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学群专题频道房地产估价师理论与方法考点栏目,提供与房地产估价师理论与方法考点相关的所有资讯,希望我们所做的能让您感到满意!
04-02
留学群为您整理“2018年房地产估价师《理论与方法》考点:移动平均法”,欢迎阅读参考,更多精彩内容请继续关注我们的网站(www.liuxuequn.com)。
2018年房地产估价师《理论与方法》考点:移动平均法
移动平均法是对原有价格按照时间序列进行修匀,即采用逐项递移的方法分别计算一系列移动的时序价格平均数,形成一个新的派生平均价格的时间序列,借以消除价格短期波动的影响,显现出价格变动的基本发展趋势。
在运用移动平均法时,一般应按照房地产价格变化的周期长度进行移动平均。在实际运用中,移动平均法有简单移动平均法和加权移动平均法之分。
一、简单移动平均法
例:某类房地产2004年各月的价格由于各月的价格受某些不确定因素的影响,时高时低,变动较大,如果不予分析,不易显现其发展趋势。如果把每几个月的价格加起来计算其移动平均数,建立一个移动平均数时间序列,就可以从平滑的发展趋势中明显地看出其发展变动的方向和程度,进而可以预测未来的价格。
在计算移动平均数时,每次应采用几个月来计算,需要根据时间序列的序数和变动周期来决定。如果序数多,变动周期长,则可以采用每6个月甚至每12个月来计算;反之,可以采用每2个月或每5个月来计算。
二、加权移动平均法
含义:将估价时点前每若干时期的房地产价格的实际值经过加权后,再采用类似简单移动平均法的方法进行趋势估计。需要对实际值加权的理由,与平均增减量法和平均发展速度法中所讲的相同。
推荐阅读:
...03-09
留学群房地产估价师栏目精心整理推荐“房地产估价师2017理论与方法要点:成本法概述”一文,希望对广大读者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资讯,请继续关注本网。
第八章 成本法及其运用
第一节 成本法概述
成本法的含义:
简要地说,成本法是根据估价对象的重置成本或重建成本来求取估价对象价值的方法。具体地说,成本法是求取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的重新购建价格和折旧,然后将重新购建价格减去折旧来求取估价对象价值的方法。重新购建价格是指假设在估价时点重新取得全新状况的估价对象的必要支出,或者重新开发全新状况的估价对象的必要支出及应得利润。折旧是指各种原因造成的估价对象价值的实际减损,其金额为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的市场价值与在估价时点的重新购建价格之差。
成本法也可以说是以房地产价格各个组成部分之和为基础来求取房地产价值的方法。即先把房地产价格分解为它的各个组成部分,然后分别求取各个组成部分,再将各个组成部分相加。因此,成本法也称为积算法。由此还可知成本法中的"成本"并不是通常意义上的成本(不含利润),而是价格(包含利润)。但在该方法中也用到了通常意义上的成本以及费用、支出、代价、投入等相关概念。这就需要在遇到"成本"、"费用"、"支出"、"代价"、"投入"等概念时,注意根据上下文的内容来判定它们的具体内涵。
成本法的本质是以房地产的重新开发成本为导向来求取房地产的价值。通常把成本法测算出的价值称为积算价值。
成本法的优点是其求得的价值使人"看得见"--人们可以看到该价值是由哪些部分组成的;较容易发现其中哪些是重复多余的,哪些被遗漏了,以及哪些被高估了,哪些被低估了。因此,成本法测算出的价值看似有"依据",特别是在有"文件"规定房地产价格构成以及相关成本、费用、税金、利润等标准的情况下。
成本法的理论依据:
成本法的理论依据是生产费用价值论——商品的价格是依据其生产所必要的费用而决定。具体可从卖方和买方两个角度来看。从卖方的角度来看,房地产价格是基于其过去的“生产费用”,重在过去的投入,是卖方愿意接受的最低价格不能低于他为开发该房地产已花费的代价。如果低于该代价,他就要亏本。进一步来看,当一种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低于它的成本时,它就不会被开发,除非它的市场价格升高了;而如果一种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远高于它的成本,则它将会很快进入市场,直到其市场价格降下来。
从买方的角度来看,房地产价格是基于其社会上的“生产费用”,类似于“替代原理”,是买方愿意支付的最高价格不能高于他预计重新开发该房地产的必要支出及应得利润。如果高于该必要支出及应得利润,则还不如自己开发(或者委托他人开发)。例如,当房地产为土地与建筑物的综合体时,买方在确定其购买价格时通常会这样考虑:如果自己购买一块相似的土地的现时价格是多少,然后在该土地上建造相同或相似的建筑物的现时费用又是多少,此两者之和(含应得利润)便是自己愿意支付的最高价格。当然,如果该房地产中的建筑物是旧的或者质量、性能上有缺陷,或者建筑物以外还有一些不利因素,则买方在确定其愿意支付的最高价格时还会考虑折旧,即还要减价。
由上可见,一个是不低于开发已花费的代价(含应得利润),一个是不高于预计重新开发的必要支出及应得利润,买卖双方可以接受的共同点是正常的开发代价(包含开发的必要支出及应得利润)。因此,估价对象的价值便可以根据重新...
