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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学群执业药师考试栏目为大家带来“执业药师业务规范发布,药师法也不远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从医药体系的法规来看,《执业医师法》已经出台20余年了,《护士管理条例》也已经出台多年,唯有《药师法》还没有正式出台。在医、药、护三者之间,医生和护士已经有法律法规管理,缺失药师这部分法令不利于保护患者用药安全和药师的切身权益。
近日,据国家食药监管总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公告,正式发布《执业药师业务规范》,并于2017年1月1日正式实施!
相关报道:《执业药师业务规范》修订说明!
附全文: 《执业药师业务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执业药师的业务行为,保障公众合理用药,践行优良药学服务,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直接面向公众提供药学服务的执业药师。执业药师应当对公众合理使用药品负责。
第三条 执业药师业务规范是指执业药师在运用药学等相关专业知识、技能和专业素养从事业务活动时,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
执业药师的业务活动包括处方调剂、用药咨询、药物治疗管理、不良反应监测、健康宣教等。
第四条 执业药师应当遵纪守法、爱岗敬业、遵从伦理、服务健康、自觉学习、提升能力,达到本规范的基本要求。
执业药师应当佩戴徽章上岗以示身份。
第五条 执业药师应当掌握获取医药信息资源的技能,通过各种现代化媒体收集整理、归纳分析各类有价值的医药信息,用于开展各项业务活动。
第六条 执业药师所在单位应当为执业药师履行本规范提供必要的条件,支持并保障执业药师开展优良药学服务。
第二章 处方调剂
第七条 处方调剂包括处方审核、处方调配、复核交付和用药交待。执业药师应当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无医师处方不得调剂处方药。
处方调剂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等各项规定。
第八条 处方审核包括处方的合法性审核、规范性审核和适宜性审核。
第九条 执业药师应当对处方的合法性进行审核,包括处方来源、医师执业资格、处方类别。
执业药师对于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
第十条 执业药师应当对处方的规范性进行审核,包括逐项认真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是否完整,书写或印制是否清晰,处方是否有效,医师签字或签章与备案字样是否一致等。
执业药师对于不规范处方,不得调剂。
第十一条 执业药师应当对处方的适宜性进行审核,包括:
(一)规定必须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二)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三)剂量、用法和疗程的正确性;
(四)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
(五)是否有重复给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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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5
留学群执业药师考试栏目为大家提供“执业药师业务规范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执业药师业务规范》正式发布
《执业药师业务规范(试行)》施行近一年来,在行业内产生较好的影响,执业药师相关管理部门、行业专业组织以及部分药品连锁企业积极响应并践行,基本上起到了增强执业药师和执业单位自律意识的作用。在引导社会药店和执业药师向专业服务转型、发挥执业药师作用、促进药学服务开展,尤其是在激励执业药师完善知识结构、佩戴执业药师徽章上岗、展现药学服务技能等方面呈现新气象,形成了正能量。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的“加强药学队伍建设,提升执业药师服务能力,促进安全合理用药”等相关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立足于“管理、研究、协调、指导”的工作原则,全面推进执业药师制度建设和队伍发展,联合中国药学会、中国医药物资协会、中国非处方药物协会和中国医药商业协会,及时修订并完善《执业药师业务规范》,以满足我国社会管理 与公众健康对社会药店和执业药师的需要,推动我国规范有序地开展优良药学服务,支持健康中国建设。
现正式发布新修订的《执业药师业务规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希望全国医药领域相应的行业专业性组织机构、广大执业药师和所在的执业单位能够及时宣传贯彻落实并自觉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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