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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三卷《民法》重点:物权的公示

 

  考友们都准备好司法考试了吗?本文“2018年司法考试三卷《民法》重点:物权的公示 ”,跟着留学群来了解一下吧。要相信只要自己有足够的实力,无论考什么都不会害怕!

  2018年司法考试三卷《民法》重点:物权的公示

  1、交付-动产

  所谓交付,即移转占有。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就是将对物的占有移转给买受人。近代以来,大多数国家在法律上都确认交付为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将动产的占有人推定为权利人。一般而言,交付是占有的现实转移。出于交易便捷的考虑,各国立法上还承认观念交付,作为对现实交付的补充。

  以交付作为公示方法是为一般原则;但是对于船舶、飞行器和机动车等特殊动产,法律规定以登记作为物权变动的对抗要件,即非经登记,关于这些特别动产的物权变动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2、登记

  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是将物权变动的事项登载于特定国家机关的簿册上。相比于动产而言,不动产具有价值大、稀缺性较高的特点。因而围绕特定不动产发生的交易关系相对较多,单凭占有不足以表征不动产上的权利归属关系。因而需要通过不动产登记,由专门的登记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对不动产上的权利及其变动进行登记,向社会公开以供查阅,便利不动产交易的进行,并保护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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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三卷《民法》重点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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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司法考试三卷《民法》重点精选

  分包是指从事工程总的单位将所承包的工程的一部分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的行为,该总承包人并不退出承包关系,其与第三人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合法的分包须满足以下几个:

  (1)分包必须取得发包人的同意;

  (2)分包只能是一次分包,即分包单位不得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出去;

  (3)分包必须是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4)总承包人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不得将主体工程分包出去。

  转包则指承包人在承包工程后,又将其承包的工程建设任务转让给第三人,转让人退出承包关系,受让人成为承包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由于转包容易使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者进行工程建设,以致造成工程低下、建设市场混乱,所以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均作了禁止转包的规定。实践中,常见的转包行为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别人;另一种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即变相的转包。但不论何种形式,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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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三卷《民法》重点:物权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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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司法考试三卷《民法》重点:物权变动

  1、物权的取得: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原始取得是指非基于他人继存权利而去的物权,一般是基于事实行为而取得物权,如先占、添附或者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如善意取得或者取得孳息。

  继受取得是指基于他人继存权利而取得物权,一般是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依据继受取得的方式不同还可以分为移转的继受取得和创设的继受取得,移转的继受取得是指物权人将自己享有的物权通过一定的法律行为转移给他人,如继承、买卖。创设性继受取得是指在他人所有的标的物上设定用益物权或担保物权而取得他物权,如设定抵押权。

  2、物权变动模式

  (1)意思主义:物权的设定与转移因当事人的债权意思表示二而发生变动。

  我国现行法规定的物权变动模式,既非债权意思主义,也非债权形式主义,而是一种特有的模式——物权意思主义。这一模式的主要内容是:①物权合意是物权变动的充分 必要条件;②在当事人无明确的物权合意的情况下,采交付要件主义,即推定交付中具有物权合意,交付是物权变动的充分必要条件,但有证据证明交付不是基于当事人意思的除外;③承认包括不动产在内的善意取得制度,通过对抗 力规则和善意取得制度来解决交易安全问题。这种模式既具有其自身的价值与合理性,也符合我国物权变动的传统和习惯。我国正在进行的物权立法不宜轻易将其否定。

 

 3、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

  已交付的物权对抗未交付的物权;登记不是物权变动的要件,仅为物权变动的对抗要件,即未有物权合意或交付,即使进行 了登记,也不必然导致物权的变动,经登记的物权变动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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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三卷《民法》重点:补偿性损害赔偿

 

  要参加司法考试的同学们,留学群为你整理“2018年司法考试三卷《民法》重点:补偿性损害赔偿”,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广大放松心态,从容应对,正常发挥。更多资讯请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哦!

