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学群民事权利

留学群专题频道民事权利栏目,提供与民事权利相关的所有资讯,希望我们所做的能让您感到满意!

初级经济师2020经济基础备考知识点:民事权利

 

  时间过得太快了,为了做好考前的备考准备,下面由留学群小编为你精心准备了“初级经济师2020经济基础备考知识点:民事权利”,持续关注本站将可以持续获取更多的考试资讯!

  初级经济师2020经济基础备考知识点:民事权利

  (一)物权

  1.概念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物权的支配性和排他性均来自于物的归属。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所有权

  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1)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熟悉属于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的财产,注意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按照法律规定,或属于国家所有,或属于集体所有。

  注意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

  (2)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3)相邻权

  相邻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互相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一方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享有要求另一方提供便利或接受限制的权利。

  (4)共有

  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

  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3.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依法对他人所有物在合适的范围内以使用、收益为主...

2017年成人高考民法考试复习资料:民事权利

 

  留学群为大家提供“2017年成人高考民法考试复习资料:民事权利”供广大考生参考,更多资讯请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2017年成人高考民法考试复习资料:民事权利

  1.民事权利的概念

  关于民事权利的概念,有多种表述。本书认为,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实现其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民事权利由自由权、请求权和胜诉权三种权利要素构成,是这三种权利要素的统一。

  (1)自由权,即权利人可以自主决定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2)请求权,即权利人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3)胜诉权,即权利人在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保护的权利。

  2.民事权利的分类

  依据不同的标准,对民事权利可以作如下不同的分类:

  (1)财产权与人身权

  以民事权利所体现的利益的性质为标准,民事权利可以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如物权、债权、继承权等。人身权是指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如人格权、身份权等。

  (2)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与抗辩权

  以民事权利的作用为标准,民事权利可以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对权利客体予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支配权的特点在于:权利人可直接支配权利客体以满足自身利益需要,无须他人行为的介入;权利人可以排除他人妨碍其对客体的支配,具有排他性。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都属于支配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请求权的特点在于:请求权人必须通过他人行为的介入才能实现其权利。请求权是基于基础权利而派生的权利,有基础权利才有请求权。请求权因基础权利的不同可分为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等。

  形成权是指权利人可以以自己单方的意思表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属于形成权的有追认权、选择权、撤销权、抵销权、解除权及继承权的抛弃权等。形成权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没有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事先约定的,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不能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

  抗辩权是指对抗他人请求权的权利。抗辩权的作用在于对抗请求权。所以,抗辩权的行使,通常以他人请求权存在并且提出请求为前提。抗辩权分为永久性抗辩权和延期性抗辩权。永久性抗辩权是指能使他人请求权的行使永久被排除的权利,如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抗辩权。延期性抗辩权是指能使他人请求权在一定时期内不能行使的权利,如同时履行抗辩权。

  (3)绝对权与相对权

  以民事权利效力所及的范围为标准,民事权利可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绝对权是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的权利。绝对权的权利人可以向一切人请求不作为。绝对权的特点有二:其一,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任何人,因此又称为对世权;其二,权利主体不必通过义务主体的行为就可实现自己的权利。物权、人身权、继承权和知识产权都属于绝对权。

  相对权是指其效力仅及于特定人的权利。相对权的权利人只能向特定的义务人主张权利。相对权的特点有二:其一,义务主体是特定的人,因此又称为对****;其二,权利主体自己不能直接实现其权利,必须通过特定义务主体履行其义务才能实现自己的权利。债权是典型的相对权。

2017年成人高考民法复习知识点之民事权利

 

  为了大家能考个理想的成绩,留学群为大家整理了“2017年成人高考民法复习知识点之民事权利”,想要了解更多请及时关注留学群。

  1.民事权利的概念

  关于民事权利的概念,有多种表述。本书认为,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实现其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民事权利由自由权、请求权和胜诉权三种权利要素构成,是这三种权利要素的统一。

  (1)自由权,即权利人可以自主决定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2)请求权,即权利人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3)胜诉权,即权利人在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保护的权利。

  2.民事权利的分类

  依据不同的标准,对民事权利可以作如下不同的分类:

