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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点:证券自营业务的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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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点:证券自营业务的监管措施


要 点

内 容

证券自营业务

的监管措施

证券自营业务的监管措施如下:
(1)专设账产、单独管理证券公司同时经营证券自营与代理业务,应当将经营两类业务的资金、账户和人员分开管理,并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全额存入指定商业银行,将公司证券自营资金设立专门账户单独管理核算。
(2)证券公司自营情况的报告。证券公司应每月、每半年、每年向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报送自营业务情况统计表。并且每年要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年报、向交易所报送年检报告,其中自营业务情况也是主要内容之一。
(3)中国证监会的监管。证券自营业务原始凭证以及有关业务文件、资料、账册、报表和其他必要的材料应至少妥善保管20年。
(4)证券交易所监管。要求会员按月编制库存证券报表,并于次月5日前报送证券交易所;每年6月30日和l2月31日过后的3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各家会员截止到该日的证券自营业务情况等。
(5)禁止内幕交易的主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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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对国泰君安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2016年10月证券从业考试即将来临,考生们都准备好了吗?在复习书本知识的同时,也要关注行业动态,为以后的从业生涯做好准备。留学群证券从业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证监会对国泰君安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想了解更多关于证券从业考试的讯息,请关注我们留学群。

  证监会对国泰君安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证监会对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徽酒或发行人)及其首发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签字保荐代表人采取了行政监管措施。

  金徽酒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于2015年6月24日通过发审会审核,2016年2月22日刊登招股意向书。发行人在通过发审会审核后,在已完成封卷程序的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了历年的利润分配情况,并承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归新老股东共享。之后,发行人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5年利润分配事项,并于2016年2月3日发放现金分红款5,880万元。发行人发生利润分配重大会后事项时,未主动向我会履行告知义务,擅自改动已完成封卷程序的招股说明书中利润分配相关信息并对外刊登。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第七条的规定,并构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所述行为。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会对金徽酒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国泰君安在保荐金徽酒首发项目过程中,向我会提交的会后事项承诺函中未如实说明发行人2015年利润分配情况,对发行人实施分红事项,未主动向我会履行告知义务。上述行为违反《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六十八条规定,我会对国泰君安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对保荐代表人郝彦辉、张斌采取“6个月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的行政监管措施。

  申报律师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申报会计师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向我会报送的会后事项承诺函中未说明发行人2015年利润分配情况。我会发行主管部门已就上述事项对相关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字律师和会计师进行了约谈提醒。

  发行人是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申请文件一经申报,即对相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担法律责任,如发生应予披露事项,应向我会书面报告,不得擅自改动已提交文件。中介机构应履职尽责、审慎核查,确保出具的专业意见真实、准确、完整。

  我会将严格按照依法、从严、全面监管的工作要求,在发行监管工作中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督促中介机构勤勉尽责,对发行人、中介机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全面提高股票发行企业信息披露质量,促进资本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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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重点:监管措施及后续监管要求

 

  已报考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的考生,一定想知道“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重点:监管措施及后续监管要求”吧。详情查看留学群证券从业考试频道为您整理的资料,希望能帮到您!

  1.证券公司应当就资产管理业务的运营制定内部检查制度,定期进行自查。证券公司应当按季编制资产管理业务的报告,报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2.证券公司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于每季度结束之日起5日内,将签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报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证券公司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将集合资产管理合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等正式推广文件,置备于证券公司及代理推广机构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营业场所,并报住所地和推广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证券公司应当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设立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及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3.证券公司应当在每个年度结束之日起60日内,完成资产管理业务合规检查年度报告、内部稽核年度报告和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年度报告,并报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4.证券公司应当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每个集合计划的运营情况进行年度审计。集合计划审计报告应当在每个年度结束之日起60个交易日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向客户和资产托管机构提供,并报送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5.证券公司和资产托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存资产管理业务的会计账册,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自资产管理合同终止之日起,保存期不得少于20年。

  6.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7.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制度不健全,净资本或者其他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或者违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1)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

  (2)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记入监管档案。

  (3)责令处分或者更换有关责任人员,并要求报告处分结果。

  (4)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监管措施。

  8.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应当对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账户的交易行为进行严格监控,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按照交易规则和会员管理规则处理,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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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重点:资产管理业务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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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试重点:监管部门对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措施及后续监管要求

