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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留学群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人教版八年级下册思想政治《我们应尽的义务》教案,欢迎大家阅读。更多相关内容请关注留学群教案栏目。
教学目标
目标1: 能够说出公民忠实履行义务的三个要求。
目标2: 懂得我国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的关系。
目标3: 能够叙述法律鼓励、要求和禁止做的事情。
教学重难点
教学重点:忠实履行义务的三个要求;我国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的关系。
教学难点:公民为什么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义务?
教学过程
君子有所为,有所不为
勿以善小而不为,
勿以恶小而为之。
这两句古训告诉我们什么道理?
我们学校推广普通话、提倡保护环境、讲究卫生、节约能源、从事各种公益活动等。
学校为什么搞这些活动?你是怎样做的?
马克思说过: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这句话说明了什么?
权利和义务具有一致性。
我们享有权利的同时,要忠实的履行义务。
一、法律鼓励做的,我们积极去做
(一)为什么法律提倡和鼓励做的,我们要积极去做?
1.有益于社会的文明和进步;
2.这是忠实履行义务的重要体现;
3.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道德,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二)法律和道德的关系:
1、我国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互相配合、互相促进、互相补充。
2、凡法律所禁止的行为,都是社会主义道德所谴责的行为;
3、有许多法律上的义务,同时就是社会主义道德的要求。
我国法律提倡和鼓励公民实施的行为:
实施见义勇为,推广普通话,扶贫帮困,热心公益事业,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学习科学文化知识,造福社会、奉献社会,勤俭持家,捐资助学、发展教育事业等。
为什么要积极去做法律鼓励做的事情?
我们积极实施法律所提倡和鼓励的行为有什么重要意义?
对法律所提倡的,我们要积极去做,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道德,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案例一:某镇村民王某生有两个儿子,其丈夫在老二出世后不久便过世。王某在老大14岁、老二12岁时,将两个儿子丢在公公、婆婆身边,只身一人离家出走。四十年后,王某又回到了家乡,此时王某已近80岁,丧失了劳动能力,生活困难,要求两个儿子给付赡养费。
案例二:在孟某3岁时,程某将孟某收为养女,并将程某抚养到24岁,后因两人之间的纠纷,程某解除了与孟某的收养关系。多年后,孤身一人的程某要求孟某尽赡养义务,并每月支付赡养费400元。
思考问题:
王某的两个儿子及孟某需要履行对老人的赡养义务吗?
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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