  (1)财产权与人身权

  以民事权利所体现的利益的性质为标准,民事权利可以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如物权、债权、继承权等。人身权是指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如人格权、身份权等。

  (2)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与抗辩权

  以民事权利的作用为标准,民事权利可以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对权利客体予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支配权的特点在于:权利人可直接支配权利客体以满足自身利益需要,无须他人行为的介入;权利人可以排除他人妨碍其对客体的支配,具有排他性。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都属于支配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请求权的特点在于:请求权人必须通过他人行为的介入才能实现其权利。请求权是基于基础权利而派生的权利,有基础权利才有请求权。请求权因基础权利的不同可分为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等。

  形成权是指权利人可以以自己单方的意思表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属于形成权的有追认权、选择权、撤销权、抵销权、解除权及继承权的抛弃权等。形成权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没有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事先约定的,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不能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

  抗辩权是指对抗他人请求权的权利。抗辩权的作用在于对抗请求权。所以,抗辩权的行使,通常以他人请求权存在并且提出请求为前提。抗辩权分为永久性抗辩权和延期性抗辩权。永久性抗辩权是指能使他人请求权的行使永久被排除的权利,如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抗辩权。延期性抗辩权是指能使他人请求权在一定时期内不能行使的权利,如同时履行抗辩权。

  (3)绝对权与相对权

  以民事权利效力所及的范围为标准,民事权利可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绝对权是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的权利。绝对权的权利人可以向一切人请求不作为。绝对权的特点有二:其一,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任何人,因此又称为对世权;其二,权利主体不必通过义务主体的行为就可实现自己的权利。物权、人身权、继承权和知识产权都属于绝对权。

  相对权是指其效力仅及于特定人的权利。相对权的权利人只能向特定的义务人主张权利。相对权的特点有二:其一,义务主体是特定的人,因此又称为对****;其二,权利主体自己不能直接实现其权利,必须通过特定义务主体履行其义务才能实现自己的权利。债权是典型的相对权。

  (4)主权利与从权利

  以民事权利的相互依存关系为标准,民事权利可以分为主权利与从权利。

  主...

2017司法考试三卷考点:民事权利的救济

 

  留学群司法考试栏目精心整理提供“2017司法考试三卷考点:民事权利的救济”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了解更多相关详情,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1、公力救济(适用民事诉讼法)

  公力救济是权利人通过行使诉权,诉请法院依民事诉讼和强制执行程序保护自己权利的措施。

  2、自力救济

  自力救济是权利人依靠自己的力量强制他人捍卫自己权利的行为,包括自卫行为和自助行为。自卫行为又包括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两种。自力救济只有在来不及援用公力救济而权利正有侵犯的现实危险时才允许被魄力使用,以弥补公力救济的不足。

  (1)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A、有侵害自己或他人权利的行为;

  B、侵害行为应当哪个是违法行为;

  C、须侵害行为正在进行;

  D、须防卫行为不超过必要的限度。

  (2)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

  A、须有紧迫危险;

  B、须为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体、自由以及财产上的危险;

  C、须避险行为确属必要;

  D、避险行为所带来的损害不超过危险所能导致的损害。(1、2两点跟刑法上的规定没有区别)

  (3)自助行为的概念和要件

  A、自助行为是权利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在紧急情况下对加害人的财产加以扣押、毁损或对其人身进行适当约束的行为。

  B、构成要件:

  a、须自己的权利受到不法侵害;

  b、须时间紧迫来不及请求国家机关援助;

  c、须自主行为所使用的手段适于请求权的实现;

  d、须不逾越保全请求权的必要程度。

  △注意:自助行为与正当防卫、留置权等概念的区别。

  a、自助行为与正当防卫:自助行为仅针对侵害自己权利的事实作出反应,而正当防卫既可以是针对侵害正当防卫人的事实作出反应,也可以针对侵害正当防卫人之外的人作出。

  b、自助行为与留置权:自助行为既可以就财产进行自助,还可以就人身自由进行自助;留置权只能 就财产进行留置。自助行为不强调被扣押的财产与债务具有牵连关系;留置权原则上以财产与债务有牵连关系为前提(企业之间的留置除外)。留置权以合法占有为 前提;自助行为在扣押时没有占有标的物。

