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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2016年第2批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领取通知已经下达,想知道具体的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领取名单吗?跟着留学群二级建造师频道来看一下,更多云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相关信息与资讯请关注本频道。
云南2016年第2批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领取通知
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滇中新区建设管理局,有关企业:
云南省第二批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已可领取,请省属企业到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昆明市红塔东路3号,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一楼西侧)领取新版资质证书,并交回全套老版资质证书;请各州(市)住建局相关人员携领取证明至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办理各州(市)属地企业新版资质证书领取事宜,并交回全套老版资质证书。需领取试验室证书及印章的企业先至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3楼330办公室交回老版试验室证书原件和印章并办理领取证明,然后至云南省建造师协会(滇池路1499号,昆明二建3楼)领取试验室证书及印章。
附件:
1.住建部:云南2016年第2批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领取名单
2.云南住建厅:云南2016年第2批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领取名单
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2016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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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2016第1批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领取通知已经下达,想知道具体有哪些企业获得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吗?跟着留学群一级建造师频道看一下吧,更多云南相关的信息与资讯请关注本频道。
云南领取第一批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
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滇中新区建设管理局,有关企业:
云南省第一批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已可领取,请省属企业到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昆明市红塔东路3号,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一楼西侧)领取新版资质证书,并交回全套老版资质证书;请各州(市)住建局相关人员携领取证明至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办理各州(市)属地企业新版资质证书领取事宜,并交回全套老版资质证书。需领取试验室证书及印章的企业先至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3楼330办公室交回老版试验室证书原件和印章并办理领取证明,然后至云南省建造师协会(滇池路1499号,昆明二建3楼)领取试验室证书及印章。
附件:
2.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第一批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名单
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2016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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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通知已经下达,跟着留学群二级建造师频道来了解一下具体换证范围、程序和要求,更多相关信息请持续关注本频道。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
辽住建企[2015]1号
各市,绥中县、昌图县建委(局):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建办市函[2015]870号)要求,为做好我省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证范围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核发的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脚手架作业分包和模板作业分包以外的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暂不换证)。
二、换证程序
(一)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程序
申请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资质换证的企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建办市函[2015]870号)要求办理,同时需登录“辽宁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系统”填写数据,并提交换证申请。申请截止日期2016年5月30日。
(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程序
1、申请换证的企业登录辽宁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系统(装饰装修类企业登录辽宁省建筑装饰装修信息管理系统)填写数据,并提交换证申请,提交申请后打印《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申请表》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以下分别简称《申请表》、《采集表》)并加盖企业公章,报企业注册所在地市级(含绥中、昌图县)资质主管部门。
2、各市级资质主管部门核对企业网上数据与《申请表》、《采集表》数据是否一致。如一致,受理企业申请并提交数据,同时分批填写《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情况汇总表》(见附件),并附汇总表中全部企业的《申请表》、《采集表》、旧版建筑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一并报我厅建筑企业管理处,装饰装修类企业单独填写汇总表报装饰装修处。如不一致,将网上数据退回企业重新填写。
3、我厅受理企业换证申请20日后,市级资质主管部门可到我厅建筑企业管理处、装饰装修处统一领取企业的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5年(取得有效期低于5年旧版资质证书的,新版资质证书有效期与原有效期相同)。各市级资质主管部门在发放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应收回企业全部原资质证书,并依法予以销毁。
4、2016年6月30日起,我厅停止受理企业换证申请。
5、我厅将定期公布已换发新版资质证书的企业名单。
(三)各市级资质主管部门负责资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其资质证书换证工作的有关具体实施程序可参照本通知制定。
三、有关要求
1、企业应按...
