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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3
2016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重要考点内容讲解
留学群注册会计师考试专栏给2016注册会计师考试考生整理经济法重点难点内容详细讲解,欢迎阅读,希望对广大考生能有所帮助。
第一部分:1-5章
本部分重点:
本部分重点内容包括:
1.代理的适用范围
2.诉讼时效期间及其中止、中断
3.用益物权和抵押权的效力
4.权利质押
5.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规定
6.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7.合伙企业和合伙人的债务清偿入伙与
8.有限合伙企业的特别规定
9.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的规定
10.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11.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定
12.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的规定
13.股份转让的特殊规定
14.股东诉讼
难点内容讲解:
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对于记名股票的股东,采用的是“通知”的方式,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一般会议在召开前20日内通知,临时会议在召开前15日内通知。对于持有公司无记名股票的股东,由于是“无记名”股票,因此不能确定其具体的持有人,这种情况下就不能再采用通知的形式,而是应该采用“公告”的方式,即:不管召开的是年会还是临时会议,针对持有无记名股票的股东,都应该在会议召开的30日之前依法进行公告
第二部分:6-8章
本部分重点:
1.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企业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之间的比例关系
3.合作企业与合营企业特点的比较
4.破产财产的分配
5.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6.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7.股票和公司债券的上市
8.上市公司的收购
9.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难点内容讲解:
对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是指债务人清偿的是“已经到期”的债务;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所发生的债务清偿行为可以由管理人撤销是针对“未到期”债务的提前清偿。因此,这两处区别在于“6个月”的规定适用的是债务人在对多个债权人承担债务并且已经到期的情况下,只对个别债权人进行债务清偿的行为;而“1年”的规定适用的是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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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3
注册会计师2016《经济法》考试热频考点精讲
留学群注册会计师考试专栏整理了2016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热门知识点归纳解读,欢迎广大考生参阅。
无偿划拨
【内容导航】:
1.使用期限
2.无偿划拨+转让
3.无偿划拨+抵押
4.无偿划拨+出资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科目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第六单元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内容。
【知识点】:无偿划拨
1.使用期限
以无偿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2.无偿划拨+转让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3.无偿划拨+抵押
当事人以无偿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时,对于拍卖所得,在依法缴纳土地出让金后,抵押权人才享有优先受偿权。
4.无偿划拨+出资
出资人以“无偿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该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逾期未办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有偿出让
【内容导航】:
1.有偿出让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科目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第六单元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内容。
【知识点】:有偿出让
1.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
2.出让最高年限
(1)居住用地70年;
(2)工业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解释】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3.出让+转让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3)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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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3
2016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高频考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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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范围
1.基本规定
(1)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
(2)国有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投资设立的企业;
(3)设置国有股权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4)其他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包括但不限于占有国有资产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联营企业)。
2.特殊规定(2013年新增)
国家出资企业、国家出资企业(不含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境内外各级企业及其投资参股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应当纳入产权登记范围;国家出资企业所属事业单位视为其子企业进行产权登记。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内容
1.占有产权登记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1)因投资、分立、合并而新设企业的;
(2)因收购、投资入股而首次取得企业股权的;
(3)其他应当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情形。
2.变动产权登记
(1)企业名称改变的;
(2)企业组织形式、级次发生变动的;
(3)企业国有资本额发生增减变动的;
(4)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发生变动的;
(5)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发生变动的其他情形。
3.注销产权登记
(1)企业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2)企业转让全部国有资产产权或改制后不再设置国有股权的。
4.产权登记的管理机关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机关是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5.年检制度
企业应当于每年2月1日~4月30日完成企业产权登记的年度检查工作,并向产权登记机关报送企业产权登记年度汇总表和年度汇总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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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2016《经济法》考试考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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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分的基本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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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权处分的基本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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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科目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第四单元无权处分的内容。
【知识点】:无权处分的基本理论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如承租人将租赁物以自己的名义卖给第三人),买卖合同的效力该如何界定?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该如何界定?
1.债权行为:合同有效
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物权行为:效力待定
无权处分行为处于效力待定状态,在得到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事后取得处分权的,该行为有效。
善意取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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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善意取得制度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科目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第四单元无权处分的内容。
【知识点】:善意取得制度
【解释】善意取得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占有及登记的公信力,保护交易当事人的信赖利益和交易安全,维护交易秩序。善意取得制度对于动产与不动产均可适用。
1.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1)依“法律行为”转让所有权
善意取得只能在交易中发生,该交易所借助的手段是法律行为(如买卖合同)。其他非因法律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无论是基于事实行为、公法行为还是直接基于法律规定而变动,均不存在善意取得的问题。
(2)转让人“无处分权”
如果转让人对于所转让的标的物享有处分权,则适用正常的物权变动规则。善意取得制度旨在解决无权处分行为的有效性问题,因此必须以转让人无处分权为前提。
(3)受让人为“善意”第三人
是否善意的判断时点以“受让时”为准,如果受让人事后得知转让人无处分权,不影响受让人的善意取得。
(4)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受让人不仅需要支付对价,而且所支付的对价在市场交易中属于合理的范围。因此,受让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取得财产时,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解释】只要合同金额是一个合理的价格即可,不要求“已经付款”。
(5)动产的善意取得以“交付”为要件,不动产则以“登记”为要件
如果双方当事人仅仅达成合意,但动产尚未交付或者不动产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则当事人之间只有债的法律关系,而没有形成物权法律关系,不能发生善意取得的效果。
(6)转让人基于真权利人的意思“合法占有”标的物
基于真权利人的意思而合法占有之物,称为委托物(如承租人基于和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合法占有租赁物)。相反,非基于真权利人的意思而占有之物称为脱手物...
07-13
2016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必备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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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信息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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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幕信息的范围
2.内幕信息的敏感期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科目第七章证券法律制度第十单元内幕交易的内容。
【知识点】:内幕信息的认定
1.内幕信息的范围
(1)应提交临时报告的重大事件(21条);
(2)上市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3)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4)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5)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6)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7)上市公司的收购方案;
(8)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2.内幕信息的敏感期
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首先需要确认存在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尚未公开”。因此,内幕交易只能发生在内幕信息产生至公开之间的这段时间内,这段时间被称为“内幕信息的敏感期”。
(1)内幕信息的形成
①影响内幕信息形成的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人员,其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初始时间,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
②“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收购方案”等的形成时间,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
③重大事件的发生时间,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
(2)内幕信息的公开
内幕信息的公开,是指内幕信息在国务院证券、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报刊、网站等媒体披露。
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
【内容导航】:
1.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2.非法获取证券内幕信息的人员
3.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
4.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科目第七章证券法律制度第十单元内幕交易的内容。
【知识点】: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
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否则就构成了内幕交易。
1.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5)中国证监会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6)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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