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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师职称改革:云南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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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学教师职称改革:云南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

  云南省现行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是1986年首次职称改革时建立的,分为中学教师和小学教师两个职称系列,中学教师最高职称为中学高级教师(副高级),小学教师最高职称只到小学高级教师(中级),存在等级设置不够合理、评价标准不够科学、评价机制不够完善、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衔接不够的问题,不利于中小学教师职业发展和积极性的发挥。

  云南省已完成“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等相关准备工作,先已全面启动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的安排部署,并将在2016年12月底前完成首次评聘,初步实现制度入轨;自2017年转入常态化评聘。

  改革步骤:云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四步走”

  云南中小学教师职称改革工作将于2016年底前完成首次评聘,初步实现制度入轨,具体步骤为

  6月底前完成资格过渡

  8月底前完成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的评审和高级教师、正高级教师的申报推荐工作

  10月底前完成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评审工作

  2017年全省转入常态化评聘

  改革内容:云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内容主要是3个方面

  一是健全制度体系,将原来相互独立的中学教师职称系列和小学教师职称系列合并为一个职称系列,即中小学教师职称系列,职称档次依次设置为三级教师(员级)、二级教师(助理级)、一级教师(中级)、高级教师(副高)、正高级教师(正高)5个级别。

  二是完善评价标准,按照突出师德素养、教育教学业绩的导向要求,完善职称评价标准,切实改变过分强调学历和论文的倾向。

  三是创新评价机制,按照社会和业内认可的要求,建立健全同行专家评价为主的业内评价机制。

  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作用

  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

  通过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中学教师增加了正高级职称档次,小学(幼儿园)教师增加了副高级、正高级两个职称档次,从制度上打通了中小学教师职业发展通道,拓展了职业发展空间,将有利于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教师育人的积极性。

  促进中小学教师的合理流动

  通过改革,实现了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的统一,让广大中小学教师能够感受到在中小学任教与高校任教有同样的职业发展空间,大大增强了中小学教师岗位,特别是小学教师岗位的吸引力,为中小学教师的合理流动创造条件,从而进一步加强基础教育教师队伍建设。

  加强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

  通过改革,进一步完善了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条件,按照分类评价的原则,作出了不同的要求,特别是对县以下中小学教师在学历、论文等方面予以倾斜,将进一步增强农村中小学教师岗位的吸引力,为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的稳定和发展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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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郴州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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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郴州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

  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加强我市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号)精神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湘人社发〔2016〕50号)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遵循教育发展规律和教师成长规律,按照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总体要求,建立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衔接、符合教师职业特点、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充分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为中小学聘用教师提供基础和依据,为我市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持。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遵循规律。有利于教师专业发展,遵循中小学教师成长规律和职业特点,注重师德、能力、业绩和贡献,激励中小学教师提高教书育人水平,促进中小学教师全面发展,提高中小学教师职业地位。

  (二)坚持统一制度,分类管理。建立统一的制度体系,体现中学和小学的不同特点。有利于教师资源均衡配置,坚持与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制度相配套,协同推进,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三)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切实维护中小学教师的合法权益。

  三、实施范围

  全市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教研室及校外教育机构中实行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的现有在岗人员均列入改革范围。

  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参照本方案参加职称评审。

  四、主要内容

  围绕健全制度体系,拓展教师职业发展通道,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办法,形成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以社会和业内认可为核心,覆盖各类中小学教师的评价机制,建立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相衔接的职称制度。改革工作主要内容包括:

  (一)健全制度体系

  1.改革原中学和小学教师相互独立的职称(职务)制度体系,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初级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职务)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2.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与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对应关系是: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中聘任的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 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3.统...

