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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做好准备迎接二级建造师考试了吗?留学群诚意整理“2018年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知识点:物权法”,只要付出了辛勤的劳动,总会有丰硕的收获!欢迎广大考生前来学习。
2018年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知识点:物权法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一)抵押权
1、抵押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
2、抵押的特点: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
3、在建工程抵押: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4、浮动抵押中抵押财产的确定时间:
(1)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
(2)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3)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4)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5、抵押权对第三人的效力
承租人:
(1)先出租后抵押:租赁权优先实现(买卖不破租赁);
(2)先抵押后出租:抵押权优先实现
6、抵押权的放弃与顺位的变更: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7、抵押权的实现与其他债权人的撤销权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注意:只能由法院拍卖和变卖。
撤销权: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建设用地抵押:新增建筑物不是抵押财产,但应一并处分,新增建筑物价款抵押权人不能优先受偿。
实现抵押权的时间:主债权诉讼时间内。
(二)质权
1、质押与抵押的区别:质押转移占有,抵押不转移占有;
2、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放弃质权
义务:不得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不得擅自转质
3、出质人的权利
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
注意:质权人行使质权不需经过法院。
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三)留置权
1、留置财产:只能是动产。
2、留置动产的条件: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例外:企业之间留置。
3、留置权人的权利:收取孳息。
4、权利冲突规则: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5、留置权的实现
留置期:不能少于两个月(鲜活易腐的动产除外)
实现:折价、拍卖或变卖
注意:拍卖或变卖不需要经过法院。
(四)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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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一级建造师考试的朋友注意啦,留学群一级建造师考试栏目精心为您整理“2017年一建《建设工程法规》知识点:企业资质”,小伙伴赶快跟着小编一起来复习吧!
一、企业资质的法定条件和等级
施工单位——应取得资质证书——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工程
法定条件—— 注册资本 专业技术人员 有技术装备 工程业绩
资质许可——增加合并就高,联合体共同体就低(必须掌握,有考点)
有效期:施工许可证5年安全3年,建造师证3年
二、禁止无资质或越级承揽工程的规定
禁止无资质承揽、禁止越级承揽 、禁止借用资质、禁止以他企业或他企业以本企业名义承揽
三、建造师考试和注册的规定(有考点)
1、注册建造师的概念:通过考核或考试,领取资格证书然后注册最后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2、注册管理机构: 一级的建设部,二级的省级建设部门
3、(1)注册:初始注册: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申请——证书有效期3年
延续注册:期限届满30日前申请
增项注册:增项要注册
(2)不予注册情形 :65岁以上、不完全行为能力人、2个单位、继教、刑罚3、5年、吊销证书2年、事故3年
(3)证书失效:人不在了、单位不在了、65以上、没证书了、解除合同的
四、建造师的受聘单位和执业范围
一级建造师范围最大化(全国、特级一级),不得担任2家企业的项目经理,原则上任职期内不得更换项目经理,施工期内不得变更注册至另一企业。
五、 建造师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权利:用名称、范围内、签章、保管使用证书、继续教育、报酬、解释、申诉
2、签章:修改签章——应征得企业同意,由建造师本人修改
本人不能修改的,由单位指定同等资格的建造师修改,并签章。
3、禁止行为——违法的都禁止
第三部分 建设工程发承包制度
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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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三工作)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两工作)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患职业病的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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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学群一级建造师考试网为您整理“2017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点:开庭形式与缺席裁决原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开庭审理方式
分为开庭审理和书面审理两种
主要方式是开庭审理,当事人协商可以书面审理
仲裁一般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商可以公开
关于缺席裁决(原则与诉讼同)
申请人无下理由开庭缺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开庭缺席,仲裁庭可以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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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学群一级建造师考试网为您整理“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点:仲裁裁决”,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仲裁庭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议,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
形成裁决书,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具有强制执行力
【仲裁裁决书的效力】
裁决书一裁终局,当事人不得再申请仲裁,也不得诉讼
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一方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仲裁裁决在所有《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缔约国可以得到承认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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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学群一级建造师考试网为您整理“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点:政府主管部门行政执法的法定职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安生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
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实施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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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8
小编为大家搜集了2016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知识点复习,希望对大家有帮助,祝大家考试顺利通过,我们会不断地更新关于一级建造师的信息,请持续关注留学网一级建造师考试栏目。
2016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知识点复习
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相关合同制度
1、甲建筑公司向乙材料供应商订购了一批材料。当这批材料被按期送到指定地点时,项目部工作人员验收发现,除了订购合同约定的材料外, 还多出了一部分材料,经了解属于供应商疏忽所致。双方协商后决定,暂时由甲方代为保管这部分多出的材料,并向乙方收取合理费用。代管期间当地气候出现异 常,尽管甲方采取了正确的保护措施,但仍有部分材料发生变形,由此给乙方造成了损失。对此,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
A.该损失应由甲公司承担
B.该损失应由甲乙双方共同承担
C.乙公司可以不支付代管费用
D.乙公司应负担代管费并承担其损失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162条规定,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出卖人应当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以及买受 人代为保管期间非因买受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本题中代管材料发生变形并非甲方故意或严重过失所致,因而乙方应按约定向甲方支付合理的代管费用, 并承担其损失。
2、甲承包商与乙金属构件厂签订了构件加工协议。协议履行过半,该承包商突然通知构件厂解除这个协议。按照承揽合同的法律规定,下列关于甲、乙双方权利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经乙同意后方可解除合同
