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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0
要参加201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同学们,留学群为大家提供“2018年辽宁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通知”供广大考生参考,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更多资讯请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2018年辽宁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通知
一、年检对象
截至2017年12月31日辽宁省境内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在册的注册会计师和在省注协代管户代管的注册会计师。
二、年检内容与年检重点
1.着重清理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专职执业的注册会计师;
2.注册会计师的执业年龄是否符合规定;
3.注册会计师完成2017年度继续教育情况;
4.履行会员义务情况,如会费缴纳、业务报备、行业自律公约等制度执行情况;
5.注册会计师2017年有无受过刑事处罚;有无因工作中犯严重错误而受到行政处罚、撤职以上的处分;有无受过行业惩戒。
年检中重点关注中小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严格检查被投诉举报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2017年新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以及省注协代管的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情况。
三、年检方式与工作程序
2018年度年检工作以送审检查为主,分为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自查、年检资料送审检查(个别实地检查)和省注协复核确认处理三个阶段。
(一)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自查阶段。
1.自查时间。2018年1月22日至2月28日。
2.自查要求。各会计师事务所要认真开展自查和组织本所的注册会计师参加检查,积极收集整理相关资料和信息,并填报相关年检表(表式详见附件1、2),对注册会计师提交的年检资料进行复核;及时向省注协缴纳2018年团体会费和注册会计师个人会费,会费缴纳原则上应在2018年2月28日前完成。
3.信息更新。核对“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信息并在年检资料送审检查前完成信息的更新。事务所的综合评价及注册会计师注册将以“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的记载的信息为准。
(二)送审检查阶段。
1.年检资料送审日期:2018年3月1日至3月31日。具体时间安排见附件3《2018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送审检查)时间安排表》。由各会计师事务所派专人持本所全体注册会计师年检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年检,年检地点:省注协会员部308室。
2.对事务所集中送审检查的,省注协重点检查注册会计师的社保参保证明、人事档案托管证明等。
3.省注协代管的注册会计师,于2018年3月30日本人持身份证原件、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和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表、个人会费缴纳单据及其他年检材料到省注协会员部办理年检手续。
4.对2017年新设立事务所及被投诉举报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进行实地检查。
(1)检查时间:2018年3月6至3月20日。
(2)检查对象:2017年新设立事务所及被投诉举报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具体实地检查时间及名单见附件4《2018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
01-17
留学群注册会计师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年陕西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通知”,欢迎阅读。想了解更多关于注册会计师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2017年陕西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通知
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对注册会计师进行任职资格检查(以下简称“年检”),是《注册会计师法》赋予注册会计师协会的重要职能,也是保持注册会计师专业能力和诚信水平的必要措施。根据《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会协[2008]9号)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17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016]78号)的规定,我会将对全省执业注册会计师进行2017年度任职资格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2016年12月31日前在我会注册登记的执业注册会计师。
二、检查内容
(一)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是否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
(三)是否在当年从事了注册会计师业务。
(四)当年接受继续教育培训情况。
(五)当年有无受过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自律惩戒。
(六)是否履行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如缴纳会费等。
(七)应当进行任职资格检查的其他内容。
三、检查报送材料
(一)会计师事务所任职资格自查情况报告及相关附表(附件1—附件5)。
(二)不再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自愿转为非执业会员者应由本人填写《执业注册会计师转非执业会员申请表》(附件6),经所在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签署意见后,连同注册会计师证书和印章送回我会注册监管部。
(三)会计师事务所在参加年检前必须全部核对并更正、更新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的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注册会计师等信息,省注协将严格审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对于系统中不能由事务所自行更正、更新的信息,可填写《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核对表》(附件7)上报省注协,由省注协进行此项操作。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执业注册会计师参加继续教育培训证书。
(五)省级或市级人才交流服务中心2017年出具的注册会计师人事档案托管证明原件或提供退休证明原件。
(六)社保部门2017年出具的会计师事务所为注册会计师缴纳社保台账明细原件。
(七)参加年检的每名注册会计师在2016年度出具的业务报告两份(提供复印件;不含会计报表及附注;须由事务所加盖公章确认)。
(八)党(团)建、行业统战工作审核资料(附件8、9、10)
检查材料以A4纸打印,除第七、八项另行装订外,其余均按以上顺序装订,以会计师事务所为单位报送。
协会审查材料流程:注册监管部(501室)核定人数,审核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办公室(501室)审核会费缴纳——→注册监管部(501室)审查业务报告——→考试培训部(510室)审查后续教育培训——→行业党办(团委)(502室)审核党(团)建、行业统战工作资料——→注...