郴州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职称评审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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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郴州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职称评审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教师专业发展,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号)和《湖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职称(职务)评审办法(试行)》文件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工作实行分级管理。正高级教师职称(职务)由省里组织评审,评审结果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备案;其他等级教师职称(职务)评审按现行办法和相关规定,由相应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教育部门按照现有职能分工,密切配合,认真组织实施。省直管县(市)可开展一级教师职称(职务)评审。

  第三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与中小学岗位聘用制度相配套,为中小学聘用教师提供基础和依据,不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实现职务聘任和岗位聘用相统一。

  第四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采取实地考核和集中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进行,评审应注重师德素养,注重教育教学工作业绩,注重教育教学方法,注重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切实改变过分强调论文、重学历轻能力、重资历轻业绩的倾向,对在师德师风、教育教学、业务能力、一线实践经历(含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支教经历及援藏援疆工作经历等)和科研业绩等方面表现突出的教师,在职称(职务)评审中实行激励政策。引导教师立德树人,爱岗敬业,积极进取,不断提高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

  第五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个人申报、考核推荐、综合评审、公示确认的程序开展。

  第二章 个人申报

  第六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申报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相衔接。已完成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年度岗位异动核准后,尚有专业技术岗位空缺的学校(单位),自主确定并公布当年使用的岗位数量、名称、任职条件等。县(市、区)根据编制和岗位情况确定公布跨校评聘的岗位名称、数量、任职条件。

  第七条 符合任职条件的教师自主对岗 (专业)申报,向学校(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并作出真实性承诺。参加跨校评聘的教师经所在学校(单位)同意,按人事隶属关系,可向所属县市区辖区内或市直范围内实行跨校评聘的学校(单位)提交书面申请。

  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教师,由其进行人事代理的县及县以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人才流动服务机构进行申报。

  第三章 考核推荐

  第八条 学校(单位)组建考核推荐委员会,择优推荐参评人员。委员会人数最低不少于7人,其中一线教师不少于70%。委员会成员必须经学校(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差额投票选举产生,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各学校(单位)考核推荐委员会名单报所属教育部门审核备案。

  第九条 学校(单位)...

郴州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跨校评聘方案(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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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郴州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跨校评聘方案(试行)

  为鼓励优秀教师到农村学校、薄弱学校任教,促进城乡教师的合理流动和教育资源的均衡配置,建立健全中小学教师跨校评聘长效机制,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114号)及省教育厅、省编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县(市、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的意见》(湘教发〔2015〕51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及对象

  全市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中具有中小学教师系列一级教师及以上职称(职务)的现有在编在岗人员均可实行跨校评聘。

  二、实施原则

  (一)区域统筹,按权限评聘。跨校评聘原则上在同一县市区范围内进行,跨校评聘岗位职数由各县市区教育部门统筹安排,经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后公布。

  (二)自愿申报。各县市区辖区内农村中小学校、薄弱学校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出现空岗、空编时,可根据学校发展需要自愿申请使用跨校评聘职数。同时,辖区内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或满足相应职务评审条件的城镇学校优秀教师,由本人自愿申请,经所在学校和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即可参加跨校聘任(用)或评聘。

  (三)先调动后聘任。教师经跨校评聘流动到被聘学校工作,由被聘学校办理调动和聘任手续,原学校不再保留其编制、人事和工资关系。

  三、实施程序

  (一)学校申报岗位职数。县市区辖区内农村学校、薄弱学校中、高级教师专业技术岗位出现空缺时,可向同级教育主管部门申报跨校评聘职数(附件9-1)。

  (二)公布岗位信息。县市区教育部门对学校申报职数进行初审后,根据同级机构编制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情况,确定公布跨校评聘的学校、岗位名称、职数、聘任条件、评聘办法及报名方式等事项。

  (三)个人提出申请。同一县市区范围内符合岗位任职条件并具有相应教师资格的城镇优秀教师可跨学段进行应聘,经原任教学校同意,向提供岗位学校提出申请(附件9-2)。

  (四)学校推荐公示。推荐参评教师的基本情况须在原单位和接受跨校评聘学校同时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组织岗位评聘。按照管理权限,根据学校岗位职数和教师申报情况,依据相关岗位聘任条件和评聘办法,对未取得相应岗位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符合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申报参评教师进行年度职称评审,确定跨校评聘岗位人选。年度评审中,同等条件下对申报跨校评聘的教师优先考虑。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教师可直接申请跨校聘任(用)。跨校评聘教师的评审,与年度正常评审一并进行。

  (六)办理聘用手续。申请跨校评聘教师...