01-18
留学群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栏目精心整理提供“房产估价师《理论与方法》2017年知识点提炼”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了解更多相关详情,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房产估价师《理论与方法》2017年知识点提炼
一、专业估价存在的基本前提
一种资产只有同时具有“独一无二”和“价值较大”两个特性,才真正需要专业估价。这是因为:①一种资产如果不具有独一无二特性,相同的很多,价格普遍存在、人人皆知,或者常人依照通常方法(如通过简单的比较)便可得知,就不需要专业估价;②一种资产虽然具有独一无二特性,但如果价值不够大,委托专业机构估价的花费与资产本身的价值相比较高,甚至超过资产本身的价值,委托专业机构估价显得不经济,则一般也不需要专业估价。
【2011年、2005年试题】下列房地产特性中,决定房地产需要专业估价的特性有( )。
A.独一无二
B.寿命长久
C.供给有限
D.价值量大
E.保值增值
答案:AD
二、房地产需要专业估价
真正需要专业估价的主要是房地产、古董和艺术品、矿产、企业整体资产以及某些机器设备、无形资产等。具体就房地产来说,不仅房地产具有独一无二和价值较大两个特性,而且房地产市场是典型的不完全市场。在经济学上,“完全市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8个条件:①同质商品,买者不在乎从谁的手里购买;②买者和卖者的人数众多;③买者和卖者都有进出市场的自由;④买者和卖者都掌握当前价格的完全信息,并能预测未来的价格;⑤就成交总额而言,每个买者和卖者的购销额是无关紧要的;⑥买者和卖者无串通共谋行为;⑦消费者要求总效用最大化,销售者要求总利润最大化;⑧商品可转让且可发生空间位置的移动。一个市场如果不符合上述8条中的任何一条,就是不完全市场。纯粹的完全市场在现实中几乎不存在。证券交易所和小麦市场通常被看做近似于完全市场。房地产作为商品,其品质各不相同和复杂的特性不符合第①条和第④条,另外,尽管房地产所有权(中国为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但房地产实物无法移动,不符合第⑧条,因此,房地产市场通常被视为典型的不完全市场。
由于房地产市场是不完全市场,并且有许多阻碍房地产价格合理形成的因素,所以房地产难以自动形成适当的价格,从而需要估价师进行“替代”市场的估价。
三、房地产估价在估价行业中占主体
房地产估价不仅必要,而且在估价行业中占主体。这是因为:
1、房地产“量大面广”,其他资产的数量相对较少。
2、房地产需要估价的情形较多,其他资产需要估价的情形相对较少。不仅房地产转让需要估价,房地产租赁、抵押、征收、税收、保险等活动也都需要估价。纵观古今中外,对房地产估价的需要远远多于对其他资产估价的需要。
3、房地产估价还普遍提供房地产咨询服务,其他资产估价主要限于价值评估本身。
房地产估价师考试频道推荐<...