01-17
留学群注册会计师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年广西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通知”,希望广大考生认真备考2017注册会计师考试。想了解更多关于注册会计师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2017年广西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通知
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注协《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17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016〕78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协会决定于2017年1月3日起开展全区注册会计师2017年度任职资格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2016年12月31日前批准注册的执业注册会计师。
二、年检重点
根据年检办法、相关制度的规定以及注册会计师监管实际, 2017年度任职资格检查内容为核实注册会计师履行会员义务、继续教育、专职执业等情况。重点关注册会计师专职执业情况,关注涉及投诉举报、年度执业质量检查及日常监管表现不佳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新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中小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以及注协代管的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情况。
三、年检方式
年检以自查摸底、审核确认和实地检查等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四、年检程序
(一)自查阶段。各事务所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对本所注册会计师进行细致自查,对从业人员进行统计。自查要把注册会计师是否在事务所专职执业、有无国家公职人员(行政事业、国有企业、银行金融业等单位)兼职挂名作为重点。自查面必须达到100%,确保自查摸底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全面。
(二)提交材料阶段。自查结束后,各事务所应向协会注册部报送以下材料。
1.会计师事务所开展任职资格检查工作的自查报告;
2.相关的表格(附件1—5);
3.每位注册会计师在2016年度出具的审计或其他业务报告二份;
4.事务所近期为注册会计师交纳的养老保险证明;
5.注册会计师有效人事档案托管证明(退休人员附退休证明);
6.注册会计师近6个月工资清单;
7.注册会计师与事务所签订的聘用合同。
(三)核查确认阶段。区注协对送审材料的内容和形式进行集中检查,重点关注注册会计师的社保参保证明、工资清单、聘用合同、人事档案托管证明、业务底稿等,对于不符合要求的,事务所应及时补正。
(四)实地检查阶段。根据核查结果,对于新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涉及投诉举报、年度执业质量检查及日常监管表现不佳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以及其他注协认为需要进一步核实的情况,进行实地检查。
(五)公布阶段。区注协将于2017年4月15日前在区内权威报刊及区注协网站上公告检查结果,并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发布年检结果。
(六)证书盖章。年检合格的注册会计师可以持证书来区注协盖章,证书使用年限已满需换新证的,需提供一张一寸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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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即将开始,考生多多关注考试资讯,掌握考试动态。留学群注册会计师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6年中注协关于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通知”,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2016年中注协开展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对注册会计师进行任职资格检查,是《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的行业管理的重要环节,是行业诚信建设、职业化建设的有效手段。依据《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现就做好2016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以下简称“年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部署,确保年检顺利开展
各地要高度重视2016年度年检工作,按本通知要求认真落实注册会计师年检制度,明确检查要点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协调相关人员和资源,提出本地年检的具体安排,明确有关年检时间、程序和注意事项,统筹相关工作,确保年检工作进展顺利。
二、突出重点,保证检查效果
各地要依据年检办法及相关制度规定,检查核实注册会计师履行会员义务、继续教育、专职执业等情况。重点关注专职执业情况,关注涉及投诉举报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新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中小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以及注协代管的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情况。
各地在工作中要认真落实本通知要求,准确把握政策,严格规范程序,提高年检工作的严肃性。在事务所自查自纠的同时,加强实地检查的力度。对于新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和涉及投诉举报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及合伙人(股东),全部进行实地检查。积极探索更加有效的检查方式,重点检查注册会计师的社保参保证明、工资清单、聘用合同、人事档案托管证明、业务工作底稿等。
三、多措并举,切实做好检查工作
(一)结合实际,准确划定应检人数。各地应确定参加年检的注册会计师数量,并做好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工作,确保应检注册会计师全部参加年检。各地在确定参加年检的注册会计师人数时,应与行业管理信息系统的相关信息数据进行核对,并及时更新,认真检查数据的准确性,确保行业管理信息系统数据与实际相符。
(二)严肃处理,提高行业诚信水平。各地年检要严格执行《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等相关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提供年检信息必须真实可靠,一经查实送审材料不实,注协可以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第八条规定对相关的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主任会计师做出惩戒。受惩戒注册会计师所在的事务所将在次年年检时接受实地检查。对于受到刑事处罚的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所在的事务所应予以报告,各地要在年检时做出处理。
(三)及时沟通,确保后续工作顺畅。对年检不合格的合伙人(股东),各地应及时与财政部门沟通,涉及合伙人(股东)人数未持续达到事务所执业许可条件的,应予以强调说明。
(四)加强宣传,增加年检透明度。各地要设立和公布年检工作举报电话或邮箱。年检工作结束后,要在注协网站和当地权威报刊公告检查结果,对于按照规定时间不参加年检的应检人员名单一并公布,并及时注销...