  司法考试栏目推荐:

  2017年司法考试题库

  2017年司法考试备考辅导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时间及内容

  

2017司法考试三卷民法知识点:民事权利

 

  留学群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司法考试三卷民法知识点:民事权利”,欢迎阅读。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1、民事权利的概念

  (1)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具体包括三个方面的可能性:

  A、权利人直接享有某种利益,或者实施一定的行为的可能性。

  B、权利人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

  C、在权利受到侵犯时,请求有关国家机关予以保护的可能性。

  (2)民事权利是权利人意思自由的范围,在此范围内,有充分的自由,可实施任何行为,法律对此给予充分的保障。反之,行为超出法律划定的界限,不仅得不到保障,反而要被追究责任。

  (3)权利的具体作用样态,谓之权能;法律所确认的当事人的意思作用范围,谓之权限。与民事权利相近的概念,主要有权限、权能、法益。在此作一简单的比较:

  A、权限。权限是法律所确认的当事人的意思范围。它更接近于资格,确定当事人意思自由的限度。而且在很多情况下,获得一定权限的人,在进行权限内的活动时,往往不是为了自己的利益,即获得权限与获得权限人的利益无关。

  B、权能。权能是权利的具体作用样态,如所有权可以表现为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

  C、法益。法益是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受法律所保护的利益,不一定都是权利,很多没有达到权利的程度。每一种权利的内容都是具体的法益,但是并非每一种法益都可以上升到权利的程度。

  2、财产权与人身权

  (1)财产权,指以财产利益为标的的权利。财产权包括物权和债权。财产权不具有专属性,可以转让、抛弃和继承。

  (2)人身权,指以人格利益或者身份利益为标的,与权利人的人身不可分的民事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人身权大多具有专属性,不可转让和继承。

  (3)综合性的权利,指兼具财产权和人身权属性的权利。主要有三种:第一,知识产权(商标权除外);第二,继承权;第三,社员权(如股权、合作社的社员权)。

  3、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1)形成权

  A、形成权的概念。

  形成权,指依据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消灭的权利。

  B、形成权的类型

  a、财产法上的形成权与身份法上的形成权

  (a)财产法上的形成权包括以下两大类:

  (a)债法上的形成权。

  例如:(效力待定合同中的)追认权、(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选择之债中债务人享有的)选 择权、法定抵销权(任意抵销权不是形成权)、债务免除权、合同解除权(法定解除权与约定解除权)、(试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认可权、(继续性合同中一方 享有的)终止权、(间接代理中第三人的)选择权。

  (b)物权法上的形成权。

  例如:所有权的抛弃(无相对人的形成权)、他物权的抛弃(有相对人的形成权)、典物回赎权、共有物分割请求权。

  (b)身份法上的形成权包括以下两大类:

公务员申论热点:让民事权利深入民生保护民生

 

  要参加公务员考试的考生们,来看看本文“公务员申论热点:让民事权利深入民生保护民生”,跟着留学群公务员考试栏目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帮到您!

  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代表审议新的民法总则草案。

  对老百姓来讲,民法典就是现实生活权利的宣言书。这次民法总则草案沿用原民法通则的做法,设专章规定民事权利的种类和内容,包括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知识产权,以及网络虚拟财产、数据信息等新型民事权利等。与此同时,历经三审的民法总则草案,总体上愈发显现“权利法”的色彩,呈现出创新与亮色。

  草案对特殊民事主体的权利保护增加了新规定。原民法通则没有设定保护胎儿利益的规则,此次草案规定胎儿享有民事权可继承遗产,即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再如,在民法通则中,智力障碍者、失能老人等成年人的监护一直是空白点。此次草案为失能老人等建立协商监护制度,即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有关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承担监护责任。

  当今社会已步入信息和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安全已经成为公民享有的重要权利,甚至与其他权利密切相关,将个人信息保护写入民法总则,对于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使公民免受非法侵扰,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具有现实意义。所以,草案明确提出“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确保依法取得的个人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个人信息。”

