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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一卷《法制史》重点: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考友们都准备好司法考试了吗?本文“2018年司法考试一卷《法制史》重点: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跟着留学群来了解一下吧。要相信只要自己有足够的实力,无论考什么都不会害怕!

  2018年司法考试一卷《法制史》重点: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一、关于代表享有的具体权利的规定

  1、修订前:没有规定

  2、修订后:在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增加1条,作为新法的第3条:“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

  (二)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

  (三)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四)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

  (五)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表决;

  (六)获得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所需的信息和各项保障;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3、命题角度分析:新法增加了代表享有的具体权利的规定,针对新增的内容需要着重记忆:代表有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的权利;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权利和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权。

  二、关于完善代表履行义务的规定

  1、修订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3条规定:“代表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4条规定:“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2、修订后:将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3、第4条合并,作为新法的第4条:“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二)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做好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

  (三)积极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

  (四)加强履职学习和调查研究,不断提高执行代表职务的能力;

  (五)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六)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3、命题角度分析:新法增加了代表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做好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法|律教育网整理)积极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加强履职学习和调查研究,不断提高执行代表职务的能力;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等义务性规定,需要一般掌握。

  三、增加优先执行代表职务的规定

  1、修订前:没有规定...

2018年司法考试二卷《法制史》重点:宋刑

 

  大家做好准备迎接司法考试了吗?留学群诚意整理“2018年司法考试二卷《法制史》重点:宋刑”,只要付出了辛勤的劳动,总会有丰硕的收获!欢迎广大考生前来学习。

  2018年司法考试二卷《法制史》重点:宋刑

  1.《宋刑统》

  《宋刑统》于宋太祖建隆四年编成,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宋刑统》的体例,仿自唐末的《大中刑律统类》、后唐的《同光刑律统类》和后周的《显德刑律统类》。《宋刑统》的律文,基本税基《唐律疏议》的翻版。但它收集了自唐代开元二年(公元714年)到宋建隆三年近150年间的敕、令、格、式中的刑事规范,根据他们的需要选出209条附于律文之后,与之并行。《宋刑统》12篇、502条;不过在每篇之下设“门”,合计213门。

  2.刑统

  所谓“刑律统类”或“刑统”,即以刑律为主,将其它刑事性质的敕、令、格、式分载在律文各条之后,依律目分门别类地加以汇编的法规。从秦商鞅“改法为律”,直到唐律,历代法典无不称律,“刑统”的出现是法典编纂上的一个变化。

  3.编敕

  编敕是宋朝最重要、最经常的立法活动。由于宋朝是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高度发展的朝代,因而皇帝发布的诏敕是最有效力的法律形式,可以随时补充、修改甚至取代法律,也可以对特定的案件作出裁决而置律于不顾。但由于敕通常对特定之事或特定之人而发,为一时之权制,起初并未成为具有相对稳定性和普遍性的法律。把日积月累的单行敕令,加以分类整理,删去重复矛盾之处,然后再颁布,使之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就是所谓“编敕”。

  4.重法地

  宋仁宗嘉祐中期,开始实行“重法地”法,即凡在所谓“重法地”犯罪,加重处刑。最初以京城开封府诸县为重法地,强化京畿地区的治安。待创立“盗贼重法”后,河北、京东、淮南、福建等路,皆用重法。

  5.盗贼重法

  宋朝的“盗贼重法”实际上是“重法地法”的扩展,无论在何地,凡属劫盗罪当死者,籍没其家以赏告密者,妻子编制千里外,逢赦也不移不释。

  6.红契

  红契是宋朝初年出现的官府承认土地私有权的凭证。它实际上是地主占有土地进而剥削农民的法律依据。

  7.刺配之法

  宋太祖统治后期以宥恕死罪为借口,推行“刺配之法”,即赦免犯死罪者的死刑,而处以“决杖、流配、刺面”三种合用的代用刑。刺配之法的施行,实际上是古代肉刑之一——黥刑的复活。

  8.凌迟

  所谓凌迟刑,是中国古代最残酷的生命刑,用以制裁“口语狂悖致罪者”。适用方法说法不一,有的说“凌迟者先断其肢体,次绝其吭,当时之极法也”。还有的说:“凌迟者,其法乃寸而磔之,必至体无完肤,然后为之割其势.女则幽其闭,出其脏腑以毕其命,支分节解,菹其骨而后已。”