随着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简化换证政策的推出,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换证软件系统怎么操作呢?留学群二级建造师频道整理如下,更多相关资讯请关注本频道。
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换证软件系统操作说明
各市,绥中县、昌图县建委(局),省内各建筑业企业:
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换证软件系统已经启用,由于换证申请只可提交一次,请各市、各区县管理员,各企业具体操作人员务必要认真阅读本操作说明,全部阅读完后再按操作说明逐步操作。
附件:
1、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换证操作说明(市、县区主管部门管理端).doc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11月17日
延伸阅读:
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规定的资质换证调整为简单换证,资质许可机关取消对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指标的考核,企业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确定的审批权限以及建市 [2015]20号文件规定的对应换证类别和等级要求,持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到资质许可机关直接申请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具体换证要求另行通知)。将过渡期调整至2016年6月30日,2016年7月1日起,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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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学群一级建造师网为您整理“四川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通知”,希望对四川的小伙伴们有所帮助!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15〕870号),为做好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换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证范围
(一)注册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业企业(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业企业),持有住建部及我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核发的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劳务分包(脚手架专业分包和模板作业分包除外)企业资质暂不换证。
(二)按照《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标准》核发的原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以及同时核发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二、换证原则
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按“简单换证”原则办理,即企业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22号)确定的审批权限以及实施意见规定的对应换证类别和等级要求,持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到资质许可机关直接申请换证,资质许可机关不考核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指标。
过渡期调整至2016年6月30日,2016年7月1日起,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失效。
三、换证程序及换证材料
(一)由住建部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
换证程序:申请换证的企业从“四川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填写换证申请表,直接提交上报省厅,省厅公示同意后到省政务中心窗口办理报部手续。
换证材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申请表》和《建设工程资质申请受理信息表采集表》各一份(换证的企业通过住建部网站www.mohurd.gov.cn下载安装“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填报软件”,填写、点击“上报”同时打印并加盖企业公章);
2.营业执照原件、旧版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副本复印件二份。
2016年6月22日起,我厅将停止受理本条所涉企业的换证申请。
(二)由我厅审批的在川中央企业、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督的企业(含下属一级企业)、在省工商局注册建筑业企业资质
换证程序:申请换证的企业从“四川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填写换证申请表,提交省厅并打印签字盖章后,报省厅政务中心窗口受理。
换证材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份;
2.营业执照原件、旧版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副本复印件二份。
2016年...
住建部发布了建筑企业资质换证通知,一起来看看吧。本文“【住建部】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由留学群二级建造师网整理而出,希望大家喜欢!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要求,为做好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换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证范围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以下简称原标准)核发的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脚手架作业分包和模板作业分包以外的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暂不换证)。
(二)我部按照《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核发的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证书以及同时核发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二、换证程序
(一)我部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程序。
1.申请换证的企业通过我部网站(www.mohurd.gov.cn)下载安装“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填报软件”,填写《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申请表》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以下分别简称《申请表》、《采集表》),点击“上报”,同时打印《申请表》和《采集表》并加盖企业公章后,按《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十二条规定的管理权限,分别报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业企业、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级主管部门)。
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业企业应将其全资或绝对控股的企业名单及企业章程,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应将其所属单位名单在2015年10月30日前报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2.各省级主管部门分批填写《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情况汇总表》(见附件),并附汇总表中全部企业的《申请表》、《采集表》、旧版建筑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包括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证书、相应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一并报我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对于《申请表》、《采集表》与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资质信息不符的企业,其换证申请我部不予受理。
3.我部受理企业换证申请20日后,省级主管部门可到我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统一领取企业的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按要求提交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的特级资质企业,同时换发有效期与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一致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有效期5年(取得有效期1年旧版资质证书的,新版资质证书有效期与原有效期相同)。各省级主管部门在发放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应收回企业全部原资质证书,并依法予以销毁。
4.2016年6月30日起,我部停止受理企业换证申请。
5.我部将定期公布已换发新版资质证书的企业名单。
(二)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资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
如果要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朋友们要怎样换证呢?有哪些相关政策?详情请看留学群一级建造师网为您整理“一级建造师2015年注册人员名单公告【第12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要求,为做好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换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证范围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以下简称原标准)核发的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脚手架作业分包和模板作业分包以外的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暂不换证)。
(二)我部按照《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核发的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证书以及同时核发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二、换证程序
(一)我部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程序。
1.申请换证的企业通过我部网站(www.mohurd.gov.cn)下载安装“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填报软件”,填写《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申请表》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以下分别简称《申请表》、《采集表》),点击“上报”,同时打印《申请表》和《采集表》并加盖企业公章后,按《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十二条规定的管理权限,分别报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业企业、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级主管部门)。
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业企业应将其全资或绝对控股的企业名单及企业章程,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应将其所属单位名单在2015年10月30日前报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2.各省级主管部门分批填写《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情况汇总表》(见附件),并附汇总表中全部企业的《申请表》、《采集表》、旧版建筑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包括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证书、相应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一并报我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对于《申请表》、《采集表》与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资质信息不符的企业,其换证申请我部不予受理。
3.我部受理企业换证申请20日后,省级主管部门可到我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统一领取企业的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按要求提交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的特级资质企业,同时换发有效期与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一致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有效期5年(取得有效期1年旧版资质证书的,新版资质证书有效期与原有效期相同)。各省级主管部门在发放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应收回企业全部原资质证书,并依法予以销毁。
4.2016年6月30日起,我部停止受理企业换证申请。
5.我部将定期公布已换发新版资质证书的企业名单。
(二)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资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其资质证书换证工作的有关具体实施程序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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