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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广西高考体检时间:2019年3月31日前

 

  高考体检频道为大家提供2019广西高考体检时间:2019年3月31日前,请大家做好高考体检的心理准备,在规定的时间进行体检!

  2019广西高考体检时间:2019年3月31日前

  上交体检表时间

  各地体检工作(含复检工作)于2019年3月31日前完成。各设区市招生考试院(招生办)于2019年4月5日前将体检表送交广西招生考试院指定地点。

  复检和终检

  (一)复检和终检申请。各市、县招生办(考试院)和有关中学有义务在考生阅知体检结果时,对有疑问的考生进行相应解释和指导。对体检结论有异议的考生可在报名所在地市、县招生办(考试院)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申请复检,复检工作由当地招生办(考试院)指定体检医院进行,复检项目及结论由复检医院直接填写在体检表“复检项目及结论”栏。复检费用由考生承担。对复检结果仍有异议的考生,须于2019年4月12日前到当地招生办(考试院)领取并填写《体检终检申请表》。填写后交当地招生办(考试院),招生办(考试院)在《体检终检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汇总至各设区市考试院(招生办),各设区市考试院(招生办)于2019年4月19日前将《体检终检申请表》送交广西招生考试院。没有按当地招生办(考试院)要求参加体检或进行复检的考生,不得直接申请终检。身高、体重、视力、色觉、血压等五个项目,不在终检医院安排终检,对于这五个项目体检结论有异议的考生,按复检申请流程申请复检,以复检结论作为相应项目的最终体检结果。

  (二)终检医院。自治区招考委、卫计委指定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为终检医院,负责对有异议的体检结论做出最终裁定。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应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并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经批准终检的考生持本人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到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终检,终检时间安排在2019年5月上旬进行(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须于2019年5月20日前将《体检终检申请表》结论填写后汇总并移交广西招生考试院。终检费用由考生承担。

  (三)转氨酶不正常的判定及处理。根据教育部高校学生司教学司函〔2010〕22号文件,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超过参考值上限指标2倍以上(含2倍),应当进行B超复查。各市、县招生办(考试院)应当提醒转氨酶超过参考值上限指标(标准为40IU/L)2倍以上(含2倍)的考生,在当地同一高考体检医院再次进行血液检查。对再次检查的结论有异议的考生,需按各市、县招生办(考试院)复检申请程序报名参加复检,复检项目为B超复查。复查结果为“阴性” “无异常”或“脂肪肝”的,该项体检结论认定为合格;其他情况由复检医院如实记录B超所见状况并填写在体检表中的“复检项目及结论”栏。对复查结果仍有异议的考生,可以按广西招生考试院组织的体检终检申请程序申请,终检项目为肝CT检查。转氨酶超过参考值上限指标(标准40IU/L)2倍以上(含2倍),但没有参加复检的考生,招生院校可以不予录取。参加复检或终检的考生,如检查结论不属于上述可认定为合格的情况,广西招生考试院在录取过程中会将检查记录如实提供给有关招生院校,由招生院校决定是否录取。

  (四)保障考生权益。各市、县招生办(考试院)应当为对体检结论提出异议的考生安排再次检查的机会。申请复检、...

关于做好广西2019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

 

  高考体检频道为大家提供关于做好广西2019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具体的内容请看下文:

  关于做好广西2019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招生考试委员会、卫生计生委(局),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我区2019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工作已经开始。为做好考生体检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

  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由各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本市卫生计生委制定体检工作的组织实施办法,由市、县招生办(考试院)和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实施。

  二、体检单位

  考生的体检须在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含二级甲等)综合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主检医师由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含副主任医师)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做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三、体检项目

  根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2003〕3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及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通知》(教学司函〔2010〕22号)等文件精神确定体检项目,具体见《2019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格检查表》(附件5,以下简称体检表)。