  9.折杖法

  折杖法是宋朝适用的刑罚变通方法,即用笞杖刑取代流刑、徒刑,并减轻笞杖数。

  

司法考试卷一法制史考点:钦定宪法大纲

 

  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每一位考生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留学群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司法考试卷一法制史考点:钦定宪法大纲”,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司法考试卷一法制史考点:钦定宪法大纲

  1.定义与性质:

  清廷宪政编查馆编订,于1908年8月颁布。此为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2.结构与主要内容:

  《钦定宪法大纲》共23条,分正文“君上大权”和附录“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第一部分14条规定了君主在立法、行政、司法、统军等各方面的绝对权力,维护皇帝尊严,保障皇权,限制议会权力等。第二部分规定了臣民的诸项义务,并加以种种限制。

  3.特点:皇帝专权,人民无权。

  4.实质:给封建君主制度披上“宪法”的外衣,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君主的绝对权力,体现了满洲贵族维护封建统治的意志及愿望。

  (关键词记忆:宪政编查馆;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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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卷一法制史考点: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每一位考生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留学群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司法考试卷一法制史考点: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司法考试卷一法制史考点: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1.《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以下简称《临时约法》)的内容、特点及意义。《临时约法》是民国南京临时政府于1912年3月11日公布的一部重要的宪法文件,共7章56条。它是中国历史上最初的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它的制定和公布施行,是南京临时政府法律建设的重要成就,也是中国宪法史上的一件大事。

  其一,《临时约法》具有中华民国临时宪法的性质。作为中国近代最初的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文件,从主流上说,它体现了资产阶级的意志,代表了资产阶级的利益,具有革命性、民主性。

  (1)《临时约法》是辛亥革命的直接产物,它以孙中山的民权主义学说为指导思想。民权主义是孙中山国家学说的核心。其基本内容是****帝制,建立民国,实现资产阶级专政的民主共和制度。《临时约法》使民权主义所确立的政治方案和原则通过法律的形式进一步具体化。

  (2)《临时约法》确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国家制度。它以根本法的形式宣判了封建君主****制度的死刑,确认了中华民国的合法性。它规定了国家的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肯定了辛亥革命的积极成果,更广泛地宣传了资产阶级共和国的思想。

  (3)《临时约法》肯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政治体制和组织原则。依照资产阶级三权分立原则,《临时约法》采用责任内阁制,规定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和国务院行使行政权力,参议院是立法机关,法院是司法机关,并规定了其他相应的组织与制度。

  (4)《临时约法》体现了资产阶级宪法中一般民主自由原则,规定人民享有人身、财产、居住、信教等项自由和选举、被选举、考试、请愿、诉讼等权利。这些规定反映了辛亥革命的积极成果,表现了资产阶级革命派标榜的民主精神。

  (5)《临时约法》确认了保护私有财产的原则。它以法律的形式破除了清王朝束缚私人资本主义发展的各种桎梏,客观上有利于资本主义的发展,但同时也清楚表明《临时约法》的资产阶级性质。

  其二,《临时约法》的主要特点就是从各方面设定条款,对袁世凯加以限制和防范。因此《临时约法》反映了当时斗争形势和力量对比关系,反映了资产阶级革命党人在即将交权让位之际,企图利用《临时约法》制约袁世凯,保卫民国的苦心和努力。其主要表现在:

  (1)在国家政权体制问题上,改总统制为责任内阁制,以限制袁世凯的权力。

  (2)在权力关系规定上,扩大参议院的权力以抗衡袁世凯。《临时约法》规定参议院除拥有立法权外,还有对总统决定重大事件的同意权和对总统、副总统的弹劾权。此外还规定临时大总统对参议院议决事项咨院复议时,如有2/3参议员仍坚持原议,大总统必须公布施行。

  (3)在《临时约法》的程序性条款上,规定特别修改程序以制约袁世凯。《临时约法》规定,约法的增修修改,须由参议院议员2/3以上或临时大总统之提议,经参议员4/5以上之出席,出席议员3/4以上之通过方可进行,以防止袁世凯擅自修改变更约法。

  2.《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意义。《临时约法》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资产阶...

