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学群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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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的相关说明

 

  《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是留学人员回国后办理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等手续的重要证件,应妥善保管,原则上不予补办。

  一、办理对象

  以学习和进修为主要目的,到日本正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求学、攻读学位、进修业务或从事科学研究及进行学术交流一学年以上(含一学年)的各类留学人员,需在回国日期前30日内到中国驻日大使馆(领事馆)教育处(教育组)办理《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二、办理《证明》需提交以下材料复印件

  1、护照首页(有照片页)复印件。有效护照如曾办理延期,还需提交延期页复印件。

  2、学位证明文件或进修研究证明文件,其中:

  (1)留学生: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学位記」或「卒業証書」或「称号授与書」),及学校出具的毕业证明书(「修了証明書」或「卒業証明書」、「学位取得証明書」);

  如不能提供毕业证书、学位证书,需提交学校出具「学位取得見込証明書」或「卒業見込証明書」。

  (2)从事科研或学术交流人员:学校或研究单位出具的进修或研究证明。

  (3)在国内取得博士学位后赴日从事博士后研究人员需同时提交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和在日研究证明原件。

  (4)中退者:退学证明书及在学证明书

  3、留学人员赴日后简历.

  三、办理《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的地点和时间

  1.留学人员请根据所在领区到使(领)馆教育处(组)办理《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各领区划分如下:

  (1)东京领区

  东京都、神奈川县、千叶县、爱知县、崎玉县、岐阜县、福井县、富山县、石川县、长野县、山梨县、静冈县、群马县、枥木县、茨城县、宫城县

  驻日本大使馆教育处联系电话:03-3643-0359/0188/0370;

  地址:〒135-0023 东京都江东区平野2-2-9

  教育处地图:http://www.china-embassy.or.jp/chn/jyylxsjl/dfjycdt/

  (2)大阪领区

  大阪府、京都府、兵库县、奈良县、和歌山县、滋贺县、三重县、爱媛县、高知县、德岛县、香川县、广岛县、岛根县、冈山县、鸟取县

  驻大阪总领馆教育组 联系电话:06-6821-2301

  (3)福冈领区

  福冈县、佐贺县、大分县、熊本县、鹿儿岛县、宫崎县、冲绳县、山口县、长崎县

  驻福冈总领馆教育室 联系电话:092-771-5635

  (4)札幌领区

  北海道、青森县、秋田县、岩手县

  驻札幌总领馆教育室 联系电话:011-563-8991

  (5)新潟领区

  新潟县、福岛县、山形县

  驻新潟总领馆教育室 联系电话:025-228-8878

  2.驻日本大使馆教育处对外办理《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时间:

  每周一和周四上午9:00-12:00,下午2:00-6:00,如遇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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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简介

 

  颁发条件

  折叠编辑本段根据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的有关规定,《留学回国人员证明》限发给在国(境)外正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学习、学术访问,并且连续在外居住六个月以上的即将回国工作的留学人员。不包括在自费在国外语言补习类学校和大学内举办的语言培训班、各种入学预科班、语学堂学习语言的学生、留学中途探亲人员和在国(境)外公司企业及商务经营性部门研修和工作的人员。

  凡符合上述规定要求的中国留学人员,毕业(结业)回国前(回国前两周内来大使馆办理,不可提前来办),可持本人护照、学位证书、学习成绩单三个材料的原件(指接受学历教育的留学人员)、或进修、学习经历证明(指普通访问学者、博士后和大学间交换留学生),到中国大使馆教育处或总领馆开具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如虽已结束学业,尚未取得毕(学位)业证书或因特殊原因暂无法来使馆开具留学人员回国证明者,可在取得学位(结业)证书后委托他人持本人护照复印件、学位(结业)证书及成绩单原件前来大使馆或总领馆办理。

  对于毕业已超过两年的留学生,不予开具第二联:即海关申报联,只能开具第一联:即留学生联。我处不做学位证书和毕业证认证和公证,如果在回国后需要对国外取得学历证书认证的话,可持我处开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以及其他做认证需要的材料到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做认证。此外,我处不单独开具留学回国人员购买国产免税车证明,留学人员可持我处开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第二联回国后前往本人户口所在地海关办理,详细办理手续请与当地海关咨询,或到网上搜索查询。

  为确保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真实可信,教育处决定自2007年1月起在办理此项证明业务时将增加实施新的举措:申请人或代理人须在申请现场,使用使馆工作电脑登陆到毕业学校网站上的个人学籍管理电子系统,协助工作人员确认申请人的学习经历和毕业事实。因此,除准备好申请人的护照、学位证书原件和学习成绩单原件等证明材料外,申请人或代理人应提前了解申请人个人ID和密码等信息,掌握毕业学校网站中个人学籍管理电子系统的使用方法并进行反复尝试。

  留学人员回国证明:

  学校发给的学位证、学习成绩单和本人护照,上述材料需要提供原件。

  交换留学生需要提交留学院校开具的学习事实证明和成绩单,博士后需要留学院校开的博士后学习经历证明,访问学者需要学习单位开的学习研究经历证明

  具体用处:

  是各类留学回国人员重要的身份和经历证明及购买免税国产小汽车的凭证,而且他们在创办企业、安排工作、落转户口、子女入学、多生子女上户口、购置住房、申请国内各类科研基金、评定职称、报考公务员或研究生等方面都能够享受国家或各地、各单位给予留学回国人员的各种优惠政策或提供的各种便利条件。学历学位认证已经不需要此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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