B.乙有权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
C.甲承包商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但应赔偿损失
D.甲承包商不享有随时解除合同权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
承揽合同是定作人为满足其特殊需求而订立的,承揽人根据定作人的指示进行工作。这种性质决定了定作人享有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承揽人只能要求定作人赔偿其损失,而不可主张对方继续履行合同。
3、甲建筑公司向乙材料供应商订购了一批材料。当这批材料被按期送到指定地点时,项目部工作人员验收发现,除了订购合同约定的材料外, 还多出了一部分材料,经了解属于供应商疏忽所致。双方协商后决定,暂时由甲方代为保管这部分多出的材料,并向乙方收取合理费用。代管期间当地气候出现异 常,尽管甲方采取了正确的保护措施,但仍有部分材料发生变形,由此给乙方造成了损失。对此,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
A.该损失应由甲公司承担
B.该损失应由甲乙双方共同承担
C.乙公司可以不支付代管费用
D.乙公司应负担代管费并承担其损失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162条规定,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出卖人应当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以及买受 人代为保管期间非因买受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本题中代管材料发生变形并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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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们想知道民事责任讲了哪些知识点?留学群一级建造师考试网为您整理“2016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知识点:民事责任”,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的种类
1.概念
民事责任是指当事人违反民事法律上的约定或法定义务所应承担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2.承担民事责任的目的
(1)恢复受害人的权利
(2)补偿权利人的损失
3.种类
(1)违约责任
(2)侵权责任
4.两者区别
(1)侵权行为违反的是法定义务,违约行为违反的是约定义务
(2)侵权行为侵犯的是绝对权,违约行为违反的是相对权
(3)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包括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违约行为的责任仅限于财产责任
5.侵权行为
(1)一般侵权行为
(2)特殊侵权行为
1)与工程建设相关的特殊侵权行为
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②在公共场所、道旁、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单位应承担民事责任
③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应物、悬挂物发生倒塌、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承担民事责任,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二)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碍
3.消除危险
4.返还财产
(1)返还财产的三种情况
1)因不当得利所获得的财产
2)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撤销而应当返还的财产
3)非法侵占他人的财产
5.恢复原状
6.修理、重作、更换(仅适合于违约责任)
(1)种类物:修理、重作、更换
(2)特定物:修理、重作
7.赔偿损失
(1)违约责任:赔偿额应相当于对方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2)侵权责任: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失
8.支付违约金(仅适合于违约责任)
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10.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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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熟悉证据的种类、民事纠纷处理方式考点吗?留学群一级建造师频道为了考生能多熟悉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考点整理如下,希望本文对您有所帮助,更多一级建造师考点级考试资讯请关注本频道。
2016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知识点:证据的种类
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是指7种证据形式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一)书证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形式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1.一般表现为各种书面形式文件或纸面文字材料。
2.包括电报和电子邮件。
3.书证应提供原件。
4.如提供复印件,但无法与原件核对,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
(二)物证
物证,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
1.物证应当提交原物。
2.如提供复制品,但无法与原物核对,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
(三)视听资料
1.视听资料易于通过技术手段被篡改,所以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的论据。
2.对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的资料,只要不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可以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
(四)证人证言
1.不出庭可提交书面证言。
2.与一方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五)当事人陈述
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六)鉴定结论
1.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出具的鉴定结论。
2.申请鉴定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
3.鉴定失效的情况:
(1)鉴定机构或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资格;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
(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
(4)其他。
4.对有缺陷的鉴定:
(1)补充鉴定;
(2)重新质证;
(3)补充质证;
(4)重新鉴定(最严重)。
(七)勘验笔录
1.应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
2.当事人或当事人成年家属应到场而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
2016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知识点:民事纠纷处理方式
一、建设纠纷的种类与处理方式
1.种类
(1)民事纠纷
合同纠纷(最常见)与侵权纠纷
(2)行政纠纷
行政机关与被管理人之间产生的纠纷
2.处理方法
(1)民事纠纷处...
2016年一级建造师考试的考生们请关注留学群一级建造师频道为您整理“2016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重点解读(16)”,多熟悉一下考点,考试才会得心应手,希望本文对您有所帮助。
2016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重点:地役权的设立
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2)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3)利用目的和方法;
(4)利用期限;
(5)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6)解决争议的方法。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2016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重点:地役权的变动
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2016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重点:物权的保护
物权的保护,是指通过法律规定的方法和程序保障物权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其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的制度。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对于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6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重点:债的内容
债的内容,是指债的主体双方间的权利与义务,即债权人享有的权利和债务人负担的义务,即债权与债务。债权为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
债权与物权不同,物权是绝对权,而债权是相对权。债权相对性理论的内涵,可以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
(1)债权主体的相对性;
(2)债权内容的相对性;
(3)债权责任的相对性。债务是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债务人所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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