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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0
用人单位申报工伤医疗待遇时,经办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用人单位的授权书;
(二)伤者的委托书;
(三)工伤员工医疗的有关材料和有效票据,所提供票据应与病历本上的日期、姓名一致,并附上费用明细清单;
(四)工伤员工填写的《工伤职工自愿不做劳务鉴定保证书》或提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五)经社保部门核准的《深圳市工伤保险大型治疗项目准单》(使用特殊检查治疗项目的);
(六)《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单位出具事故相关各方(含保险公司赔付)承担伤者医疗费的证明(属于机动车事故的);
(七)其他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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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工伤时还应注意提交下面的一些相关材料,具体如下:
(1)受到暴力伤害的证明材料。
属于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行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
(2)因公外出的证明材料。
属于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用人单位出具因工外出的证明材料。
(3)事故责任认定材料。
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的,提交公安行政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结论证明材料。
(4)因为公众利益受伤的证明材料。
属于从事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5)旧伤复发诊断证明材料。
属于因公、因战负伤致残的复员转业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指定医院的旧伤复发诊断证明材料。
(6)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委托他人申请的,应当同时提交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7)其他特殊情况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2、工伤认定时限。
(1)用人单位应当自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工商注册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 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的,从业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向用人单位工商注册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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