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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2月7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日前,国务院法制办、中国残联、卫生计生委的负责人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简单介绍一下《条例》出台的背景和起草过程?
答:我国现有残疾人总数约为8500万。残疾人群体的生存、发展状况影响到全国近五分之一家庭的生活状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残疾人的小康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党和政府一贯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大力推动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在开展残疾预防工作,避免和减少残疾的发生,促进康复事业发展,切实保障残疾人享有康复服务权利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但是,相对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而言,我国的残疾预防与残疾人康复工作总体滞后,还存在一些有待解决的问题:
一是对残疾预防重视不够。预防意识淡薄、预防知识欠缺,儿童、孕妇等重点人群的残疾预防工作亟待加强。
二是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不完善。康复机构不健全,专业人才培养薄弱,服务不够规范。
三是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的协作配合有待加强。有关部门各负责一摊或一段,相互之间缺乏有机联系。
四是需要进一步加强对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支持、扶持与宣传力度。全国范围内,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保障水平整体偏低,且缺少广泛、有效的宣传,相关政策的社会知晓率不高。因此,有必要制定《条例》,从制度层面推动上述问题的解决。
中国残联、原卫生部于2012年8月向国务院报送了《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送审稿)》。收到此件后,法制办先后2次书面征求有关部门、地方政府以及部分医疗机构和专家的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会同中国残联、卫生计生委赴北京、天津、甘肃、江苏等地开展调研。
召开专家论证会、部门协调会,并就保障措施等重点问题召开专题研究会。在此基础上,法制办会同中国残联、卫生计生委对送审稿进行反复修改,形成了《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草案)》。2017年1月1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草案)》,2017年2月7日,国务院正式公布《条例》。
问:起草《条例》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条例》起草过程中,在总体思路上主要把握了以下几点:
一是强化全社会的残疾预防意识,充分发挥相关部门作用。残疾预防涉及医疗、教育、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等多个领域,《条例》重申了这些领域的残疾预防工作。在强调相关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要考虑致残因素、减少残疾发生的同时,对医疗机构、具有高度致残风险的单位、公民个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等提出了要求。
二是从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出发,重点保障残疾人的基本康复需求,提高康复服务能力,落实政府保障责任。
三是处理好《条例》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关系,理清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对已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的残疾预防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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