期补助或未享受定期补助的遗属如遇特殊困难,可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视其困难 情况,适当给予临时救济。
3、未转正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遗属不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家庭确有困难的,可由死 者原工作单位酌情给予一次性补助。
4、死者遗属户口所在地有变动时,应从迁移之下月起,改按迁入地的标准执行。
5、过去已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遗属,从本文下达之下月起改按上述标准执行;过去未 享受生活困难补助的遗属,如符合本规定享受补助条件者,从批准之月起给予补助。本文下 达后死亡的工作人员的遗属,其生活困难补助从工作人员死亡之下月起执行。
6、工作人员离退休后死亡的,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也按本规定执行。
7、符合离休条件而未办离休手续即去世的人员,其无工作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执行晋人 险字〔2000〕9号文件所规定的标准。
8、要加强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日常管理工作,享受补助的人数、条件等情况有变化时, 应按变化后的情况及时重新确定。
五、审批权限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应由死者遗属本人申请并填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审批表,省直单位报主 管厅、局审批;市、地所属单位,报市、行署人事局审批;县所属单位,报县人事局审批。
六、经费开支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和临时救济费,按现行体制规定由各级财政负担。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费 项下支付,事业单位在事业费项下支付。
七、本规定从发文之下月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即行废止。 附:山西省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省会城市:156 地级市:140 县级市:110 县(区):90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
山西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规定 晋人工字[2002]10
一、补助原则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有困难的,可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根 据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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