  1.证券公司应当就资产管理业务的运营制定内部检查制度,定期进行自查。证券公司应当按季编制资产管理业务的报告,报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2.证券公司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于每季度结束之日起5日内,将签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报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证券公司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将集合资产管理合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等正式推广文件,置备于证券公司及代理推广机构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营业场所,并报住所地和推广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证券公司应当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设立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及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3.证券公司应当在每个年度结束之日起60日内,完成资产管理业务合规检查年度报告、内部稽核年度报告和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年度报告,并报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4.证券公司应当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每个集合计划的运营情况进行年度审计。集合计划审计报告应当在每个年度结束之日起60个交易日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向客户和资产托管机构提供,并报送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5.证券公司和资产托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存资产管理业务的会计账册,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自资产管理合同终止之日起,保存期不得少于20年。

  6.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7.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制度不健全,净资本或者其他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或者违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1)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

  (2)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记入监管档案。

  (3)责令处分或者更换有关责任人员,并要求报告处分结果。

  (4)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监管措施。

  8.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应当对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账户的交易行为进行严格监控,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按照交易规则和会员管理规则处理,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2016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重点:发行与承销监管措施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重点监管部门对证券发行与承销的监管措施你掌握了吗?跟着留学群证券从业资格考试频道来熟悉考试考点吧,更多考点、试题以及考试资讯请持续关注本频道。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试重点:监管部门对证券发行与承销的监管措施

  发行人、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投资者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失诚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对推介、定价、配售、承销过程的监督检查。发现证券公司存在违反相关规则规定情形的,中国证券业协会可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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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重点:监管部门经纪监管措施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重点监管部门对经纪业务的监管措施你掌握了吗?跟着留学群证券从业资格考试频道来熟悉考试考点吧,更多考点、试题以及考试资讯请持续关注本频道。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试重点:监管部门对经纪业务的监管措施

  1.证券公司的内部控制。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加强对所属营业部业务经营的稽核监督、检查。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全面或单项、现场或非现场的稽核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同时,严格从业人员的管理,加大违规行为内部责任追究力度,杜绝违反法规、规则和操作规程及其他损害客户利益的事件发生。

  2.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中国证券业协会是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

  证券公司应当加入中国证券业协会,成为中国证券业协会的会员。中国证券业协会应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并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协会章程的,也应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3.证券交易所的监督。证券交易所是证券经纪业务的一线监管机构。根据我国《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的规定,证券交易所应当在其业务规则中对会员代理客户买卖证券业务做出详细规定,并实施一定的监管。同时,证券交易所每年应当对会员的财务状况、内部风险控制制度以及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情况进行抽样或者全面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4.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监管机构依法对证券公司的经纪业务进行监管,主要监管措施包括以下几方面:

  (1)证券公司向监管机构的报告制度。

  (2)信息披露。

  (3)检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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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重点:保荐代表人监管措施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重点保荐代表人监管措施你掌握了吗?跟着留学群证券从业资格考试频道来熟悉考试考点吧,更多考点、试题以及考试资讯请持续关注本频道。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试重点:保荐代表人监管措施

  1.发行人应当就下列事项聘请具有保荐机构资格的证券公司履行保荐职责: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2)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

  (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证券公司从事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应依照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保荐机构资格。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应当指定依照规定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的个人具体负责保荐工作。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保荐业务。

  3.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恪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不得通过从事保荐业务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

  4.保荐代表人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准则,珍视和维护保荐代表人职业声誉,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保荐代表人应当维护发行人的合法利益,对从事保荐业务过程中获知的发行人信息保密。保荐代表人应当恪守独立履行职责的原则,不因迎合发行人或者满足发行人的不当要求而丧失客观、公正的立场,不得唆使、协助或者参与发行人及证券服务机构实施非法的或者具有欺诈性的行为。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不得以任何名义或者方式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5.同次发行的证券,其发行保荐和上市保荐应当由同一保荐机构承担。保荐机构依法对发行人申请文件、证券发行募集文件进行核查,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出具保荐意见。保荐机构应当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证券发行规模达到一定数量的,可以采用联合保荐,但参与联合保荐的保荐机构不得超过2家。