2017司法考试卷一法制史考点:天坛宪草

 

  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每一位考生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留学群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司法考试卷一法制史考点:天坛宪草”,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2017司法考试卷一法制史考点:天坛宪草

  司考中国法制史重要名词解释:天坛宪草,北洋政府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于1913年10月31日由国会宪法起草委员会通过,共十一章一百一十三条。由于它是在北京天坛祈年殿起草的,所以被称为“天坛宪草”。“天坛宪草”采用了资产阶级宪法的形式和原则,抄袭了《临时约法》的一些条款,在具体规定中反映了制宪过程中各种政治势力的权力争夺。由于它继续限制袁世凯的权力,所以遭到袁世凯的扼制,没有能够颁布施行。

  中国法制史的发展,经历了奴隶制时期,封建制时期,半殖民地半封建时期和社会主义时期。每一时期,出现代表不同阶级利益的不同类型的法制。中国历代法制的思想法制思想指导了某一个时代的法制,也就指导了某一个时代的立法和司法,所以应对其有一个清楚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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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卷一《法制史》重点:民国时期的宪法

 

  法制史相对于其它类型法律科目来说,学习起来趣味更加浓厚一些,从某种角度上来说是它包含着一些历史事件,你是如何学习法制史的了?详情请看留学群司法考试频道为您提供的“2016年司法考试卷一《法制史》重点:民国时期的宪法”。

2016年司法考试《法制史》重点:民国时期的宪法

  (一)《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民国的第一个政权是南京临时政府,在孙中山的主持下,制定了《临时约法》。

  《临时约法》的制定目的是限制袁世凯的权利,因为这个时候,按照最初的约定,一旦清廷宣布退位,民国就要做出他原来的承诺兑现。就是要把民国的大总统让袁世凯来做。所以,孙中山在就职时只能叫做“临时大总统”。

  《临时约法》的主要特点是从各方面设定条款,对袁世凯以限制和防范。

  交权之后,进入到了民国的北京政府,又叫做北洋政府。

  (二)“天坛宪草”与“袁记约法”

  1.天坛宪草。是北洋政府时期的第一部宪法草案。采用资产阶级三权分立的宪法原则,确认民主共和制度。同时,也体现了国民党通过制宪制袁世凯权力的意 图。如肯定了责任内阁制、规定国会对总统行使重大权力的牵制权、限制总统任期。后来袁世凯解散国会,使“天坛草案”遂成废纸。

  2.袁记约法。按照袁世凯的意愿,完成了民国的一部宪法,叫做《中华民国约法》。

  (三)“贿选宪法”

  袁世凯死后,即他而起的是曹昆,他以再造的民国英雄自居。又颁布了《中华民国宪法》。曹昆是以袁世凯来贿赂原本为袁世凯遣散的国会议员。因此,把他的总统叫做贿选总统。他的宪法称为“贿选宪法”。

  (四)《中华民国宪法1947》

  南京国民政府在1928在南京开始制定一系列的法律。首先蒋介石说是以“孙中山”的理论,民国的建立要经过军政、训政、宪政。蒋介石颁布的《训政纲领》,各派政治势力不能容忍。蒋介石迫于压力,又制定《训政时期约法》。

  到了1936年迫于各方的政治压力,尤其是共产党人的外在压力,各个民主党派,蒋介石不得不又制定了《中华民国宪法草案》,由于颁布在5月5日,故称“五五宪草”。

  到了36年底出现了“西安事变”,接着是“七七事变”,全国一致抗日。中华民国进入了战争时期,战争时期的宪政被冻结。所以,五五现草,以“抗日”为借口,再次冻结。国家的政权体制成立了全国最高国防委员会,蒋介石是委员长。这样一拖就是八年。

  到46年,蒋介石以民族英雄的形象,从四川娥眉山到南京,开始要仿行宪政。这就是46年后,经过共产党人的坚持和各个民主党派的坚持,蒋介石最终撕毁了政协协议。召开了一党包办的国民大会。在国民大会上制定了《中华民国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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