  四、既往病史

  考生应在体检表的“既往病史”栏详细准确填写既往病史情况(包括是否已治愈、目前相应指标情况等),并对真实性负责,如没有既往病史须填写“无”,入学后发现故意隐瞒既往病史者,学校有权按本校招生章程作出处理。

  五、体检结论

  体检医师应本着对考生负责、对招生高校负责的精神,对考生进行认真的体格检查,根据教育部等部委教学〔2003〕3号文件对考生体检如实做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结论,并按要求认真填涂体检结论。体检表中裸眼视力、身高、体重等体检项目除用黑色签字笔填写具体数值外,还须用黑色签字笔将相应的信息方框涂黑,所涂黑的信息框必须与填写的数值一致;色觉、眼病、嗅觉、是否口吃等项目要根据体检结论将相应的信息方框涂黑,其中色觉和眼病体检结果不正常的(即没有将“正常”的信息方框涂黑的),须在“其他”项用文字填写具体情况;其余项目用文字填写体检结果;“体检医院或体检站意见”栏填写“以上各项体检结论属实”,但不能在此栏填写“合格” “正常”或类似意思的结论;总检医师签字;体检医院加盖蓝色墨迹的单位公章。

  六、结论告知

  各市、县招生办(考试院)应制定告知考生本人体检结论的办法。体检前,提醒考生注意在体检过程中体检医生对本人各项体检结论或意见;所有项目检查完毕且结论明确后,工作人员应当检查体检表中所有项目是否都有相应结论,确认无漏检、漏填项目后,监督考生阅知本人体检结果并在体检...

2019广西高考体检时间安排

 

  高考体检频道为大家提供2019广西高考体检时间安排,体检结果应及时告知考生,考生阅知体检结果后须在体检表上签字确认。更多高考体检信息请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由《关于做好广西2019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可知以下内容:

  2019广西高考体检时间安排

  体检工作

  所有考生(包括普通高考统考考生和分类考试招生的考生)必须参加报名所在地招生办(考试院)组织的体检。具体由各设区市招生考试院(招生办)根据广西招生考试院的年度普通高考体检工作文件,会同当地卫生计生部门协商作出安排。各地体检工作在2019年3月31日前完成。体检结果应及时告知考生,考生阅知体检结果后须在体检表上签字确认。对体检结论有异议,要求进行复检的考生原则上由当地招生办(考试院)指定一家体检医院安排统一复检,复检项目见年度普通高考体检工作文件,复检后仍有异议的,须于2019年4月13日前到当地招生办(考试院)领取并填写《体检终检申请表》,由设区市招生考试院(招生办)汇总报广西招生考试院同意后,在广西招生考试院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医院进行终检,本次体检终检结果作为最终体检结果。没有按当地招生办要求参加体检或进行第一轮复检的考生,不得直接向广西招生考试院申请终检。

  凡申请复检的考生,其电子档案的相应项目体检结果以复检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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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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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通知

  各市、县招生考试委员会、卫生计生委(局),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广西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工作已经开始。为做好考生体检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由各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本市卫生计生委制定体检工作的组织实施办法,由市、县招生办公室(考试院)和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实施。

  二、体检单位。考生的体检须在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含二级甲等)综合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主检医师由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含副主任医师)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做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三、体检项目。根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2003〕3号)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通知》(教学司函〔2010〕22号)等文件精神确定体检项目,具体见《201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格检查表》(以下简称体检表)。

  四、既往病史。考生应在体检表的“既往病史”一栏详细准确填写既往病史情况(包括是否已治愈、目前相应指标情况等),并对真实性负责,如没有既往病史须填写“无”,入学后发现故意隐瞒既往病史者,学校有权按本校招生章程作出处理。体检医师应本着对考生负责、对招生高校负责的精神,对考生进行认真的体格检查,根据教育部等部委教学〔2003〕3号文件对考生体检如实做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结论,并按要求认真填涂体检结论。

