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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中心学校、区直属学校:
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7年下半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的通知》(粤教继函﹝2017﹞31号)和《市教育局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7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的通知》(清市教函﹝2017﹞122 号)的精神,为做好我区2017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切实开展好各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立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领导小组
区教育局成立以局长为组长的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股,由人事股负责日常工作。
组 长:梁镜河
副组长:刘志华、潘惠霞、林建明、夏木荣
成 员: 梅伟均、郑焯雄、朱伙权、韦春裕、罗介有、郑雄新、王洪亮、何勇华、陈文坚、梁伟雄、成广柏
办公室成员:梁成品 陈永泉 陈月葵
各单位要相应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各项工作要有专人负责,工作过程要形成档案材料。
二、注册范围
经我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举办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幼儿园在岗教师。
三、注册条件
(一)我区属首次开展中小学教师资格注册工作,申请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与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2.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在岗教师;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教师法》规定的教师的义务,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有良好的师德表现,申请首次注册前一年度师德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
4.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
5.首次任教人员须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
(二)有下列情形的,应予以暂缓注册
首次注册时,对持有低学段教师资格证书,并已在高学段任教且经学校教学考核合格的人员,可先给予注册合格结论,但在下一次定期注册时,需具备高学段教师资格,否则,必须调整到相应学段任教或者暂缓注册。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后,各校不得再“低段高聘”。
四、工作阶段及流程
(一)宣传与培训阶段(8月中下旬)
教育局组织各镇中心学校、区直属学校(含民办学校)〔以下简称“各单位”〕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参加人员为各单位业务负责人和注册管理系统技术操作员各1人,原则上各单位参加人数为2-3人。各单位组织辖区内学校相关人员进行培训,让每一个教师熟悉相关工作。各单位于8月11日前填报《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联系人名单》。
(二)摸底调查阶段(8月下旬至10月下旬)
各单位对属于首次定期注册范围人员的教师资格证书情况进行摸底(具体要求另见附件),完成时间9月12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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