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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规范病残津贴经办工作,根据《社会保险法》与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病残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发〔2016〕61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一、劳动能力鉴定
(一)申领病残津贴的参保人员,按现行非因工病残鉴定管辖范围和申报程序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二)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在受理鉴定申请的同时,应告知申请人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人社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被告知单位要做好相关的登记核查工作。
(三)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作出鉴定结论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鉴定文书,以纸质和电子文档形式交换至申请人现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人社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二、病残津贴申领
(四)企业职工申领病残津贴,由所在单位向其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个体参保人员申领病残津贴,由申领人持社会保障卡和身份证,向其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如果是委托其监护人(代理人)办理,除须持申领者本人的社会保障卡和身份证外,还应出示书面委托书和监护人(代理人)的身份证。
(五)申请人应按要求如实填写《病残津贴申报审批表》(附件1)。
(六)如申请人在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缴费年限不足15年而在省内外其他地区仍存续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则应在《病残津贴申报审批表》中填列出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具体所在地,申请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主动核实,并登记备案。
三、病残津贴审核
(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文书和《病残津贴申报审批表》后,对在本地缴费年限达到15年的人员,应依据省人社厅规定的病残津贴申领条件,即时作出批准享受病残津贴的决定;对在本地缴费年限不足15年需与省内外其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缴费年限的,则应在15个工作日内核实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作出批准或不批准享受病残津贴的决定,并以电话、短信、信函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告知申请人本人或其监护人(代理人),同时按规定送达决定文书。
(八)对批准享受病残津贴的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向申请人本人或其监护人(代理人)发放《领取病残津贴须知》(附件2),一次性告知有关管理、发放、复查、认证等具体要求。
四、病残津贴发放
(九)病残津贴参照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发放管理办法,实行按月社会化发放。
(十)对符合享受病残津贴的参保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批准的次月起,通过社会保障卡发放病残津贴。社会保障卡发生变更、遗失、损毁的,病残津贴领取人员本人或监护人(代理人)应及时主动向社保卡发放主管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实申报。
五、领取资格认证
(十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领取病残津贴人员参照养老(工伤)保险定期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办法,每年实行一次网络认证或委托认证或上门认证。
(十二)实行委托认证的,应由领取病残津贴人员本人或监护人(代理人)出具委托认证书,受托人持本人身份证、委托书、委托人社会保障卡到为其发放病残津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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