  2018年司法考试三卷《民法》重点:补偿性损害赔偿

  补偿性损害赔偿:

  (1)完全赔偿原则

  根据《合同法》第113条第一款的规定,违约方承担补偿性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两部分。

  ①实际损失。指因违约行为遭受的财产损害和人身损害,但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②可得利益的损失。主要指利润的损失,例如获得标的物以后转卖所获得的纯利润;获得机器设备后投入使用所获得的营业纯利润。

  (2)补偿性损害赔偿的限制

  ①可预见规则。根据《合同法》第113条的规定,损害赔偿的数额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②减损规则。根据《合同法》第119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③损益相抵。如果违约行为在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同时,还给对方带来了收益或者给对方减少了费用的支出,则在计算损害赔偿的数额时应当减去该收益或者节约的费用。例如:委托人甲指示受托人乙抛出A股票,购买B股票,乙未按照甲的指示办理,而是购买C股票。3个月后甲发现此事时,B股票每股上涨了100元,C股票每股上涨了70元。在计算乙对甲的损害赔偿数额时,应当将其在C股票上为甲赚的钱“刨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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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重点四

 

  2017年的成人高考报名即将开始,留学群为大家提供“2017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重点四”供广大考生参考,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更多资讯请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2017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重点四

  法人

  1法人 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2法人特征:a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b法人是依法独立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

  3法人的独立性主要表现在三方面:组织上的独立性、财产上的独立性、责任上独立性

  4法人应具备的条件:a依法成立b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c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d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5法人的分类:

  (一)学理上对法人的分类

  1法人设立所依据的法规

  公法人 是指依据公法设立的法人。

  私法人 是指依据私法设立的法人。

  2法人成立的基础

  社团法人 是指以社员权为基础的人的集合体,其以有一定的成员为成立条件。

  财团法人 是指为一定的目的的财产的集合体,其以捐助的一定财产为基础,以一定的捐助行为为成立条件。

  3社团法人成立的目的

  营利法人 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其设立的目的是为成员谋取经济上的利益

  公益法人 是指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的法人。

  中间法人 既不以营利为目的,又不以从事工艺失业为目的的法人。

  (二)法律上对法人的分类

  1企业法人 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

  根据企业的组织形式,企业法人可分为公司法人和非公司法人。

  2非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机关法人 是指从事国家管理活动的各类各级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法人 是指从事非营利性的社会各项公益事业的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 是指有自然人或者法人自愿组成的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或者有一定的捐赠财产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

  6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是指法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a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成立,终于消灭b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受法人自然属性的限制c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相互具有差异性

  7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是指法人以自己的意思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亦即法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的资格。

  8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特征:a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在存续期间上是一致的b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受其目的和经营范围的限制c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由法人机关或者代表人实现的

  9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是指法人对自己的不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10法人民事责任能力特征:a法人民事责任能力与其他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

  b法人民事责任能力是对其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的能力

  11法人机关 是指根据法律、章程或条例的规定,于法...

2017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重点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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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重点三

  自然人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点:1平等性2内容的广泛性和统一性

  3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4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

  5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

  6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死亡(自然死亡、宣告死亡)

  自然死亡 又称生理死亡,是指自然人生命的终结。

  宣告死亡 又称推定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后经厉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该自然人为死亡。

  7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宣告之日为被宣告死亡人死亡的日期。

  *依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继承人分别继承。

  8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是指自然人得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取得和行使权利,设定和履行义务的资格。

  9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

  a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是指可完全独立地进行民事活动,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十八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又称部分民事行为能力、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可以独立进行一些民事活动但不能独立进行全部民事活动的资格。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包括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c无民事行为能力 是指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由它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10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 是指人民法院经厉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制度。

  11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宣告须具备条件:a须经厉害关系人申请

  b被申请的当事人须为精神病人

  c须由人民法院经特别程序作出宣告

  12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终止:死亡

  13自然人的住所 是指自然人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主要基地和中心场所。(只能有一个)

  14居所 一个人总要居住在一个地方,起居住的地点称为居所。

  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经常居住地 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

  15住所的法律意义:

  a确定民...

2017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重点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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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重点二

  民事法律关系

  1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根据民事法律规范确立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系。

  2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a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b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一般是 自愿设立的c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a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人。b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亦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和义务。c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4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a是否直接具有财产利益的内容

  财产关系 是指直接与财产有关的具体由财产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人身关系 是指与主体不可分离的,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b义务主体的范围

  绝对法律关系 是指义务主体不特定,权利人以外的一切权利人均为义务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相对法律关系 义务主体为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c内容的复杂程度

  单一民事法律关系 是指只有一组对应的权利义务的民事法律关系。

  复合民事法律关系 是指两组以上对应的权利义务的民事法律关系。

  d形成和实现的特点

  权利性民事法律关系 是指民事主体依其合法行为而形成的,能够正常实现的民事法律关系。

  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 是指因不法行为而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

  5民事法律事实 是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终止的客观现象。

  6民事法律事实有两个基本特征:其一客观性,其二法定性

  7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

  a自然事实 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的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

  b人的行为 是指与人的意志有关,直接体现人的意志,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

  8民事权利 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范围或者实施某一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9民事权利的分类:

  a是否以财产利益为内容

  财产权 是指是否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

  人身权 是指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

  b权利的作用

  支配权 是指主体对权利客体可直接加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请求权 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抗辩权 广义上是指抗辩请求权或否认他人的权利主张的权利,有的称为异议权;狭义上是指对抗请求权的权利。

  形成权 是指权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

  c权利的效力范围

  绝对权 又称对世权是指其效力及于...

