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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5年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制定工作的通知
各普通高等学校: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5〕1号)要求,为做好2015年我省高等学校招生章程制定及备案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制定及备案工作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3年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制定及核准备案工作的通知》(粤教考函〔2013〕6号)执行。相关工作的要求及具体时间调整为2015年。
二、各高校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省招委会的有关规定,认真制定招生章程。各高校在招生宣传(广告)中应当准确描述本校的办学性质、类型、层次,使用与办学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相一致的学校名称,不得使用简称。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高校依据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工作。
三、有关高校制订的保送生、自主选拔录取、高水平运动员和艺术特长生等特殊类型招生办法须符合相关规定,且不得与本校招生章程内容相违背。请各校将特殊类招生办法列入招生章程条目,并将电子文稿作为补充材料在“招生章程网上编制系统”上报送。高校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原则也须在招生章程中予以明确。
四、请各高校于3月20?22日网上登录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网上编制系统上传本校招生章程。3月21?27日,省教育厅发展规划处、政策法规处、高等教育处、省学位办、省教育考试院在网上对各高校的招生章程进行联合抽查,并提出修改意见。3月29日前,各高校完成章程的修改。
请各高校于3月31日前打印通过备案的招生章程文本(含特殊类招生办法),以学校报告的形式报省教育考试院高招处备案(省教育考试院1204房)(招生章程文本作为附件)。
请各高校于4月1日前将经备案的招生章程上传至教育部“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经省教育厅在该平台确认后,各高校方可向社会公布。
五、各高校要高度重视招生章程的修订及备案工作,认真总结往年招生章程中存在的问题,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学函[2013]9号)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招生章程的内容,真正将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落到实处。
广东省教育厅
2015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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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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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一)为了保证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广东省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章程。
(二)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二、学校国标代码
10559
三、办学属性及层次
公办全日制国家重点综合性大学、国家“211工程”重点高校、中国第一所华侨高等学府,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并设有博士后流动站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四、主管部门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五、学校校址
主校区: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大道西601号,邮政编码:510632;
广州市广园东路校区:暨南大学华文学院(广州市天河区瘦狗岭路377号),邮政编码:510610;
深圳校区:暨南大学深圳旅游学院(深圳市华侨城内),邮政编码:518053;
珠海校区:广东省珠海市前山路206号,邮政编码:519070。 六、外语语种要求
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语种,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七、男女比例
不作要求。
八、录取体检标准
执行教育部和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不录取高考体检不合格以及我校《招生简章》中公布的专业体检受限者。
九、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
本科第一批(重点录取分数线)。
十、招生计划、收费标准、办学地点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收费标准、办学地点详见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
十一、投档比例
按招生计划数100%~120%以内投档(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投档比例不高于105%)。十二、录取原则
(一)在全面考察学生德智体综合素质的基础上,按下列原则录取:
1.从高分到低分按考生专业志愿顺序出档,择优录取,不设置专业志愿级差。
2.考生所填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的调剂,则根据考生总分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3.艺术类考生,必须参加全国统一高考。在考生文化课考试成绩达到生源所在地省(市、自治区)招生部门公布的艺术类第一批(重点线)录取控制线或省外线(解释权归各省招生办公室)的基础上,艺术学院的动画、美术学、导演、音乐学专业在由学校组织的考试(以下简称校考)中取得合格证的前提下,不分文理科,按考生报考志愿顺序,按照校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录取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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