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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武汉华夏理工学院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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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理工大学华夏学院招生章程

武汉理工大学华夏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结合学院具体情况,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全称:武汉理工大学华夏学院。上级主管部门:湖北省教育厅。

第三条武汉理工大学华夏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独立学院,以普通全日制本科教育为主,纳入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面向全国招生,招生国标代码13666。

第四条学生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由武汉理工大学华夏学院颁发毕业证书。符合武汉理工大学华夏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由武汉理工大学华夏学院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学院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院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六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是学院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院招生的日常工作。并接受武汉理工大学纪委、招办及院纪委、上级主管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的监督。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七条 学院根据教育部及湖北省招生办公室的相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志愿及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八条 学院在湖北省内录取批次为:第三批本科录取。具体层次和专业招生计划数,以湖北省招生办公室公布信息为准。

第九条 学院严格按照各省招生委员会公布的录取批次、招生计划数以及录取规则进行招生录取。

第十条 对江苏省考生学业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