  五、体检结论。体检表中裸眼视力、身高、体重等体检项目除用黑色签字笔填写具体数值外,还须用黑色签字笔将相应的信息方框涂黑,所涂黑的信息框必须与填写的数值一致;色觉、眼病、嗅觉、是否口吃等项目要根据体检结论将相应的信息方框涂黑,其中色觉和眼病体检结果不正常的(即没有将“正常”的信息方框涂黑的),须在“其他”项用文字填写具体情况;其余项目用文字填写体检结果;体检医院或体检站意见栏填写“以上各项体检结论属实”,但不能在此栏填写“合格”、“正常”或类似意思的结论;总检医师签字;体检医院加盖蓝色墨迹的单位公章。

  六、结论告知。各市、县招生办公室(考试院)应制定告知考生本人体检结论的办法。检查前,提醒考生注意在体检过程中体检医生对本人各项体检结论或意见;所有项目检查完毕且结论明确后,工作人员应当检查体检表中所有项目是否都有相应结论,确认无漏检、漏填项目后,监督考生阅知本人体检结果并在体检表背面相应位置签字确认,如考生对于某项体检项目提出异议的,考生可在规定时间内向报名所在地市、县招生办公室(考试院)申请复检,但不能以此为由拒绝签字;如考生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字或不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签字确认的,视为自行放弃权利,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各市、县招生办公室(考试院)应保留好考生自行...

2017广西高考体检结果查询时间:5月30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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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广西高考体检结果查询时间:5月30日后

  结论告知。

  各市、县招生办公室(考试院)应制定告知考生本人体检结论的办法。检查前,提醒考生注意在体检过程中体检医生对本人各项体检结论或意见;所有项目检查完毕且结论明确后,工作人员应当检查体检表中所有项目是否都有相应结论,确认无漏检、漏填项目后,监督考生阅知本人体检结果并在体检表背面相应位置签字确认,如考生对于某项体检项目提出异议的,考生可在规定时间内向报名所在地市、县招生办公室(考试院)申请复检,但不能以此为由拒绝签字;如考生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字或不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签字确认的,视为自行放弃权利,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各市、县招生办公室(考试院)应保留好考生自行放弃权利(包括放弃体检或不在规定时间内对体检结果进行签字确认等)的相关证据材料。考生可于

2017年5月30日后在广西招生考试网上查询本人的体检结果(包括复检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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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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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

  桂招考委〔2016〕19号

  关于做好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招生考试委员会、卫生计生委(局),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我区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工作已经开始。为做好考生体检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由各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本市卫生计生委制定体检工作的组织实施办法,由市、县招生办公室(考试院)和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实施。

  二、体检单位。考生的体检须在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含二级甲等)综合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主检医师由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含副主任医师)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做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三、体检项目。根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2003〕3号)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通知》(教学司函〔2010〕22号)等文件精神确定体检项目,具体见《201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格检查表》(附件5,以下简称体检表)。

  四、既往病史。考生应在体检表的“既往病史”一栏详细准确填写既往病史情况(包括是否已治愈、目前相应指标情况等),并对真实性负责,如没有既往病史须填写“无”,入学后发现故意隐瞒既往病史者,学校有权按本校招生章程作出处理。体检医师应本着对考生负责、对招生高校负责的精神,对考生进行认真的体格检查,根据教育部等部委教学〔2003〕3号文件对考生体检如实做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结论,并按要求认真填涂体检结论。

  五、体检结论。体检表中裸眼视力、身高、体重等体检项目除用黑色签字笔填写具体数值外,还须用黑色签字笔将相应的信息方框涂黑,所涂黑的信息框必须与填写的数值一致;色觉、眼病、嗅觉、是否口吃等项目要根据体检结论将相应的信息方框涂黑,其中色觉和眼病体检结果不正常的(即没有将“正常”的信息方框涂黑的),须在“其他”项用文字填写具体情况;其余项目用文字填写体检结果;体检医院或体检站意见栏填写“以上各项体检结论属实”,但不能在此栏填写“合格”、“正常”或类似意思的结论;总检医师签字;体检医院加盖蓝色墨迹的单位公章。

