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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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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广西科技师范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程序,依法治招,确保招生录取工作“公平、公正、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各相关省、市、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校招生工作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的全称为广西科技师范学院,部标代码为11546。
第三条学校为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是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培养普通本科、专科(高职)等各类高级人才。
第四条本章程仅适用广西科技师范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招生工作。准予毕业的学生发给国家认可并经教育部电子注册备案、院校名为广西科技师范学院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证》或《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本科毕业生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学校成立由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校的招生规程。招生办公室是学校常设机构,负责处理学校招生工作的日常事务,工作职责主要有:贯彻落实教育部、各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委员会、教育厅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和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决定,制定本校招生章程和招生方案,组织招生宣传,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录取考生,处理录取工作中的遗留问题等。
第六条学校成立招生工作监督领导小组,负责对招生监督工作的领导和重要事项的研究处理,指导实施对学校招生录取的监察与监督工作。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七条2017年学校面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天津市、辽宁省、上海市、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内蒙古自治区、黑龙江省、江苏省、河北省、山西省等22个省、市、自治区招生。所有分专业招生计划和录取批次以各招生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教育)考试院向社会公布为准。
我校本、专科专业与企业合作办学的有:本科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大数据方向)专业与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办学;本科软件工程专业与中关村软件园合作办学;专科学前教育专业与启迪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办学。
第四章录取规则
第八条根据教育部和各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教育)考试院有关文件的要求,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考试的成绩及部分省市高考成绩为依据。继续深入实施高考招生“阳光工程”,坚持公平竞争、公开选拔、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九条实行远程网络录取方式。
第十条录取工作实行“学校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教育)考试院监督”的办法,在公布的招生计划内,从高位次到低位次进行录取。如遇同分或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未对考生进行位次排序,对线上进档的同批次同志愿同科类考生,按考生排序规则排出位次,在招生计划内,从高位次到低位次进行录取,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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