  多年来实践证明,民事权利保护还与国家征收征用制度相关。去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又发布了《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提出,要完善财产征收征用制度。此次草案明确,“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这既是落实中央关于保护产权的意见,也体现了保护人民权利的思想。

  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鼓励见义勇为、自愿救助等好人好事,民法总则草案还新增了“自愿紧急救助免责”制度。即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实施救助的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不过,实施救助的人存在重大过错,造成了重大损失的,要承担适当责任。

  在此次草案中,诉讼时效制度也迎来了新的突破。现行法律规定,一般时效期间为二年,例如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应在两年内提起诉讼。但社会生活已发生深刻变化,交易方式与类型不断创新,权利义务关系日趋复杂,要求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期间有必要适当延长。所以,草案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另外,考虑到受中国社会传统观念影响,遭受性侵害未成年人的家庭、家长往往不敢、不愿寻求法律保护,此次草案对于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作了特别规定,即“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当然,权利的行使也有边界,在此次草案中,环境资源保护成为公民行使民事权利的一个“硬约束”。资源和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我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人均资源占有量相对较少,生态环境形势严峻。为此,草案规定,“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应当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弘扬中华优秀文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017银行专业资格法律法规辅导:民事权利主体

02-24

标签:

 

  留学群银行专业资格栏目整理了“2017银行专业资格法律法规辅导:民事权利主体”大家快做好准备吧。

  民事权利主体

  7.1.1民事权利主体的概念

  民事权利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力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

  7.1.2 自然人

  这里要明确两个概念,即“公民”和“自然人”。所谓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依该国宪法和法律享有权力并承担义务的自然人。因此,公民是自然人,但自然人并非一定是公民,因为自然人还包括在本国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7.1.3 法人

  1. 法人的概念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力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力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2. 法人成立的要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 法人的分类

  (1)企业法人

  企业法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法人。在我国,公司法人是最重要的企业法人形式。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机关法人

  (3)事业单位法人

  (4)社会团体法人

  7.1.4 非法人组织

  非法人组织又称非法人团体,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

  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合伙型联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等。

  银行专业资格考试栏目为你推荐:

  2017年银行专业资格考试时间

  2017银行专业资格考试复习技巧

  2017上半年银行专业资格考试报名时间

  银行专业资格2017考试题型及答题建议

  2017年银行专业资格考试高效备考方法

  

2017银行专业银行管理复习笔记:民事权利主体

 

  留学群银行专业资格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银行专业银行管理复习笔记:民事权利主体”,大家要把握好复习的进度,好好备考,希望此文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七章

  本章分为民事法律和商事法律两大部分,民事法律部分包括民事权利主体、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担保法律制度。商事法律基本规定是层次较高和实践性很强的法律规范。

  7.1 民事权利主体

  7.1.1民事权利主体的概念

  民事权利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力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自然人、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

  7.1.2 自然人

  这里要明确两个概念,即“公民”和“自然人”。所谓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依该国宪法和法律享有权力并承担义务的自然人。因此,公民是自然人,但自然人并非一定是公民,因为自然人还包括在本国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7.1.3 法人

  1. 法人的概念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力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力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2. 法人成立的要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 法人的分类: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1)企业法人

  企业法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法人。在我国,企业法人主要有两种分类方法:

  一是根据所有制性质和外商参与方式,将企业法人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私营企业法人、中外合资企业法人、中外合作企业法人、外商独资企业法人。

  二是根据企业的组合形式,将企业法人分为单一企业法人、联营企业法人和公司法人。在我国,公司法人是最重要的企业法人形式。

  (2)机关法人

  (3)事业单位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从事非营利性的社会公益事业的法人。

  (4)社会团体法人

  7.1.4 非法人组织

  非法人组织又称非法人团体,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

  银行专业资格考试栏目为你推荐:

  2017年银行专业资格考试时间

  2017银行专业资格考试复习技巧

  

2017上半年银行专...