01-14
本文“2017房地产估价师理论与方法考点:成本法的基本公式”考生可继续关注留学群房地产估价师栏目,小编会第一时间更新最新相关信息。
成本法的基本公式
1.成本法最基本的公式
房地产价值=房地产重新购建价格-房地产折旧
2.适用于新开发建设的房地产的基本公式(掌握)
新开发房地价值=土地取得成本+建设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投资利息+销售税费+开发利润
新建成的建筑物价值=建筑物建设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投资利息+销售税费+开发利润
新开发的土地价值=待开发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开发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投资利息+销售税费+开发利润
【例8-1】某成片荒地面积2平方公里,取得荒地的代价是1.2亿元,将其开发成"五通一平"熟地的开发成本和管理费用为2.5亿元,开发期为3年,贷款年利率为8%,销售费用、销售税费和开发利润分别为可转让熟地价格的2%、5.5%和10%,开发完成后可转让土地面积比例为60%。请求取该荒地开发完成后可转让熟地的平均单价(假设建设成本和管理费用在开发期内均匀投入,开发完成时即开始销售,销售费用在开发完成时投入)。
『正确答案』本题考查的是适用于新开发的房地的基本公式。
该荒地开发完成后可转让熟地的总价=该荒地取得总代价+土地开发总成本+总管理费用+总销售费用+总投资利息+总销售税费+总开发利润
假设开发完成后的熟地价值为V
V=120000000×(1+8%)3+250000000×(1+8%)1.5+V×(2%+5.5%+10%)
解得V=523342631元
可转让面积=2000000×60%=1200000平方米,单价=523342631/1200000=436元/平方米。参见教材P285。
3.适用于旧的房地产的基本公式(掌握)
房地合一时,
旧的房地价值=房地重新购建价格-建筑物折旧=土地重新购建价格+建筑物重新购建价格-建筑物折旧
只计算建筑物时,旧建筑物价值=建筑物重新购建价格-建筑物折旧
房地产估价师栏目为你推荐:
01-14
本文“2017房地产估价师理论与方法考点:市场提取法”考生可继续关注留学群房地产估价师栏目,小编会第一时间更新最新相关信息。
市场提取法
通过含有与估价对象中的建筑物具有类似折旧状况的建筑物的可比实例,来求取估价对象中建筑物折旧的方法。
公式
建筑物折旧=土地重新购建价格+建筑物重新购建价格-旧的房地产价值
=建筑物重新购建价格-(旧的房地产价值-土地重新购建价格)
=建筑物重新购建价格-建筑物折旧后价值
市场提取法的步骤
1.搜集交易实例。
2.选取可比实例(3个以上)。
3.对可比实例进行换算、修正与调整(注意:不进行市场状况调整)。
4.采用比较法或基准地价修正法,求取可比实例在成交日期土地重新购建价格。
用其他方法求出建筑物重新购建价格,减去可比实例价值。
四个重要公式
总折旧率=建筑物折旧÷建筑物重新购建价格
年折旧率=总折旧率÷建筑物年龄
当残值率为零时,建筑物经济寿命=1÷年折旧率
建筑物成新率=1-总折旧率
【例8-7】某宗房地产土地面积5000平方米,建筑面积12500平方米,现行市价4700元/平方米,土地重置价格(楼面地价)2300元/平方米,建筑物重置价格3000元/平方米,建筑物年龄10年。请计算建筑物折旧总额、总折旧率和年折旧率。
【解】本题考查的是市场提取法。
建筑物折旧总额=土地重置价格+建筑物重置价格-房地产市场价格=(2300+3000-4700)×1.25=750(万元),建筑物总折旧率=750÷(3000×1.25)=20%,八成新。
建筑物年折旧率=20%÷10=2%。参见教材P301。
房地产估价师栏目为你推荐:
01-04
留学群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栏目整理“房产估价师《理论与方法》2017考点:选取可比实例”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了解更多相关详情,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房产估价师《理论与方法》2017考点:选取可比实例
虽然估价人员搜集的交易实例或房地产交易实例库中存放的交易实例较多,但针对某一具体的估价对象、估价目的和估价时点,不是任何交易实例都可以拿来参照比较的,有些交易实例并不适用。因此,需要从中选择符合一定条件的交易实例作为参照比较的交易实例。这些用于参照比较的交易实例,称为可比实例。
可比实例选取得恰当与否,直接影响到市场法评估出的价格的准确性,因此应特别慎重。选取可比实例的基本要求是:①可比实例应是估价对象的类似房地产;②可比实例的成交日期应与估价时点接近;③可比实例的交易类型应与估价目的吻合;④可比实例的成交价格应为正常价格或能够修正为正常价格。
在实际选取可比实例时,上述四个方面可具体化为下列几点:
(1)可比实例应与估价对象处在同一地区或是处于同一供求范围内的类似地区。
(2)可比实例的用途应与估价对象的用途相同。①居住;②面业;③办公;旅旅馆;⑤工业;⑥农业等。
(3)可比实例的规模应与估价对象的规模相当。选取的可比实例规模一般应在估价对象规模的0.5—2范围内,即:0.5≤可比实例规模/估价实例规模≤2
(4)可比实例的档次应与估价对象的档次相当。
(5)可比实例的建筑结构应与估价对象的建筑结构相同。①钢结构;②钢筋混凝土结构;③砖混结构;④砖木结构;⑤简易结构。
(6)可比实例的权利性质应与估价对象的权利性质相同。
(7)可比实例的成交日期应与估价时点接近。这里的“接近”是相对而言的:如果房地产市场比较平稳,则较早之前发生的交易实例可能仍然有参考价值,也可以被选作可比实例;但如果房地产市场变化快,则此期限应缩短,可能只有近期发生的交易实例才有说服力。一般认为,交易实例的成交日期与估价时点相隔一年以上的不宜采用,因为难以对其进行交易日期调整。有时即使进行交易日期调整,可能会出现较大的偏差。
