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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广东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未通过人员材料清退问题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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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广东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未通过人员材料清退问题通知

  各有关人员:

  现将2017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未通过人员材料清退问题通知如下:

  一、时间。2018年3月26日至5月31日。办公时间:周一至周四9:00-11:45,14:00-17:00,周五9:00-11:45。

  二、地点。广州市环市东路324号省财政厅会计服务大厅。

  三、本人凭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或委托他人持双方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办理。逾期未领回的申报材料,省高评委办公室将进行销毁处理。

  四、2017年度评审通过人员的申报材料和资格证书发放时间请留意本网站另行通知。

  2018年3月26日

  广东省高级会计师资格第一评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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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广东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通过人员公示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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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广东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通过人员公示通知

  各有关单位和人员:

  根据《广东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管理办法》(粤人发〔2002〕236号)规定,现对2017年度申报正高级会计师、高级会计师资格并经评审通过的111名申报人进行公示。公示分为单位公示和网上公示两部分。

  一、单位公示

  本次通过评审的申报人(名单附后)必须通知所在单位进行单位内公示。申报人所在单位要将《2017年度正高级/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公示》(附件1,根据实际被公示人情况将“正高级/高级”改为“正高级”或“高级”,下同)于即日起至2018年2月5日(公示时间不少于七个工作日)期间在单位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填写《评委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情况表》(附件2),于2018年2月5日送深圳市财政委员会附一楼办事大厅。

  二、网上公示

  即日起至2018年2月5日,对本次评审通过的申报人进行网上公示。任何组织和个人如对通过人员的正高级会计师、高级会计师资格取得有异议,请电话或书面向广东省高级会计师资格第三评审委员会(设在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反映,反映情况的电话和书面材料要自报或签署真实姓名(姓名须用手写,不能用电脑打印),不报或不签署真实姓名的以及公示时间截止后(以寄出邮戳为准)反映的材料一律不予受理。

  受理情况反映的部门、电话和地址:

  部门(单位):广东省高级会计师资格第三评审委员会

  联系电话:83938960 83938644 邮政编码:518034

  联系地址:深圳市景田东路9号深圳市财政委1707房

  三、2017年度正高级会计师、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通过人员名单(排名不分先后)

  (一)正高级会计师9名

  (二)高级会计师102名

  请各有关单位和人员扫以下二维码确认本通知相关信息。

  附件:

  1. 2017年度正高级/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公示

  2.

2017年广东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论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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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广东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论文要求

  根据《2017年广东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工作通知》得知广东省2017年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申报时间2017年12月4日至12月15日

  适用范围

  我省(不含广州、深圳市所辖单位)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的在职在岗财会专业人员。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第一作者)、著作(主要编著者),撰写有较高价值的专业报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出版著作1部和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论文1篇以上;

  2.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论文2篇以上;

  3.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论文1篇,以及在国际或全国学术会议宣读论文2篇以上或在省级学术会议宣读并获奖论文2篇以上;

  4.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论文1篇,以及撰写经实践证明有重大指导意义或创造出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调查报告、可行性分析等材料2篇以上。

  省级以上专业刊物是指有“CN”刊号(期刊类别代码为“F”)的财会类专业刊物,或有“ISSN”刊号的省级以上财会类专业刊物;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学术机构主办的定期出版的财会类专业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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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广东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材料审核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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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广东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材料审核标准

  根据《2017年广东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工作通知》得知广东省2017年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申报时间2017年12月4日至12月15日

  适用范围

  我省(不含广州、深圳市所辖单位)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的在职在岗财会专业人员。

  材料审核标准

  (一)申报人所在单位要认真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实效性并做好评前公示工作。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应及时退回并向申报人说明原因。

  (二)申报人所在单位应将申报材料,特别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和投诉受理部门及电话,在单位显著位置张榜和单位网站首页进行公示。其他申报材料放置在单位会议室等公共场所以供查验。评前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受理信访主要由单位人事(职称)管理部门负责,接受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凡经受理查实存在弄虚作假和其他违规行为的申报材料一律不予报送,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对举报问题一时难以核实的,应如实注明,评审材料先行报送,待核实后将结果及时报送省高评委。

  (三)公示结束后,由单位纪检、监察或人事部门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和《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上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作为申报材料一并报送。

  (四)省高评委会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将符合规定的评审材料整理后交省高评委会评审,不符合规定的评审材料按原报送渠道退回。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不符合评审条件;

  2.不符合填写规范;

  3.不按规定时间、程序报送;

  4.未经或按规定进行公示;

  5.其他不符合职称政策规定的。

  评审政策

  (一)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规定,公务员(含参公管理人员)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

  (二)中直驻粤单位或外省驻粤企业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处等)专业技术人员,如需在我省申报评审,需经其人事主管部门同意并出具委托函。

  (三)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两个系列职称或转系列评审,按粤人发〔2007〕197号文有关规定执行。专业技术人员转换岗位后在现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的,可申报现岗位职称,不受所属系列、专业的限制。申报评审时应在申报评审材料中作出说明,同时将原岗位职称《评审表》(复印件)作为申报材料附件一并提交评审,业绩成果和论文著作等条件自从事现岗位工作后起算,不得用原岗位业绩成果和论文著作申报现岗位职称。<...