郴州校外教育机构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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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郴州市校外教育机构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试行)

  一、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养

  1.具有正确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系统掌握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观点,不断提升自身的政治思想素养。

  2.实践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以人为本,统筹兼顾,可持续发展。

  3.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坚持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以及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基本内涵和体系。

  (二)法纪意识

  1.依法执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规章制度。

  2.廉洁从教。自觉抵制各种歪风邪气,维护人民教师崇高职业形象。不私自在社会校外教育机构兼课兼职;不乱收费,不推销或变相推销商品和课外书刊、教辅资料;不组织学生成建制补课。无“学钱交易”、“以教谋私”、“有偿家教”、“向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财物”、“托家长办私事”等行为;无任何抄袭、剽窃和侵占他人劳动成果等弄虚作假的违规行为。

  (三)敬业精神

  1.忠诚人民教育事业,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

  2.努力探索教育规律,根据不同时期的人才培养规格要求,选择符合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和规律的教育教学内容、方法和手段。

  3.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忠于职守,服从工作安排。认真抓好教育教学的每个环节,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工作任务,注重教育教学感悟和反思。

  (四)育人行为

  1.以师生发展为本,充分了解师生发展需求,注重个体差异,尊重、爱护学生,平等、公正地对待并严格要求每一个学生。

  2.保护师生安全,关心学生身心健康,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3.多元化评价激励教师和学生,耐心细致教育学习上有困难的学生,不单纯以学习成绩评价学生。

  4.没有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行为,不泄露师生的个人隐私。

  (五)学习态度

  1.树立终身学习理念,不断拓宽知识视野,更新知识结构。

  2.不断学习、准确把握国家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社会发展的新形势与新要求,不断学习和掌握教育研究的新成果、新进展,不断学习新技术、新方法。

  3.潜心钻研业务,具有不断地自我超越、自主创新的精神和能力。注重将理论学习与本职工作相结合,不断提高专业素养。注重将所学的先进经验和成果与本职工作实际相结合,不断提高业务工作水平。

  4.继续教育达到规定要求,按照有关规定完成相应的学时(学分)培训任务。

  (六)身心条件

  身体健康,心理健康,具备从事业务工作的身心条件。

  (七)资格要求

  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的教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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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职称(职务)过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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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郴州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职称(职务)过渡办法

  为稳步推进中小学教师职称改革试点,妥善做好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前后职称(职务)体系的衔接工作,将原中学教师职务系列与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过渡到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号)和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湘人社发〔2016〕50)要求和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过渡对象

  全市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教研室及校外教育机构中具有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的现有在岗人员。

  二、过渡内容

  (一)按照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与统一后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体系对应关系直接进行过渡,无需经过评审委员会评审,统一直接办理过渡手续。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设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五个等级,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原中、小学教师职务和统一后中小学职称(职务)过渡对应关系是:通过职称经常化正规评审获得的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中的中学高级教师)过渡为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过渡为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过渡为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小学三级教师过渡为三级教师。

  (二)对于改革前已经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但未聘用到相应岗位的人员,已经取得的资格依然有效,择优聘用到相应岗位时应予以适当倾斜,不需再经过评委会的评审。

  三、过渡程序

  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过渡工作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领导下,由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统一组织部署,学校(单位)具体实施。具体程序如下:

  (一)个人确认。学校(单位)统一组织填写《湖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职称(职务)过渡人员登记表》(附表1-1),教师本人对填写的内容进行核对确认。

  (二)学校(单位)审查公示。学校(单位)对过渡人员相关情况进行审查,对个人提供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的真实性予以审核,在证书复印件上加盖“原件已核”和单位公章,并签署审核人姓名。审查结束后,填写《湖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职称(职务)过渡人员汇总表》(附表1-2),提供取得任职资格确认文件,并将汇总表在本单位醒目位置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单位)将整理好的相关证明材料及表格,报县(市、区)教育局分类汇总。市直单位的相关材料直接报市教育局。

  (三)过渡认定。学校(单位)将《湖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职称(职务)过渡人员登记表》1份、《湖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职称(职务)过渡人员汇总表》电子版和纸质档3份、个人资格证书复印件、任职资格确认...