(8)可比实例的交易类型应与估价目的吻合。
(9)可比实例的成交价格应是正常成交价格或能够修正为正常成交价格。
一般要求选取3个以上(含3个)、10个以下(含10个)的可比实例即可。
...01-04
“房产估价师《理论方法》2017难点:估价当事人”一文由留学群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栏目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您,更多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我们将竭诚为广大考生服务!
房产估价师《理论方法》2017难点:估价当事人
估价当事人是指与估价活动有直接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估价机构和估价委托人。其中,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估价机构是估价服务的提供者,是估价主体;估价委托人是估价服务的直接需求者,是估价服务的直接对象。
(一)房地产估价师
房地产估价师(real estate appraisers,real estate valuers)也称为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简称估价师,是指具有房地产估价专业知识和经验,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并按照《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注册,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专业人员。一名合格的房地产估价师应具有房地产估价方面的扎实的理论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扎实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是对其估价专业胜任能力的要求;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是对其估价行为规范的要求。仅有理论知识而缺乏实践经验,难以得出符合实际的估价结果;仅有实践经验而缺乏理论知识,会只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难以对价值作出科学深入的分析和解释,更难以举一反三、触类旁通地分析解决现实中不断出现的新的估价问题。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即使兼备,但如果没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也难以作出客观公正的估价。
目前中国规定,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受聘于一个房地产估价机构,在同一时间只能在一个房地产估价机构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房地产估价师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揽房地产估价业务,应当由所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接受委托并统一收费。
(二)房地产估价机构
房地产估价机构简称估价机构(appraisal firms,appraisal companies),是指具备足够数量的房地产估价师等条件,依法设立并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专业服务机构。目前中国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由自然人出资,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合伙企业形式设立;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房地产估价师;资质等级由低到高分为暂定期内的三级资质、三级资质、二级资质、一级资质;依法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不受行政区域、行业限制;不同资质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的业务范围按照估价目的划分,估价机构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估价活动;房地产估价报告应由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
(三)估价委托人
估价委托人简称委托人,俗称客户,是指直接向估价机构提出估价需求,与估价机构订立估价委托合同的单位或个人。委托人有义务向估价机构如实提供其知悉的估价所必要的资料,例如,估价对象的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并对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有义务协助估价师搜集估价所必要的资料及对估价对象进行实地查看等工作;不得干预估价人员和估价机构的估价行为和估价结果。
要注意估价委托人、估价对象权利人、估价利害关系人、估价报告使用者之间的异同。估价对象权利人是指估价对象的所有权人、...
01-04
留学群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栏目精心整理提供“2017年房产估价师《理论与方法》考点:市场法”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欢迎广大考生前来阅读!