2017年广东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申报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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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广东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申报费用

  根据《2017年广东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工作通知》得知广东省2017年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申报时间2017年12月4日至12月15日

  适用范围

  我省(不含广州、深圳市所辖单位)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的在职在岗财会专业人员。

  时间:2017年12月4日至12月15日,共10个工作日,逾期不予受理。

  地点:省财政厅会计服务大厅(广州市环市东路324号2楼)。

  办公时间:周一到周四上午9:00-11:45,下午14:00-17:00;周五上午9:00-11:45,下午不对外办公;周六日及节假日不办公。

  按照《省物价局关于同意省财政厅收取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的复函》(粤价函〔2012〕1122号)规定,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费每人580元(其中80元由当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取),论著鉴定费每人200元

  附件:1.高级会计师资格送评材料目录单

  2.需装订申报材料格式之一(封面)、之二(目录)

  3.高级会计师评审材料电子版制作说明

  4.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申报人所在单位基本情况表>>>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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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广东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申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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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广东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申报时间

  根据《2017年广东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工作通知》得知广东省2017年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申报时间2017年12月4日至12月15日

  适用范围

  我省(不含广州、深圳市所辖单位)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的在职在岗财会专业人员。

  时间:2017年12月4日至12月15日,共10个工作日,逾期不予受理。

  地点:省财政厅会计服务大厅(广州市环市东路324号2楼)。

  办公时间:周一到周四上午9:00-11:45,下午14:00-17:00;周五上午9:00-11:45,下午不对外办公;周六日及节假日不办公。

  广东省高级会计师资格第一评审委员,省高评委会办公室设省财政厅会计处。联系电话:020-83170315、83170540。

  附件:1.高级会计师资格送评材料目录单

  2.需装订申报材料格式之一(封面)、之二(目录)

  3.高级会计师评审材料电子版制作说明

  4.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申报人所在单位基本情况表>>>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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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广东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申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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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广东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申报条件

  根据《2017年广东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工作通知》得知,广东省2017年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申报条件要求如下:

  一、适用范围

  我省(不含广州、深圳市所辖单位)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的在职在岗财会专业人员。

  二、申报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各项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模范地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廉洁奉公,忠于职守,严格执行财政、财会制度,遵守财经纪律,竭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及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限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1.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2.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3.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延迟3年申报。

  (二)《高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条件。申报人必须参加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笔试,并取得符合条件的成绩证明。

  (三)学历、资历条件。申报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会计学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2.取得会计师等财会类中级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以上;

  3.符合条件转换系列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变动转换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人员,原取得副高级资格的,须在财会岗位工作满一年方可申报评审。

  (四)继续教育条件。按照《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申报评审时需提供2014年、2015年和2016年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五)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过全国、全省或全市(包括行业)执行的财务、会计制度和法规、办法的编写(制订)工作,能审核会计师完成的技术成果;

  2.制定过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或办法;

  3.参与大、中型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或主持、指导一个地区、一个行业或部门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

  (六)业绩成果条件。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参加编写(制订)全国、全省或全市(包括行业)执行的财务、会计制度或法规、办法中发挥重要作用,被采纳实施,效果显著;

  2.所制订的大、中型企业或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或办法,经实践证明效果显著;

  3.参与大、中...

2017年广东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工作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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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广东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工作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不发广州),省直各有关单位,中央驻粤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17〕146号)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将省高级会计师资格第一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高评委)2017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我省(不含广州、深圳市所辖单位)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的在职在岗财会专业人员。

  二、申报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各项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模范地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廉洁奉公,忠于职守,严格执行财政、财会制度,遵守财经纪律,竭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及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限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1.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2.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3.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延迟3年申报。

  (二)《高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条件。申报人必须参加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笔试,并取得符合条件的成绩证明。

  (三)学历、资历条件。申报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会计学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2.取得会计师等财会类中级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以上;

  3.符合条件转换系列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变动转换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人员,原取得副高级资格的,须在财会岗位工作满一年方可申报评审。

  (四)继续教育条件。按照《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申报评审时需提供2014年、2015年和2016年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五)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过全国、全省或全市(包括行业)执行的财务、会计制度和法规、办法的编写(制订)工作,能审核会计师完成的技术成果;

  2.制定过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或办法;

  3.参与大、中型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或主持、指导一个地区、一个行业或部门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

  (六)业绩成果条件。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参加编写(制订)全国、全省或全市(包括行业)执行的财务、会计制度或法规、办法中发挥重要作用,被采纳实施,效果显著;

  2.所制订的大、中型企业或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或办法,经实践证明效果显著;

  3.参与大、中型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解决相关的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