福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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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中小学教师是我国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推动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力量。1986年开始建立的以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制为主要内容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对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提高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促进基础教育事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素质教育的全面实施和教师队伍结构的不断优化,现行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存在着等级设置不够合理、评价标准不够科学、评价机制不够完善、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不够衔接等问题。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完善符合中小学教师特点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评价制度,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中关于完善人才评价机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要求的重要举措,是落实义务教育法的重要任务,是推进职称制度分类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激励广大教师教书育人,吸引和稳定优秀人才长期从教、终身从教,具有重大意义。为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要求,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中小学教师队伍,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遵循教育发展规律和教师成长规律,按照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总体要求,建立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衔接、符合教师职业特点、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充分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为中小学聘用教师提供基础和依据,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持。

  (二)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

  1. 坚持以人为本,遵循中小学教师成长规律和职业特点,提高中小学教师职业地位,促进中小学教师全面发展;

  2. 坚持统一制度、分类管理,建立统一的制度体系,体现中学和小学的不同特点;

  3. 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4. 坚持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激励中小学教师提高教书育人水平;

  5. 坚持与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制度相配套,积极稳妥、协同推进,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围绕健全制度体系、拓展职业发展通道、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形成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以社会和业内认可为核心、覆盖各类中小学教师的评价机制,建立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相衔接的职称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健全制度体系

  1. 改革原中学和小学教师相互独立的职称(职务)制度体系。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原中学...

海南2016年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补充通知

 

  2016教师资格证认定工作正在进行,各位参加教师资格证认定的考生也要时刻关注着考试资讯,第一时间了解考试动态。留学群教师资格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海南2016年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补充通知”,希望对考生能有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教师资格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海南2016年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补充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教育(教科)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人事劳动保障局,省教育研究培训院、省电化教育馆,厅直属中学:

  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16〕175号)、《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全省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琼教师〔2016〕122号)要求,我省将于2016年10月下旬组织受理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为确保政策的延续性,2016年度所有参评正高级的中小学教师,其职称外语考试、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不受有效期限制,合格等级按原中学高级等级标准执行;所有小学教师参评一级教师2016年度暂不做职称外语要求。

  二、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和中央编办《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教师〔2006〕2号)要求,特岗教师职称晋升应与普通在编在岗教师同等对待。见习1年期满考核合格的特岗教师可参加初级职务的评审,如获取专业技术资格,其获取专业技术资格之日起的特设岗位任教年限,视同为相应初级职务的任教年限,服务期满正式入编后,按有关规定聘用到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

  三、各市县应及时报送本市县的职称制度改革方案,待两厅批复同意后方可开展本市县的职称改革工作,严格按照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步骤执行,未制定本市县职称制度改革方案的市县,不得开展本市县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相关工作。

  四、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是我省2016年的重大事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社会影响大,各市县须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稳妥推进,按照职能分工认真做好各项改革工作,确保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有序推进。

  海南省教育厅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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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教师资格考试题库 

  

教师工资2016年改革: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指导意见

 

  关于教师工资,有哪些改革内容?本文“教师工资2016年改革: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指导意见”,跟着留学群教师资格证考试网来了解一下吧。

  对于教师职称制度方面的变化,记者对人社部进行了一系列的采访。《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已经正式的印发,同时也是表明现在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在各个省份已经全面的展开。

  在两轮试点基础上形成改革方案

  “《意见》的出台建立在改革试点的基础之上。”该负责人介绍,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是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要求的重要举措,是落实义务教育法、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的重要内容,是分类推进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探索,对于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促进义务教育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保证《意见》的科学性、可行性,在《意见》出台前,共进行过两轮试点工作。