2017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重点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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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重点一

  民法概述

  1.作为法律体系中的一个法律部门,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2.古代社会民法的典型代表为罗马法。近代民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第一部资产阶级民法典)。资产阶级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苏俄民法典》(列宁).我国《民法通则》1986年颁布。

  3.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

  4.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主要特点:a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b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c受价值规律支配

  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的主要特点:a主体的地位平等b与民事权力的享受和行使有关c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5.我国民法具有一下性质:a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b民法为文明法c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d民法为实体法e民法为私法

  6.民法的任务有:a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b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c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

  7.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其效力贯穿于各项民事法律制度之中的民法的根本规则,是民法立法的指导方针和解释民法规范、适用民法规范以及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8.民法的基本原则具有评价功能和补充功能。

  9.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A平等原则(首要原则):a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 b民事主体平等地依法受权利和负担义务c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平等保护d民事主体的民事责任平等B自愿原则 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以自己的意志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按照自己的意思和利益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自愿原则的表现:a当事人自主决定民事事项b当事人对自己的真实意思负责。(自愿原则的核心是合同自由) C公平原则 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平衡各方面的利益,要求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公平原则的表现:a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机会平等b当事人的关系上利益应均衡c当事人合理地承担民事责任..D诚实信用原则 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诚实,守信用,善意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E公序良俗原则 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不得违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

  10.民法的渊源:法律(宪法,民事基本法,民事单行法和其他法律中的民法规范)法规,规章,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国家政策和习惯。

  11.民法的效力:A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法律不溯及既往、新法改废旧法)B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我国民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领海、领空以及依据国际法和国际惯...

2017成人高考民法重点:普通合伙的概念与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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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成人高考民法重点:普通合伙的概念与特征

  普通合伙,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组织。

  在实践中,绝大多数合伙都是普通合伙,如果未加限制词“有限”,通常说的合伙是指普通合伙,而且通常称“合伙”。普通合伙企业属于营利性普通合伙。

  普通合伙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合伙是两个以上的合伙人所组成的组织

  通常情况下,合伙人并无资格限制,只要具有行为能力,可以签署合伙合同,均可以成为合伙人。但是,《合伙企业法》第3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合伙存在的基础是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是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之间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合伙协议是合伙组织最重要的内部法律文件,各个合伙人都是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3)合伙以经营共同事业为目的

  正是以经营共同事业为目的,合伙才能作为一种多个合伙人所组成的组织体而存在。

  (4)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所谓“普通”,就是指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并且是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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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成人高考民法重点:合伙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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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成人高考民法重点:合伙的概念

  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合伙合同而共同出资、共同经营事业,依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承担责任的组织。这里所说的“事业”包括各种行业,可以是营利性的行业,也可以是非营利性的行业。

  我国关于合伙的法律规范主要体现在《民法通则》和《合伙企业法》两部法律中。以适用法律的不同为标准,合伙可分为两种类型,合同型合伙和企业型合伙。所谓合同型合伙,是指根据合伙合同形成的合伙,该类型合伙虽然有两个以上的人出资,经营共同事业,但是没有合伙名称,并未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成立为一个组织体,组织松散;或者是临时性的i其性质属于合伙合同,没有民事主体资格。合同型合伙适用《民法通则》。所谓企业型合伙,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该类型合伙具有字号,并在工商部门登记为一个组织体。企业型合伙适用《合伙企业法》。

  无论是合同型合伙还是企业型合伙,都存在一些共同的规则,例如都需要两个以上的合伙人,都需要订立合伙协议,都需要共担责任和风险等。但是,二者的法律地位不同。一方面,企业型合伙具有字号、并在工商部门登记为一个组织体,具有较强的团体性,可以成独立的民事主体;合同型合伙并不能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在性质上不过是一种合同关系。另一方面,两者在设立的条件、持续性、是否建立商业账簿、合伙的解散程序等方面都存在一定的区别。本书讨论的合伙是以《合伙企业法》为依据的企业型合伙,包括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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