成人高考民法2017重要考点之民事权利

 

  准备参加2017年成人高考的小伙伴们要开始准备备考了,好的准备才能得到好的结果,大家都要加油哦!留学群成人高考栏目为大家带来“成人高考民法2017重要考点之民事权利”,希望大家能有所收获。

  1.民事权利的概念

  关于民事权利的概念,有多种表述。本书认为,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实现其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民事权利由自由权、请求权和胜诉权三种权利要素构成,是这三种权利要素的统一。

  (1)自由权,即权利人可以自主决定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2)请求权,即权利人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3)胜诉权,即权利人在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保护的权利。

  2.民事权利的分类

  依据不同的标准,对民事权利可以作如下不同的分类:

  (1)财产权与人身权

  以民事权利所体现的利益的性质为标准,民事权利可以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如物权、债权、继承权等。人身权是指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如人格权、身份权等。

  (2)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与抗辩权

  以民事权利的作用为标准,民事权利可以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对权利客体予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支配权的特点在于:权利人可直接支配权利客体以满足自身利益需要,无须他人行为的介入;权利人可以排除他人妨碍其对客体的支配,具有排他性。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都属于支配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请求权的特点在于:请求权人必须通过他人行为的介入才能实现其权利。请求权是基于基础权利而派生的权利,有基础权利才有请求权。请求权因基础权利的不同可分为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等。

  形成权是指权利人可以以自己单方的意思表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属于形成权的有追认权、选择权、撤销权、抵销权、解除权及继承权的抛弃权等。形成权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没有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事先约定的,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不能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

  抗辩权是指对抗他人请求权的权利。抗辩权的作用在于对抗请求权。所以,抗辩权的行使,通常以他人请求权存在并且提出请求为前提。抗辩权分为永久性抗辩权和延期性抗辩权。永久性抗辩权是指能使他人请求权的行使永久被排除的权利,如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抗辩权。延期性抗辩权是指能使他人请求权在一定时期内不能行使的权利,如同时履行抗辩权。

  (3)绝对权与相对权

  以民事权利效力所及的范围为标准,民事权利可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绝对权是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的权利。绝对权的权利人可以向一切人请求不作为。绝对权的特点有二:其一,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任何人,因此又称为对世权;其二,权利主体不必通过义务主体的行为就可实现自己的权利。物权、人身权、继承权和知识产权都属于绝对权。

  相对权是指其效力仅及于特定人的权利。相对权的权利人只能向特定的义务人主张权利。相对权的特点有二:其一,义务主体是特定的人,因此又称为对****;其二,权利主体自己不能直接实现其权利,必须通过特定义务主体履行其义务才能实现自己的权利。债权是典型的相对权。

<...

2017年司法考试卷三民法知识点:民事权利的救济

 

  2016下半年司法考试落下帷幕,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每一位考生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留学群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年司法考试卷三民法知识点:民事权利的救济”,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2017年司法考试卷三民法知识点:民事权利的救济

  1、公力救济(适用民事诉讼法)

  公力救济是权利人通过行使诉权,诉请法院依民事诉讼和强制执行程序保护自己权利的措施。

  2、自力救济

  自力救济是权利人依靠自己的力量强制他人扞卫自己权利的行为,包括自卫行为和自助行为。自卫行为又包括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两种。自力救济只有在来不及援用公力救济而权利正有侵犯的现实危险时才允许被魄力使用,以弥补公力救济的不足。

  (1)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A.有侵害自己或他人权利的行为;

  B.侵害行为应当哪个是违法行为;

  C.须侵害行为正在进行;

  D.须防卫行为不超过必要的限度。

  (2)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

  A.须有紧迫危险;

  B.须为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体、自由以及财产上的危险;

  C.须避险行为确属必要;

  D.避险行为所带来的损害不超过危险所能导致的损害。(1、2两点跟刑法上的规定没有区别)

  (3)自助行为的概念和要件

  A.自助行为是权利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在紧急情况下对加害人的财产加以扣押、毁损或对其人身进行适当约束的行为。

  B.构成要件:

  a、须自己的权利受到不法侵害;

  b、须时间紧迫来不及请求国家机关援助;

  c、须自主行为所使用的手段适于请求权的实现;

  d、须不逾越保全请求权的必要程度。

  司法考试栏目推荐:

  2016年司法考试证书领取

  解读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改革

  2016年司法考试真题及答案解析汇总

  2016年司法考试成绩查询入口及时间汇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