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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法考试民事证据解析

 

  2016司法考试民事证据解析

  民事证据在司法考试中占据其重要的位置,两大诉讼法都非常重视证据,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留学群司法考试专栏为正在备战司考的同学们带来的是民事证据考点,希望能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

  证据论述

  1. 民事证据的概念:民事证据,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资料。

  2. 民事证据的特征:

  客观性——证据必须是对客观存在的客观反映。

  关联性——与待证事实存在一定的内在联系,这种内在联系具体表现为,证据应当是能够证明待证的案件的全部或一部的客观事实。

  合法性:证据的合法性有3点要求

  (1)证据的形式合法。

  (2)收集证据的手段与程序合法。在我国,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偷听偷录不等于窃听窃录”,民事诉讼在一定意义上允许一方当事人在适当的场合下进行偷听偷录,却严格禁止侵犯他人隐私的窃听窃录。)

  (3)证据材料转化为民事证据的程序合法。

  证据的法定种类

  《民事诉讼法》规定八种证据形式,即书证、物证、试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与勘验笔录。

  书证: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形式所记载的内容或者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物证:物证是指以其自身的外形、特征、质量、性能、痕迹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典型的外形如物品的长、宽、高,痕迹如指纹、脚印等。

  视听资料:试听资料是指以声音、图像以及其他试听信息来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录像带、录音带等信息材料,具体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当事人陈述:当事人的陈述往往具有两面性:一是可信性,当事人是案件的经历者,因此他们对案件情况了解得最全面、真切,陈述具有可信性的一面;二是虚假性,这是因为当事人是案件厉害关系人,案件的处理结果关系到他的直接利益。法律规定,当事人的主张一般需要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初对方当事人认可,法院不得支持其主张。

  《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在刑事诉讼中口供必须进行补强。而民事诉讼法则有一个例外,即对方当事人认可,这是因为民事诉讼遵循意思自治,允许自认。

  证人证言:是指当事人之外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人想人民法院就自己知道的案情事实所作的陈述。

  (1)证人的资格:

  证人必须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以外的人;

  证人必须是了解案件事实的人,证人不适用回避,案件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只要其知晓案件的有关情况,其均可作为证人作证,即使其与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有厉害关系;

  证人必须能够正确表达意思。法律规定,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注意:民诉中的证人包括单位与个人。刑诉中不存在单位证人。

  证人的身份不得具有重合性。本案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