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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残疾人扶助政策
导言:残疾人权利发展的几个重要历史阶段
法国残疾人扶助政策的发展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从最初注重帮扶救助到后来逐步上升到社会团结与社会融合的高度。
远在中世纪早期,宗教当局就设立了用于接待容留残疾人的早期“主宫医院(Hôtels-Dieu)”,当时对残疾人和社会贫困人群在接待容留时并不加以区分。 但是,从十四世纪开始,对残疾人和贫困人群的恐惧感压倒了人们的慈善心。这导致了对该人群的疏远乃至隔离,这一由乞丐、穷人、残疾人和精神缺陷者组成的复合人群被封闭在各种特定的机构中。 到了十八世纪的启蒙时代,全新的哲学理论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使得人们开始关注罹患感觉器官缺陷的儿童和成年人的教育问题。1785年,瓦朗坦•阿维(Valentin Haûy)在巴黎自费开办了第一所面向失明男、女儿童的免费学校。 在大革命时期的1790年,制宪议会首次将国家救助残疾人的义务作为一项原则确认下来。十九世纪初,精神疾病和“呆傻”儿童开始受到各界的关注,一些医生和教育工作者也开始探索医疗教育相结合的全新方法。 1889年,在巴黎召开的一次大会形成了一份主要是面向残疾人的救助宪章。在随后的数年中,法国又陆续通过了几项救助法律,其中就有1905年的《老年人、残疾人和不治之症患者救助法》。另外,1898通过的《工伤法》规定了雇主要应因工致残的雇员支付补偿金。
二十世纪上半叶,政府的思维逐渐从承担救助义务向承认残疾人有获得补偿的权利转变。 1909年,最早的残疾儿童教育班诞生,接纳当时被视为“异常学生”的残疾儿童,此类教育班有助于残疾儿童掌握谋生手段,避免走上犯罪道路。 1919年,用于确定残疾抚恤金额度的一战伤兵残疾等级评估表问世。 1921年,法国因工致残者联盟(Fédération des Mutilés du Travail)成立。1930年5月14日法律赋予工伤受害者免费进入军方创办的职业再教育学校学习的权利。 1939年,法国残疾人联合会(Association des Paralysés de France,APF)创立,这标志着残疾人事业集体行动的开端。 二战(1939 - 1945)结束后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使得所有职工均可享受疾病和导致失去“收益能力”的非工伤事故的保障。1949年,覆盖所有严重残疾人的再融合救助制度建立,因工严重伤残补助金应运而生。1949年法律也为所有严重残疾人打开了接受职业培训的大门。 1953年,负责认定残疾人的工作能力和接受转业训练可能性的省级残疾人指导委员会诞生。 1957年,残疾劳动者的定义得以明确,同时还明确了残疾劳动者的优先就业比率(理论上这一数字为10%)和“有保护劳动(travail protégé)”的定义。
在现代的残疾人保护政策中,国家促进残疾人融合的意愿更加突出。 1975年是一个决定性的年份:
1975年6月30日法律规范了社会机构和社会医疗机构 (其中包括残疾人接待机构)的设立和资金条件以及这些机构的培训条件和工作人员的身份。
另外一部残疾人扶助法律的颁布确定了公权机构开展工作的法律框架。该法律中列举了各项相关政策所应依据的原则与目标:残疾预防与普查;残疾少年儿童的教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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