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学群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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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

 

  办事说明

  新的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已经通过决议并且给予公布,新居住证条例于2015年6月1日起实施。2015年实施的新深圳居住证条例有哪些内容?对深圳居住证的办理、权益是怎样规定的?以下是2015年《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全文内容,包括居住证登记知识、居住证管理、居住证权益、居住证信息管理服务、法律责任和其他说明。

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七一号)

  《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经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14年10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11月11日

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

(2014年10月30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加强非深圳市户籍人员(以下简称非深户籍人员)服务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特区内非深户籍人员居住登记和《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申领、使用及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非深户籍人员居住登记和居住证服务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保障权益、优化服务、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应当将非深户籍人员居住登记和居住证服务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列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目标管理体系,建立考核评价机制,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五条 市、区公安机关负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申请受理、审核、发放等相关工作。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居住证服务管理的政策制定和综合协调工作。

  市经贸信息化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居住登记和居住证服务管理相关信息系统建设及相关信息的整合、共享和应用工作。

  市、区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和计划生育、教育、民政、住房和建设、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居住证的相关服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 出租屋管理机构、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管理机构根据公安机关的委托,可以从事居住登记、居住证申请受理及发放等具体工作。所需经费由财政保障。

第二章 居住登记

  第七条 居住登记实行申报义务人主动申报制度。非深户籍人员在特区居住的,申报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机...

深圳经济特区房产租赁合同

  《深圳经济特区房产租赁合同》一文发表于2013年04月22日,欢迎您访问留学群的合同范本频道https://www.liuxuequn.com/hetongfanben/,小编为您准备了大量的合同范本内容,如您所感兴趣的深圳房屋租赁合同 深圳经济特区 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以及《深圳经济特区房产租赁合同》等范文作为参考,希望本文能对您有所帮助。   出租方(下称甲方):法人名称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一九  年  月  日
  籍贯   国籍   地址   电话   职业   身份证号码
  承租方(下称乙方):法人名称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一九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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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居住证有什么作用

08-07

标签: 深圳居住证

 

  很多朋友办了深圳居住证,但不知道深圳居住证有什么用,下面,留学群为你带来“深圳居住证有什么作用”,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一、深圳居住证的功能

  居住证实行一证多用,其使用功能包括:

  1.房屋租赁

  2.劳动社保

  3.计划生育

  4.教育

  5.公共交通等政府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内容

  二、有深圳居住证的人员的权益

  1.免费享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就业服务;

  2.按照规定参加政府部门提供的各类免费培训;

  3.按照规定申请参加本市组织的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或者职业(执业)资格考试、登记;

  4.子女享受计划基础疫苗免费接种;

  5.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基本项目技术服务;

  6.符合市政府规定办理乘车优待证的,凭居住证办理乘车优待证;

  7.凭居住证进入深圳经济特区;

  8.市政府规定可以享有的其他权益。

  三、获得《深圳市居住证》享有的权益

  获得了《深圳市居住证》,除了享有以上权益外,还可以享受以下权益:

  1.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出入港、澳地区的商务出境手续;

  2.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办理车辆入户和机动车驾驶执照;

  3.符合深圳市户籍迁入条件的,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办理;

  4.办理长期房屋租赁手续;

  5.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符合相应条件的可以享受子女就学、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关权益;

  6.按照规定参与社区组织有关社会事务的管理;

  7.参加本市组织的有关劳动技能比赛和先进评比;

  8.市政府规定可以享有的其他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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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圳经济特区房产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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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租方(下称甲方)
    法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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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居住证个人办理条件

 

  办事说明: 《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5年6月1日起施行。新居住证是自愿办理的。详细的办理条件请见正文。

  非深户籍人员申领居住证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特区有合法稳定居所

  非深户籍人员自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至申领居住证之日止,连续居住满十二个月的,视为有合法稳定居所;

  注:《条例》实施后12个月内,非深户籍人员申办居住证,自受理之日前1年内,申领人在我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合管理系统登记的居住信息累计满12个月的,视为在特区办理居住登记记录的居住时间连续满12个月。

  《条例》实施后12个月内,持有深圳市居住证、深圳市临时居住证的非深户籍人员换领新证的,自受理之日前1年内,申领人持有有效深圳市居住证、深圳市临时居住证时间累计满12个月的,视为在特区办理居住登记记录的居住时间连续满12个月。

  (二)在特区有合法稳定职业

  非深户籍人员自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至申领居住证之日止,在特区参加社会保险连续满十二个月或者申领居住证之日前二年内累计满十八个月的,视为有合法稳定职业。

  注:《条例》规定的“在特区参加社会保险”,是指在我市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社会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三)人才与学生可直接申领

  符合特区人才引进规定和正在特区接受全日制中高等学历(职业)教育的非深户籍人员,依照本条例规定在特区办理居住登记的,可以直接申领居住证。

  注:

  1.《条例》规定的“正在特区接受全日制中高等学历(职业)教育”,是指正在我市普通高中、中专、技校、职高、高等院校接受全日制教育。

  2.按照《条例》的规定,已在我市办理居住登记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引进人才,可以直接申领居住证:

  ①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人才资格认定的高层次专业人才和海外高层次人才;

  ②取得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的留学回国人员;

  ③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和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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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的决定

 

  留学群注册会计师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深圳市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的决定”,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注册会计师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了深圳市人民政府提出的《〈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等十五项法规修正案(草案)》,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三十一条。

  二、第三十三条修改为:“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于每年五月三十一日之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向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报送下列信息:

  “(一)持续符合执业许可条件的相关信息;

  “(二)最近一个年度经营情况;

  “(三)内部治理及总分所一体化管理情况说明;

  “(四)会计师事务所由于执行业务涉及诉讼、仲裁情况。

  “会计师事务所与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有成员所、联系所或者业务合作关系的,还应当报送相关信息,说明最近一个年度与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其他成员所或者联系所合作开展业务的情况。

  “会计师事务所在境外发展成员所、联系所或者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同时报送相关信息。

  “经审查,发现不符合执业许可条件的,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将不符合执业许可条件的情况移交市财政部门处理。”

  三、删除第八十二条。

  四、第八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不按规定及时、完整报送信息的,由市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通报,并将情况报送市财政部门,列入重点监管对象;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移交市财政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财政部门责令暂停执业三个月至六个月。”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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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拍卖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

  住   所:____________________     住   所: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深圳经济特区财产拍卖条例》和其他有关法规,甲方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愿意委托乙方依法拍卖下列物品:

新版深圳经济特区委托拍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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