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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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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经济师2020财政税收备考知识点:特殊货物的完税价格
(1)运往国外修理的机械器具、运输工具或者其他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以境外修理费和料件费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2)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以境外加工费和料件费以及该货物复运进境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3)经海关批准留购的暂时进境货物,以海关审查确定的留购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4)以租赁方式进口的货物,分别情形确定完税价格
①以租金方式对外支付的租赁货物,租赁期间以海关审查确定的租金为完税价格,利息计入;
②留购的租赁货物以海关审查确定的留购价格为完税价格;
③纳税人申请一次性缴纳税款的,可以选择申请按照各种方法确定该货物的完税价格,也可以按照海关审查确定的租金总额作为完税价格。
(5)减税或免税的货物需要补税时,应当以海关审查确定的该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扣除折旧部分价值作为完税价格。公式:
完税价格=海关审定的该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1-补税时实际已进口的时间(月)÷(监管年限×12)]
(6)进口载有专供数据处理设备用软件的介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介质本身的价值或成本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1)介质本身的价值或成本与所载软件的价值分列;
2)虽未分列,但纳税人能提供介质本身的价值或成本的证明文件,或能提供所载软件价值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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