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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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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业管理制度范本

  一、 目的:

  规范全体员工行为,加强本公司员工队伍的建设,提高员工的基本素质。

  二、 适用范围:

  新天美地花园物业管理公司所有工作人员。

  三、 职责:

  3.1物业管理公司的所有员工有义务严守规章制度、为公司利益而做出贡献。

  3.2各部门负责人要对员工进行规章制度教育,并全面贯彻下去。

  四、关于服装、装束

  4.1进公司必须穿好工作服;

  4.2工作服要干净;

  4.3进公司须戴工作证;

  4.4严禁工作证借给别人或借别人工作证入公司;

  4.5凡遗失工作证、工作服应尽快申请补领;

  4.6不得擅自涂改工作证,若要更改一定要经人事部办理;

  4.7公司发放的安全鞋仅限在厂内使用;

  4.8公司发放的作业服、安全鞋、围裙等妥善保管使用。

  五、关于上班时间

  5.1时间为上午8:30----12:00 下午2:00----18:00

  5.2不得无故迟到、早退、外出;

  5.3雇员请假须提前一天通知部门主管批准后方可请假(特殊情况例外);

  5.4严禁无故旷工;

  5.5上、下班必须签到;

  5.6不许代别人签到;

  5.7不得涂改签到表。

  六、关于厂内设备和备件

  6.1设备、备件要小心使用,应保持设备整洁美观;

  6.2注意整理整顿;

  6.3道路要保持畅通,不许摆放东西;

  6.4严禁对花园内的设备乱涂、张贴;

  6.5节约用水,用电,不得浪费;

  6.6凡故意破坏设备、设施,从严处理;

  6.7凡盗窃本公司财物,从严处理;

  6.8设备引起故障时必须要及时报告相关领导,不得擅动机器。

  七、其它

  7.1服从上司的命令;

  7.2发生事情必须立即上报、联络;

  7.3严禁在花园内吐痰或丢垃圾;

  7.4严禁在花园内吸烟;

  7.5不准喧哗、赌博;

  7.6不准盗窃他人或公司内的东西;

  物业管理公司规章制度

  1、工作时间不准睡觉或做出睡觉姿势;

  2、离开作业现场(岗位)时一定要跟直接主管打招呼后方可离开;

  3、严禁在办公室私用电话;

  4、除急事外不许接听私人电话;

  5、未经许可不准在公司内演说集会示威;

  6、不许用任何方式威胁、恐吓同事;

  7、不许在公司内打架;凡有打架者,无论何原因,一律做无条件开除处理;

  8、凡在被本公司开除的雇员,一律不准再招入公司,一经发现,即时开除并扣除所有工资;

法国物业管理制度 (一)

04-06

标签: 法国 管理制度

 


导语:十多年前,仅因欠几万法郎的物业管理费,一位八十多岁的老太太,越南华裔,全家被赶出,房产被物业拍卖。类似这种欠10%的债,而不得不以90%的费用去还债的例子在华人中,数不胜数。往往是一审二审官司败诉后,在拍卖开庭之前以巨额谈判,物业才放弃地产拍卖。债与费用的比例基本上是1:10。有的华人甚至到了“家破”的时候才找补救办法:自己的律师有否过失;对方的律师是否侵权;物业是否也侵权…结果是数场无休止的法战。
本报将分期为读者介绍法国物业管理制度应注意的地方,本期重点为读者介绍其中的业主共有财产制度。
法文“lacopropriété”指共同财产的所有房东,这是一个法律实体,有行为能力。业主共有一般都制定
règlementdecopropriété”,即业主规约,其法律性质属于合同性质。业主规约确定共有部分的使用范围,本建筑物的管理规定等。
业主共有部分不可以进行司法分割或者强制拍卖,都包括:
-建筑物和土地属于全体业主使用的即为共有部分。通常指:
-地面、河流、园林、道路入口;
-楼房主体建筑和设施,包括通过私人住宅的管道,烟囱及烟囱顶;
-共有的服务场所;
-通道、走廊等;
如果没有规定或者出现产权争议时,属于业主共有的附属权如下:
-建筑物加层权、地下加渠道;
-在属于共有部分的院子、公园或花园,有权加新建筑,挖渠道以及建公园或花园;
-与业主共有部分邻接的邻接权。
缴纳杂费
所有的业主都必须承担杂费分摊。业主规约里必须确定每个份额相应的杂费。杂费分摊的计算和追缴,是华人业主与业主委员会发生纠纷的主要起因。按2006年7月13日修改法规定:业主委员会所付出的必要费用,警告费、催促信、地产保全费用,在发出警告后,仍未付清,业主委员会在官司获胜后的律师费、执达员费、一切追债费,均由欠债业主承担。如果该业主官司获胜,业主委员会的官司费用不用承担。
物业管理经常钻这一条法律空子。业主拖欠杂费,物管马上乱加追缴费。法院通常是倾向于业主共有委员会。此类案子在以前的物业文章中谈过。
业主共有规约习惯上由公证人撰写。然后将规约在地方抵押机构登告。登告五年之内,对于业主规约所规定的杂费超出自己占有单位的四分之一,或者其他业主低于其共有单位四分之一的,有关业主可以要求法院修改分摊。超过五年,业主可以提出修改业主共有规约,但是必须获得业主大会通过。
物业装修
关于业主未经过业主委员会同意,私自装修方面,2007年12月5日法国最高法院作出了有趣的判决。马赛一业主委员会诉GMF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建筑区内院子雨后塌方。
保险公司反告该业主委员会,认为后者应承担民事责任,因为默许某业主私自在共有院子动土,所以业主委员会犯有过错,尽管花园属于这业主专有使用。最高法院否决保险公司的反告。认为业主委员会在马路上无法看到院子,就无法知道有工程存在,其性质、大小也不知道,因此业主委员会没有任何过错。
每一个业主共有都应组成一个委员会(lesyndicat),来行使其一切权力,保护和管理共有部分。这里要注意的是,由于建筑质量不行或者是共有部分失修,给各业主及第三人造成损害,全由业主委员会承担责任。
为了维修和管理业主共有,业主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全体大会,以通过预算报告。开会日期...