  六、结论告知。各市、县招生办公室(考试院)应制定告知考生本人体检结论的办法。检查前,提醒考生注意在体检过程中体检医生对本人各项体检结论或意见;所有项目检查完毕且结论明确后,工作人员应当检查体检表中所有项目是否都有相应结论,确认无漏检、漏填项目后,监督考生阅知本人体检结果并在体检表背面相应位置签字确认,如考生对于某项体检项目提出异议的,考生可在规定时间内向报名所在地市、县招生办公室(考试院)申请复检,但不能以此为由拒绝签字;如考...

2016年广西高考体检时间:4月8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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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广西高考体检时间:4月8日前

  2016年广西高考体检马上就要开始了,广西教育考试院近日公布了高考体检的具体时间及体检项目,广大广西考生要在规定时间内及时进行体检,了解一些体检注意事项,最后希望大家都能顺利通过高考体检。

  1、体检单位。考生的体检须在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含二级甲等)综合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主检医师由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含副主任医师)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做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2、体检项目。根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2003〕3号)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通知》(教学司函〔2010〕22号)等文件精神确定体检项目,具体见体检表。

  3、既往病史。考生必须如实填写既往病史,没有既往病史须填写“无”,入学后发现故意隐瞒既往病史者,学校有权按本校招生章程作出处理。体检医师应本着对考生负责、对招生高校负责的精神,对考生进行认真的体格检查,根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2003〕3号)的指导意见对考生体检如实做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结论,并按要求认真填涂体检结论。

  4、体检结论。裸眼视力、身高、体重等体检项目除用文字填写结果外,还需将相应的信息方框涂黑;色觉、嗅觉、是否口吃等体检结论要将相应的信息方框涂黑;其余项目用文字填写体检结果;体检医院或体检站意见栏填写“以上各项体检结论属实”,总检医师签字,体检医院或体检站盖章。

  5、结论告知。各市、县招生办公室(考试院)应制定告知考生本人体检结论的办法。检查前,提醒考生注意在体检过程中体检医生对本人各项体检结论或意见;所有项目检查完毕且结论明确后,工作人员应当检查体检表中所有项目是否都有相应结论,确认无漏检、漏填项目后,监督考生阅知本人体检结果并签字确认,考生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字或不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签字确认的,视为自行放弃权利,由此产生的遗留问题由考生本人承担。各市、县招生办公室(考试院)应保留好考生自行放弃权利(包括放弃体检或不在规定时间内对体检结果进行签字确认等)的相关证据材料。考生可于2016年5月20日后在广西招生考试网上查询本人的体检结果,该结果作为填报志愿的参考。

  6、上交体检表时间。各设区市考试院(招生办)于2016年4月8日前将体检表上交自治区招生考试院。

  7、终检医院和复检申请。

  (1)终检医院。自治区指定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为终检医院,负责对有异议的体检结论做出最终裁定。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应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并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2)复检申请。各市、县招生办公室(考试院)和有关中学有义务在考生阅知体检结果时,对考生进...

2016广西高考体检复查时间:2016年4月15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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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广西高考体检复查时间:2016年4月15日前

  所有参加了普通高考报名的考生(包括普通高考统考考生和其他分类考试招生的考生)必须参加报名所在地招生办公室(考试院)组织的体检。具体由各设区市招生考试院(招生办)根据我院的年度普通高考体检工作文件,会同当地卫生计生部门协商作出安排。各地体检工作在2016年3月31日前完成。体检结果应及时告知考生,考生阅知体检结果后须在体检表上签字确认。考生对体检结论持有异议,要求进行复查申请的,须于2016年4月15日前到当地招生办公室(考试院)领取并填写《体检复查申请表》,由设区市招生考试院(招生办)汇总报我院同意后,在我院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医院进行复查,并由该医院根据复查体检结果对复查体检结论作出最终裁定。我院受理各市报送《体检复查申请表》的截止时间为2016年4月20日,逾期不再受理。

