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学群专题频道最高人民法院公务员面试时间栏目,提供与最高人民法院公务员面试时间相关的所有资讯,希望我们所做的能让您感到满意!
01-17
2014年国家公务员考试最高人民法院面试时间为2014年2月20日
面试时间为2月20日9:00—18:00,地点:最高人民法院办公一区(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乘车路线:乘坐8、9、41、60、59、723到正义路(南口)下车,或乘坐地铁2号线在前门站下车(东北口出站)、地铁1号线在天安门东站下车(西南口出站)。
考生须在面试当天8:00前到最高人民法院办公一区门口集合等候,由工作人员统一带入候考室。8:50仍未到达候考室的,取消面试资格。
01-18
按照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有关规定,现就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度公务员招录复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复试人员名单
复试包括专业笔试和面试。复试人员名单以国家公务员局网站2014年1月8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首批进入面试和专业科目考试的人员名单为准,具体人员名单见附件一。
二、复试安排
(一)复试确认
进入复试的61名考生请于2014年1月20日-21日9:00-17:00向我院传真《参加复试确认函》(附件二)予以确认;因个人原因不能参加复试的,须传真《自愿放弃复试资格声明》(附件三)。逾期未确认且无法与本人取得联系的,视为自动弃权。确认电话:010-67556340、67556327(兼传真)。
面试确认后无正当理由随意放弃的,将记录在案并通报国家公务员主管部门计入诚信档案库。
(二)初审及要求
请考生于1月24日之前(以邮戳为准)通过邮政特快专递(EMS)将以下材料按照顺序整理后邮寄我院,资格复审时请携带原件以供核对。
1.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度招录公务员登记表(附件四);
2.参加复试确认函原件;
3.报名登记表(从国家公务员局网站下载);
4.单位同意报考证明材料:应届毕业生需提供所在学校盖章的报名推荐表(从国家公务员局网站下载);社会在职考生需提供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待业人员需提供档案管理单位存档证明(加盖公章并注明地址、联系方式);
5.基层工作经历证明材料:“大学生村官”职位考生需提供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服务期截止2013年10月31日),其他考生需提供劳动合同、缴纳社保证明等基层工作经历证明材料;
6.各个阶段取得的学位、学历证书复印件;
7.外事职位考生提供英语八级证书复印件;
8.身份证、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准考证、学生证(应届毕业生)复印件。
报名登记表等表格应在规定位置粘贴本人近期一寸彩照,准确、详细地填写个人学习和工作经历,经历的时间必须连续,注明学习各阶段是否为在职学习,取得何种学历学位。
邮寄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组织人事部调配处 邮编:100745
(三)现场资格审查
参加复试的考生请携带以上初审材料原件,于2014年2月18日14:00-16:00到国家法官学院进行现场资格审查,领取准考证。
地点:北京市通州区天成桥甲1号国家法官学院。乘车路线:地铁1号线换乘城铁八通线到管庄站下车后,步行至杨闸路口西站,转813路公交车到八里桥北站下车,过红绿灯直行200米路南即到;或出城铁八通线管庄站乘坐出租车即到。
(四)复试时间和地点
1、专业知识笔试、技能测试时间和地点
专业知识笔试时间为2014年2月19日上午9:00—11:30,迟到15分钟的,取消笔试资格。地点:国家法官学院新建教室。
2月19日下午14:00—15:30书记员职位考生加试计算机中文录入测试(看打和听打),外事职位考生加试英语口语。地点:国家法官学院教学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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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3
留学群公务员面试频道讯: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考录公务员复试通知已发布,希望对您会有所帮助: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复试公告
按照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有关规定,现就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复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复试确认
首批进入复试人员(附件1)请于2015年1月28日下午5:00前向我部传真《参加复试确认函》(附件2)予以确认;因个人原因不能参加复试的,须传真《自愿放弃复试资格声明》(附件3)。逾期未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复试资格。确认后无正当理由随意放弃的,将记录在案并通过国家公务员考录主管部门计入诚信档案库。
二、资格复审
请考生于2015年2月1日之前(以寄出邮戳为准)通过邮政特快专递EMS将以下材料按照顺序整理后邮寄我部(信封注明“公务员复试有关材料”):
1.参加复试确认函。
2.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度招录公务员登记表(附件4)。
3.报名登记表(从国家公务员局网站下载)。
4.单位同意报考证明材料。有工作经历的应届毕业生需提供所在学校盖章的报名推荐表(从国家公务员局网站下载)。社会在职考生需提供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注明在现单位工作起止时间及职务、人事部门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现单位与报名时填写单位不一致的,还需提供离职证明。待业人员需提供档案管理单位存档证明(加盖公章并注明地址、联系方式)。
5.报考职位所要求的基层工作经历相关证明材料。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过的考生,可提供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基层工作经历证明;在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工作过的考生,需提供劳动合同、缴纳社保证明的复印件。
6.各个阶段取得的学位、学历证书复印件。
7.身份证、公共科目考试准考证、学生证(应届毕业生)复印件。
报名登记表等表格应在规定位置粘贴近期一寸彩照,准确、详细填写个人学习和工作经历等信息,经历的时间必须连续,注明各阶段学习形式(全日制或在职),取得何种学历学位。考生本人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发现不符合报考条件或有关材料主要信息不实的,取消考试资格或不予录用。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参加复试当天,还需携带上述材料原件供现场审核。
三、复试安排
复试包括专业科目考试和面试,地点为最高人民法院办公一区(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请于2015年3月9日(周一)上午7:30准时在机关门口集合,由工作人员统一带入侯考室。
专业科目考试时间:9:00-11:30;
面试时间:13:30-18:00。
10-16
本文是由留学群公务员频道为大家收集整理出的2014国家公务员考试职位表之*****。点击查看2014国家公务员职位表总表。
部门代码 | 部门名称 | 用人司局 | 机构性质 | 机构层级 | 职位属性 | 职位名称 | 职位简介 | 职位代码 | 考试类别 | 招考人数 | 专业 | 学历 | 学位 | 政治面貌 | 基层工作最低年限 | ‘三支一扶’大学生 | 西部志愿者 | 大学生村官 | 特岗计划教师 | 无限制 | 是否组织专业考试 | 面试人选与计划录用人数的确定比例 | 其他条件 | 备注 | 职位分布 |
950 | 最高人民法院 | 综合部门 |
留学群为您整理了《2018年国家公务员考试最高人民法院面试公告》,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在这里祝考生们都能取得好成绩!