法国物业管理制度漫谈(二)

04-06

标签: 法国 管理制度

 


导语:在上期中,孙律师为读者介绍了业主共有财产制度,本期则重点介绍物业管理代理。
孙律师在本文的后半部分着重提到了法国物业缺乏行业立法,这是不争的事实。有鉴于此,法国集体房产负责人协会(ARC)6月4日刚刚公布了准备向政府建议的6项措施,以期改善集体房东和物业的关系。有关报道的详细内容请参看本报今天的“法国新闻”版。
在法国,物业指物业管理代理(lesyndic),常以“administrateurdebiens”自称。从法律关系而言,物业与业主共有属于代理关系。按1965年7月11日法规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由全体业主大会通过;而大会决定则委托物业来执行。物业受业主委员会的理事会监督。无法指定物业代理时,由业主向高级法院申请指定。
是否必须要指定物业来管理业主共有?从字面上看,这不是强制性的规定。郊区两三个业主,有时并不委托物业管理共有部分。因为物业管理费用还是较贵的。通常二十来户人家每年的管理佣金会超过二万欧元。当然,物管佣金是双方谈判决定的。对于大城市的业主,一般都不得不委托物业管理,因为物业管理已成为一门专业,不了解这方面的法律、税务、会计、电脑程序,无法管理。
物业的资格
然而,法国物业管理能担负起业主委托的重任么?
在法国,物业管理行业属于地产中介机构,只不过后者一般不从事管理物业,而前者主要业务是管理物业,地产中介为其副业。因此法国立法人将物业代理与地产中介一起立法,没有专门立法。1970年1月2日法规范了从事有关地产和商业店铺(fondsdecommerce)的活动,就包括物业管理。
与地产中介一样,物业代理人必须有法律大学学士文凭,即三年法律大学毕业,或者持有与法律学士同等的文凭。开业必须持有营业执照,有警察局审批。
营业执照的获取必须具有以下条件:
——职业能力,即法律文凭;
——资金担保,以确保经手的资金出事时物业有能力偿还;
——必须投保,以便给他人造成损害时保险公司会承担责任;
——无犯罪记录和没有被判丧失行为能力。
然而1970年1月2日法的重点只是规范了地产中介行业,如代理地产买卖。物业管理部分的内容很少,只涉及物业管理的职业批准和资格。
物业与业主的关系及其工作权限仍由1965年7月11日法规范。该法第18条规定物业主要负责:
——履行业主共有规约及业主大会决议;
——管理建筑物,保护和维修建筑物,遇到紧急情况时为保护建筑物而主动进行抢修;
——建立维修簿,记录所进行的维修;
——制定财政预算,每个业主委员会的账目必须分别记账,同时将这些文件提交有关的业主大会通过;
——物业第一次接到委托管理后,应最少每三年向业主大会提交一次未来三年的维修和保护建筑物决议;
——以业主委员会名义办理后者专用银行账号;
——代理业主委员会进行所有民事行为以及司法诉讼,办理业主规约公告事宜等等。
为了避免物业逾权,法高院要求物业代理业主委员会诉讼需经过业主大会授权。
物业缺乏行业立法
有一业主做室内装修,找了一家不开发票的公司施工。工人不慎将楼梯公共下水管道弄漏了,造成共有部分受损。物业当即请来执达员现场记录,然后未经业主大会授权,便以简单程序起诉该业主。物业的目的是想让业主承担楼梯的大部分维修,因为这是近三百年老楼,楼梯已常年失修。而其他业主多为华人,不关心此事。当然,诉讼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