2017年房产估价师《理论与方法》考点:市场法
1.市场法的基本原理
1.1市场法的概念
市场法又称市场比较法、比较法,是将估价对象与在估价时点近期交易的类似房地产进行比较,对这些类似房地产的成交价格做适当的修正和调整,以此求取估价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的方法。
1.2市场法的理论依据
市场法的理论依据是房地产价格形成的替代原理。
1.3市场法适用的对象和条件
市场法适用的对象是具有交易性的房地产,如房地产开发用地、普通商品住宅、高档公寓、别墅、写字楼、商场、标准工业厂房等。而对于那些很少发生交易的房地产,如特殊工业厂房、学校、古建筑、教堂、寺庙、纪念馆等,则难以采用市场法估价。
市场法适用的条件是在同一供求范围内存在着较多的类似房地产的交易。如果在房地产市场发育不够或者房地产交易较少发生的地区,就难以采用市场法估价。
市场法的原理和技术也可以用于其他估价方法中有关参数的求取,如经营收入、成本费用、空置率、报酬率、资本化率、开发经营期等;
2.市场法的操作步骤
运用市场法估价一般分为下列7个步骤进行:①搜集交易实例;②选取可比实例;③建立价格可比基础;④进行交易情况修正;⑤进行交易日期调整;⑥进行房地产状况调整;⑦求取比准价格。
2.1搜集大量交易实例的必要性
运用市场法估价,首先需要拥有大量真实的交易实例(一些不能反映市场真实价格行情的报价、标价是无效的)。只有拥有了大量真实的交易实例,才能把握正常的市场价格行情,才能评估出客观合理的价格或价值。所以,首先应尽可能地搜集较多且真实的交易实例。
2.2搜集交易实例的途径
搜集交易实例的途径主要有下列几个:
(1)查阅政府有关部门的房地产交易资料。(2)向房地产交易当事人、四邻、促使交易协议达成的经纪人、律师、财务人员、银行有关人员等了解其知晓的房地产成交价格资料和有关交易情况。(3)与房地产出售者,如业主、房地产开发商、房地产经纪人等洽谈,获得其房地产的要价资料。(4)查阅报刊、网络资源上有关房地产出售、出租的广告、信息等资料。(5)参加房地产交易展示会,了解房地产价格行情,搜集有关信息,索取有关资料。(6)同行之间相互提供。估价机构或估价人员可以约定相互交换所搜集的交易实例及经手的估价案例资料。
2.3搜集内容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搜集内容完整、真实的交易实例,是提高估价精度的一个基本保证。在搜集交易实例时应尽可能搜集较多的内容,一般应包括:①交易双方的基本情况和交易目的;②交易实例房地产的状况,如坐落、用途、土地状况、建筑物状况、周围环境、景观等;③成交日期;④成交价格;⑤付款方式;⑥交易情况。
为避免在搜集交易实例时遗漏重要的内容并保证所搜集内容的统一性和规范化,最好事先将房地产分为不同的类型,如分为居住、商业、办公、旅馆、餐...
12-21
大家做好准备迎接考试了吗?留学群房地产估价师栏目诚意整理“房地产估价师《理论与方法》2017考点:获取土地的途径”,欢迎广大考生前来学习。
获取土地的途径:
1.土地使用权出让。从02年7月1日开始实施《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从03年8月1日起施行的《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07年9月修订形成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按照这些规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特殊情况下才允许协议方式出让。各种出让方式的具体界定是:①招标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②拍卖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③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④协议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该方式仅当依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适合采用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时,方可采用。即“在公布的地段上,同一地块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方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但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除外。
2. 土地使用权划拨。)以划拨方式获取土地使用权,通常涉及私人参与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项目和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的用地。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项目用地,目前也通过划拨方式供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建设用地时,逐步开始采用以未来租售价格不标的的公开招标方式。
3. 原有划拨土地上存量房地产的土地使用权。原有划拨土地上的存量房地产,如因企业改制或兼并收购等行为导致产权变更时,需办理出让手续。在不改变土地利用条件下,该类土地可采用协议方式获得,采用国有出让、租赁、作价入股或授权经营等方式,对原划拨国有土地资产进行处置,土地使用者获得相应条件下的土地使用权。
4. 与当前土地使用权拥有者合作。是获得土地使用权的一种重要的方式。
...12-10
留学群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栏目分享“房地产估价师理论与方法重点: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希望可以帮助到广大考生,如果您还想了解更多相关详情,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我们将竭诚为广大考生服务!
房地产估价师理论与方法重点: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1、应纳税额=房产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适用税率
2、 房产计税余值=房产原值×(1-原值减除率)
房地产估价师理论与方法考点推荐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