  据了解,2009年1月,经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人社部、教育部组织山东潍坊市、吉林松原市和陕西宝鸡市开展了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2011年9月,为进一步积累经验,探索解决改革试点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国务院第170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选择2—3个地级市,进行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同时,已开展试点的吉林、山东、陕西三省在全省开展改革工作。

  2011年9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正式启动改革扩大试点工作。改革扩大试点共涉及30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109个地级市,112198所中小学校(含幼儿园),3872394名中小学教职工。其中,3293143名中小学教师进行了职称(职务)过渡,按照新的评价标准和评价办法新晋升正高级教师806名,高级教师39839名。

  形成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

  “《意见》是一项重大的人才评价制度创新。”该负责人表示,本次改革遵循中小学教师成长规律和职业特点,改革原中学和小学教师相互独立的职称 (职务)制度体系,统一了自1986年以来一直施行的中、小学两大职称系列,首次设置了正高级职称,从制度框架、评审标准、评价机制等方面对中小学职称制度进行了整体设计。

  该负责人表示,中学教育与小学教育是基础教育的不同阶段,相互衔接,中学教师和小学教师(含幼儿园)具有相近的职业属性和职业特点,因此,新的职称制度统一了中学教师和小学教师两个职称系列,将中小学教师职称统一设置为从员级到正高级五个层级,在相同的制度框架下评价选拔中小学教师,因地制宜,分类改革,更加符合以职业分类为基础的人才评价规律,更加符合中小学教师职业成长规律,也更加符合基础教育工作实际。

  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主要内容

  《意见》的附件提出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为:

  (一)拥护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二)...

2016年教师工资改革:教师职称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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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业单位取消编制,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同工同酬,增加社会公平,是为了实现人才的自由流动,增加社会活力。纵观关于北京高校这次事业编制改革的文件,却是回避了高校中最严重的一个问题,那就是教师的职称工资问题。

  因为教师的职称和财政经费、养老保险、住房补贴、出国交流都是息息相关的。教师职称工资不进行配套改革,其他的改革都会流于形式

  首先,在高校内部,有编制的教师和合同制教师在工资待遇上并没有太大区别。毕竟教师的待遇取决于职称。职称上去了,工资才会上去。而职称对于教师来说却相当于有“编制”的,名额有限。教师从讲师到教授,其工作内容几乎没有发生任何的改变,但是待遇却相差不少。这说明教师当前的职称工资和当前的事业单位 “工勤岗”等其他岗位一样,属于新型的“同工不同酬”,并且更具有隐蔽性。

  其次,由于各个地区和各个高校关于教授的认定条件并不一致,而且动态变化,这就导致了某些学校的讲师水平甚至远远高于某些地方的教授水平。而职称工资导致了跨学校的同工不同酬现象。而我们现在的人才流动大都还只是看当前职称,这种职称制度也限制了人才的自由流动。

  再次,在在编教师的退休工资里面,职称是决定性作用。哪怕是退休前一天获得教授职称,退休金也会大幅度增加。这和当前的社会保险制度“多缴多得”是相违背的。对于其他教师的付出也是不公平的。更何况现在诸如&4f3ldquo;住房公积金”等很多分配方式都合职称挂钩,这更加剧了校内教师间的工资待遇差距,加剧了“同工不同酬”的程度。

  最后,高校作为事业单位,教师无论是否在编,教师的工资待遇都是需要财政拨款,讨论教师在编与否其意义并不是很大。这几年合同制教师的探索也证明了这一点。对高校影响最大的并非教师的编制而是职称岗位的多寡和职称工资的公平性。高校行政编制的控制、工勤岗和服务岗推向社会可以减轻高校负担,使得高校能够轻装上阵,但是教师编制和职称的改革却可以激发高校教师们的创造力,孰轻孰重,一目了然。所以,没有高校教师职称岗位和工资的编制改革,是不完善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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