  凡申请复查的考生,其电子档案的体检结果以复查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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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关于做好2015年高考体检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工作已经开始。为了做好2015年考生体检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由各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本市卫生局制定体检工作的组织实施办法,由市、县招生考试院(招生办)和卫生部门组织实施。

  二、考生的体检须在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含二级甲等)综合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主检医师由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含副主任医师)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做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三、体检项目为体检表上所列项目。所列项目是根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2010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通知》(教学司函〔2010〕22号)规定的精神而制定的。其中肝功能检查的方法为速率法(RATE)。

  四、考生必须如实填写既往病史,没有既往病史须填写“无”,入学后发现故意隐瞒既往病史者,学校有权按本校招生章程作出处理。体检医师应本着对考生负责、对招生高校负责的精神,对考生进行认真的体格检查,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体检如实做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结论,并按体检结论填涂要求认真填涂体检结论。严禁弄虚作假,对体检中有舞弊行为的考生和工作人员,将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6号)严肃处理。

  五、体检结论填涂要求:裸眼视力、身高、体重等体检项目除用文字填写结果外,还需将相应的信息方框涂黑;色觉、嗅觉、是否口吃等体检结论要根据结论情况将相应的信息框涂黑;其余项目用文字填写体检结果;体检医院或体检站意见栏可填写“以上各项体检结论属实”,总检医师签字,体检医院或体检站盖章。

  六、结论告知。各市、县招生考试院(招生办)应制定告知考生本人体检结论的办法。检查前,提醒考生注意在体检过程中体检医生对本人各项体检结论或意见;所有项目检查完毕且结论明确后,工作人员应当检查体检表中所有项目是否都有相应结论,确认无漏检、漏填项目后,监督考生阅知本人体检结果并签字确认,严禁修改体检表信息,违者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6号)严肃处理。考生还可于2015年4月30日后在广西招生考试院网站上查询本人的体检结果,该结果可作为填报志愿的参考。考生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字或不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签字确认的,视为自行放弃权利,由此产生的遗留问题由考生本人承担...

2014年广西高考体检时间公布

 

  以下2014年广西高考体检时间安排由留学群高考频道为您提供,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考生体检工作由各地级市招生考试院(招生办)会同当地卫生部门协商作出安排。

  考生的体检应在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 任 医师(含)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主检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应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以及 2010 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 2010 〕 12 号)、《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 2010 〕 2 号)、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函》(教学司函〔 2010 〕 22 号)规定的标准,对考生作出相应的体检结论。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各地体检工作应在 2014 年 3 月 30 日前完成。

  (二)体检结果应及时告知考生。各级招生办公室(考试院)应提醒考生在体检过程中注意体检医生对本人各项体检作出的结论或意见。同时,各级招生办公室(考试院)应在所有项目检查完毕且结论明确后及时将检查结果告知考生,体检结果的有关具体告知方式由各地级市招生考试院(招生办)确定,考生阅知体检结果后须在体检表上签字确认,考生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字或不在规定时间内(由各市自定)进行签字确认的,视为自行放弃权利,由此产生的遗留问题由考生本人承担。

  (三)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指定一所医院为考生体检的终检医院,负责协调有关方面对有异议的体检结论作出最终裁定。考生对体检结论持有异议,要求进行复查申请的,须于 2014 年 4 月 10 日前到当地招生办公室(考试院)领取并填写《体检复查申请表》,由地级市招生考试院(招生办)汇总报我院同意后,在我院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医院进行复查,并由该医院根据复查体检结果对复查体检结论作出最终裁定。我院受理各市报送《体检复查申请表》的截止时间为 2014 年 4 月 15 日,逾期不再受理。

  凡申请复查的考生,其电子档案的体检结果以复查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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