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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高考2017民法辅导笔记:财产租赁合同

 

  留学群成人高考栏目为大家带来“成人高考2017民法辅导笔记:财产租赁合同”,大家要做好复习计划,一步一个脚印来,祝大家都能取得优异的成绩,希望此文能让大家有所收获。

  财产租赁合同

  1.财产租赁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财产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是:

  (1)财产租赁合同是诺成合同、有偿合同、双务合同;

  (2)财产租赁合同的标的物只能是特定的非消耗物。财产租赁合同期限届满,承租人必须将租赁物返还给出租方;

  (3)财产租赁合同是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一方面,出租方必须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另一方面,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必须将租赁物返还给出租人。在租赁期间,承租人获得租赁物的使用权;

  (4)租赁合同在当事人之间即引起债的法律关系,又引起物权法律关系。

  对于不动产的租赁,承租人依据租赁合同在租赁期间获得物权性质的租赁权和优先购买权。

  租赁权表现为:出卖不破租赁关系,即所有人出卖租赁物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租赁合同对新的所有人继续有效;出租人不得将租赁物再行出租。再行出租给其他人的合同无效。

  优先购买权表现为:出租人出卖租赁物时,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租赁物的权利。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财产租赁合同的内容,除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条款以外,还应当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财产租赁合同的效力

  (1)出租人的主要义务

  ①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给承租人使用,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②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③租赁物瑕疵的担保义务。包括物的瑕疵担保和权利瑕疵担保。

  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④排除妨害的义务;

  ⑤负担租赁物上负担。除去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承租人应当负担租赁物的税收、物业管理费等费用;

  ⑥退还押金及其他担保物;

  ⑦双方约定的其他义务。如:对承租人的培训、安装必要设备等。

  (2)承租人的主要义务

  ①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租金或使用费。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

2017成人高考民法辅导笔记:合同的解除

 

  留学群成人高考栏目为大家带来“2017成人高考民法辅导笔记:合同的解除”,大家要做好复习计划,一步一个脚印来,祝大家都能取得优异的成绩,希望此文能让大家有所收获。

  合同的解除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以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之前,当约定或法定的解除条件具备时,因享有解除权一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溯及地消灭。

  可见,合同解除,包括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合同解除的条件

  (1)约定解除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当约定的条件发生时,当事人即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当事人也可以在合同生效以后,未履行完毕以前,协议解除合同。

  (2)法定解除

  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

  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

  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在经过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仍然不履行的;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和效力

  (1)法定解除权的行使

  法定解除权必须采取通知的方式才能对相对人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2)约定解除权的行使

  约定解除权行使的原因和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的,可以采用法定方式。

  (3)合同解除的效力

  (一)法定解除的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合同解除后的法律效力包括:

  ①恢复原状:合同解除具有溯及力,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

  ②损害赔偿: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合同解除的,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③同时履行:当事人双方因解除合同所产生的相互义务应当同时履行,并准用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规定;

  ④合同解除后仍然有效的合同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二)约定解除的效力

  合同约定解除的效力依据当事人的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适用法定解除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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