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面试公告
根据公务员录用工作有关规定,现就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面试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面试人员
根据公共科目考试成绩从高到低顺序,按照1:5比例,确定45名面试人员(名单附后,按准考证号排序)。
二、面试确认
考生应在2月12日17:00之前确认是否参加面试,确认方式为发送电子邮件,要求如下:
1.请发送电子邮件到[email protected],邮件标题为“xx确认参加xx司局xx职位面试”。
2.确认参加面试的考生,请以附件形式发送《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招录公务员登记表》(见附件)和个人近期免冠正装电子彩色照片一张。
3. 放弃面试者请填写《自愿放弃面试资格声明》(见附件),本人签名并粘贴身份证复印件,于2018年2月12日17:00前传真到010—67556327。
逾期未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面试资格;确认参加面试,又无故放弃面试的,将上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
三、资格复审
请参加面试的考生按以下要求准备资格复审材料:
1.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复印至同页)。
2.公共科目笔试准考证复印件。
3.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单(从成绩查询网站下载打印)。
4.个人近期免冠1寸正装彩色照片2张。
5.《报名登记表》《报名推荐表》(应届毕业生)《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招录公务员登记表》。
6.已获得的本(专)科、研究生各阶段的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职位要求的资格证书复印件。留学回国人员还需提供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回国证明复印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复印件。
7.报考职位所要求的基层工作经历有关证明材料。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过的考生,需提供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基层工作经历证明》,并注明起止时间和工作地点。在国有企业、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工作过的考生,需提供相应劳动合同复印件及缴纳社保证明等材料。
8.单位同意报考证明材料。社会在职考生需提供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提供的同意报考证明(注明现单位工作起止时间及职务、人事部门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应届毕业生需提供所在学校盖章的《报名推荐表》;待业人员需提供存档单位出具的存档证明(加盖公章并注明地址、联系方式)。现单位与报名时填写单位不一致的,还需提供报名时填写单位出具的离职证明。
请将以上材料于2018年2月13日前(以寄出邮戳为准)通过邮政特快专递(EMS)寄至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组织人事部(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邮编:100745,请在信封注明“公务员资格复审材料”)。考生需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发现不符合报考条件或有关材料主要信息不实的,取消考试资格或不予录用。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现场资格审核时间为2018年3月7日下午2:00至5:00。请考生携带以上复印件材料的原件到最高人民法院办公一区(北...
10-22
2014国家公务员考试的工作已经陆续开展,为方便各位考生了解各职位只能及2014国家公务员考试分数线,我们特意为大家收集了相关资讯供大家参考,本文为大家提供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资讯,最后预祝大家考试成“公”。
(1)审判下列案件:法律、法令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和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对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不服的上诉和抗诉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
公报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2)核准死刑。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各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依法判决和裁定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3)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4)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5)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等问题,进行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是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对司法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做的解释。司法解释分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检察解释和这两个机关联合作出的解释。审判解释和检察解释有原则性分歧时,应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或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规定:
凡关于法律、法令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解释或用法令加以规定。
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凡属于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如果有原则性的分歧,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或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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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9
下面是留学网为您整理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卖合同解释,供您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12年3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日
法释〔2012〕7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12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
第一条 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二条 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 人民法院在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认定电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的同时,还应当适用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
二、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
第五条 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
第六条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代为保管期间非因买受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七条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主要应当包括保险单、保修单、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质量鉴定书、品质检验证书、产品进出口检疫书、原产地证明书、使用说明书、装箱单等。
第八条 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
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九条 出卖人就同一普...
3月10日(星期日)上午9时,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听取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马凯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说明;表决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和决定任命的办法草案。以下为部分文字实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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