201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即将开始,考生多多关注考试资讯,掌握考试动态。留学群注册会计师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6湖北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通过人员”,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关于公布2016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第三批通过人员名单的通知
有关市(州)注册会计师管理中心、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注册会计师法》、《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规定,经审查,现将第三批通过2016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人员名单(18人)进行公布。有关事务所可登陆注师年检系统打印其年检通过证书。
09-01
注会考试被称为最难考,如今已进入考前冲刺阶段,留学群注册会计师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6年中注协开展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的通知”,希望对考生能有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注册会计师考试的讯息,请关注我们留学群。
关于开展2016年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对注册会计师进行任职资格检查,是《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的行业管理的重要环节,是行业诚信建设、职业化建设的有效手段。依据《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现就做好2016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以下简称“年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部署,确保年检顺利开展
各地要高度重视2016年度年检工作,按本通知要求认真落实注册会计师年检制度,明确检查要点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协调相关人员和资源,提出本地年检的具体安排,明确有关年检时间、程序和注意事项,统筹相关工作,确保年检工作进展顺利。
二、突出重点,保证检查效果
各地要依据年检办法及相关制度规定,检查核实注册会计师履行会员义务、继续教育、专职执业等情况。重点关注专职执业情况,关注涉及投诉举报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新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中小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以及注协代管的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情况。
各地在工作中要认真落实本通知要求,准确把握政策,严格规范程序,提高年检工作的严肃性。在事务所自查自纠的同时,加强实地检查的力度。对于新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和涉及投诉举报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及合伙人(股东),全部进行实地检查。积极探索更加有效的检查方式,重点检查注册会计师的社保参保证明、工资清单、聘用合同、人事档案托管证明、业务工作底稿等。
三、多措并举,切实做好检查工作
(一)结合实际,准确划定应检人数。各地应确定参加年检的注册会计师数量,并做好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工作,确保应检注册会计师全部参加年检。各地在确定参加年检的注册会计师人数时,应与行业管理信息系统的相关信息数据进行核对,并及时更新,认真检查数据的准确性,确保行业管理信息系统数据与实际相符。
(二)严肃处理,提高行业诚信水平。各地年检要严格执行《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等相关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提供年检信息必须真实可靠,一经查实送审材料不实,注协可以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第八条规定对相关的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主任会计师做出惩戒。受惩戒注册会计师所在的事务所将在次年年检时接受实地检查。对于受到刑事处罚的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所在的事务所应予以报告,各地要在年检时做出处理。
(三)及时沟通,确保后续工作顺畅。对年检不合格的合伙人(股东),各地应及时与财政部门沟通,涉及合伙人(股东)人数未持续达到事务所执业许可条件的,应予以强调说明。
(四)加强宣传,增加年检透明度。各地要设立和公布年检工作举报电话或邮箱。年检工作结束后,要在注协网站和当地权威报刊公告检查结果,对于按照规定时间不参加年检的应检人员...
07-23
2016山西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情况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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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6年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情况的通知
晋会协[2016]14号
各会计师事务所:
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会协[2008]9号)的规定及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16年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的通知》(晋会协[2016]1号)要求,我会对全省注册会计师开展了任职资格检查(以下简称年检)工作,现将年检结果通报如下:
截至2015年12月31日,我省共有会计师事务所304家,应参加年检的注册会计师3342人,其中:转为非执业会员的17人;注销注册的18人(其中,自行退会的5人,去世的13人);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1年以上撤销注册的13人,实有注册会计师3294人。与上年年检结果3302人相比,减少了8人,下降了0.24%,其中:通过年检的注册会计师3212人,因未完成注册会计师后续教育培训等原因暂缓通过年检的注册会计师59人,未参加年检的注册会计师23人。
未参加年检的注册会计师请尽快进行年检,否则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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