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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测法律常识考点: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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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测法律常识考点:刑事诉讼

  新法往往是行测常识判断的考查内容,需要大家重点学习,重点掌握。今天和大家讨论一下《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新增的一种诉讼制度——速裁程序。

  一、速裁程序的概念

  《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且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

  二、速裁程序的适用前提

  1、审级低:由上述法条可知,速裁程序只适用于基层法院管辖的案件。所以,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等《刑诉法》明确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不得适用速裁程序。

  2、刑罚轻:速裁程序只适用于对犯罪嫌疑人或刑事诉讼被告人可能判处较轻刑罚的情形。这里所说的较轻刑罚是指3年以下有期徒刑,包括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管制、拘役、单处附加刑等。

  3、证据足:速裁程序是刑事诉讼中速战速决的诉讼制度,速战速决的前提是要查明敌情。因此,适用速裁程序时,要求案件相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无可以证据,无缺漏证据。

  4、须同意:适用速裁程序无疑会大大降低司法成本。但是不得不承认,适用速裁程序时,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不能像普通程序那样能够得到充分行使。因此,适用速裁程序时,要求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使用该程序。

  三、速裁程序的特点

  1、法官少: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应该注意的的是,速裁案件由一人审判,但审判人员必须是法官,而不能是人民陪审员。

  2、审期短:关于速裁程序的审理期限《刑事诉讼法》第225条做了明确规定,具体内容如下: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10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1年的,可以延长至15日。与普通诉讼程序2-3个月的审理期限,简易程序20日至1.5个月的审理期限相比,速裁程序的审期大大缩短了,是名副其实的速战速决制度。

  3、当场判:《刑事诉讼法》第224条规定: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不受送达期限的限制,一般不进行法条调查、法庭辩论,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和被告人最后陈述的意见,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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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公务员法律常识考点

 

  来看看本文“2017年公务员法律常识考点”,跟着留学群公务员考试栏目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帮到您!

  民法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人身关系主要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财产关系主要包括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有:平等原则;自愿原则;等价有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尊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三)民事法律的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要素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即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公民和法人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国家是特殊的民事主体。

  (四)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以下条件:

  (1)行为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二)显失公平的。

  物权法

  (一)物权及其种类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三大类。

  (二)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1.动产交付。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继承法

  法定继承人的顺序:

  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民事诉讼法

  (一)管辖

  民事诉讼管辖,是指确定不同级别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各个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我国民事诉讼法结合我国审判实践,规定了下列几种管辖: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指定管辖和移送管辖。

  1.级别管辖 :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民事诉讼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案件: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内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