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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征兵工作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17年3月21日通过。修改后的《条例》对兵役登记完成时间、新兵审定以及新兵享受优待和安置等多方面进行了规定和明确。
兵役登记每年6月30日之前完成
在兵役登记方面,《条例》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兵役登记工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的要求和安排,在征兵期间,设置兵役登记站,告示并书面通知本单位或者本辖区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填写《兵役登记表》,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批准。
兵役登记应当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完成。同时,对适龄男性公民实行兵役证制度,兵役证由省兵役机关印制,县级兵役机关负责管理、审核和组织免费发放,兵役证不得转借、涂改和伪造。
入伍义务兵可享受多项优待政策
《条例》规定,本省应征入伍的义务兵,其家属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各项优待。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通过财政预算安排,由义务兵入伍前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每年按照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百分之四十的标准发放。本科毕业生、大专毕业生、在校大学生应征入伍的,其家庭优待金在应当享受的标准基础上,每年分别增发百分之三十、百分之二十、百分之十。
对在边防、海防、高原等条件艰苦地区服现役,以及在服役期间个人荣立三等功的义务兵,当年应当增发不低于其家庭优待金的百分之二十;荣立二等功的义务兵,当年应当增发不低于其家庭优待金的百分之五十;荣立一等功的义务兵,当年应当增发不低于其家庭优待金的百分之百;荣获军队战区(原大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义务兵,增发百分之二百;荣获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义务兵,增发百分之三百。
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享受补助
《条例》明确,符合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排就业。入伍前是在职职工的,原则上回原单位工作。原单位分立的,由其在分立后的单位中自主选择;原单位合并的,回合并后的单位工作;原单位解散、破产或者被撤销不能安排就业的,由上一级主管单位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安置。
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政策上的优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为其提供就业咨询、就业信息和职业技能培训服务。符合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
拒绝、逃避兵役登记要负法律责任
《条例》提出,适龄男性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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