  证券发行的主承销商可以由该保荐机构担任,也可以由其他具有保荐机构资格的证券公司与该保荐机构共同担任。

  6.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证券发行上市制作、出具有关文件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配合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履行保荐职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履行保荐职责,不能减轻或者免除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的责任。

  7.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进行监督管理。中国证券业协会对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进行自律管理。

  8.保荐机构推荐发行人发行证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发行保荐书、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与保荐业务有关的文件。发行保荐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逐项说明本次发行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和程序。

  (2)逐项说明本次发行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并载明得出每项结论的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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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措施:28家新三板企业因违规而处理

 

  留学群证券从业考试网为您整理“监管措施:28家新三板企业因违规而处理”,欢迎您阅读,更多证券行业动态消息请关注本站,谢谢大家!

  针对2014年年报遗漏财务报表附注、违规披露2015年一季度财务报告、股票发行程序违规等行为,近日,全国股转公司对28家挂牌企业、相关主办券商及主要负责人员采取了相应的自律监管措施。

  全国股转公司披露,在2014年年报披露期间,中试电力年报遗漏审计报告正文和附注,遗漏董监高及核心员工情况,遗漏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遗漏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大部分内容,定期报告披露存在重大遗漏,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

  全国股转公司决定对中试电力采取出具警示函、要求提交书面承诺的监管措施;对中试电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操立军采取出具警示函、要求提交书面承诺的监管措施。主办券商齐鲁证券在中试电力披露2014年年报的同时发布了风险提示公告,并对中试电力进行了现场检查和督导,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了现场检查工作报告,勤勉尽责地履行了持续督导职责,因此暂不对其采取监管措施。

  同时,巨灵信息、中科股份、三合盛等19家挂牌公司2014年年报遗漏财务报表附注,定期报告披露存在重大遗漏,违反了《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海通证券等18家主办券商未能在年报事前审查过程中及时发现上述重大遗漏,未能尽职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上述19家挂牌公司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对2014年年报中的重大遗漏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以上违规情况,全国股转公司决定,对巨灵信息等19家挂牌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对海通证券等18家主办券商采取要求提交书面承诺的监管措施;对19家挂牌公司董事会秘书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截至7月28日,这19家挂牌公司均已对2014年年报进行更正披露。

  在一季报披露方面,大树智能、中润油和盖特佳等3家公司披露了2015年第一季度财务报告,违反了挂牌公司一季报应在当年4月30日前披露完毕的相关规定。

  华泰证券、西部证券和申万宏源分别作为大树智能、中润油和盖特佳的主办券商,未能督导挂牌公司及时披露定期报告,未能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全国股转公司决定,对大树智能、中润油和盖特佳采取约见谈话的监管措施;对华泰证券、西部证券和申万宏源采取约见谈话的监管措施。

  在股票发行方面,华盛控股、中瀛鑫和万通新材等3家公司作为股东人数超200人的挂牌公司,在股票发行过程中未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便履行了认购程序,违反了《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长江证券、东北证券和西南证券分别作为华盛控股、中瀛鑫和万通新材的主办券商,未能督导挂牌公司依法履行股票发行核准程序,未能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对此,全国股转公司决定,对华盛控股、中瀛鑫和万通新材采取约见谈话的自律监管措施;对长江证券、东北证券和西南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另外,七色珠光和森瑞新材2家挂牌公司在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股票发行备案材料前就使用了募集资金,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南》的相关规定。全国股转公司决定,对七色珠光和森瑞新材采取约见谈话的监管措施。两家公司的主办券商招商证券在事前已将股票发行相关业务流程告知挂牌公司...

申论热点范文:强化监管措施 打击医托

 

  【背景链接】

  10月4日据报道,在柳州市工人医院妇科门诊区,几名保安和一个女患者突然围住一名身着粉红色连衣裙的女子,双方还发生了言语冲突,这一情景令旁人颇感愕然。不过,事出有因,女患者遭遇了疑似“医托”,被“介绍”到华侨医院看病,病没看好,钱却花了不少。最近一段时间以来,全国各地多家报纸连续对医托大起底,揭露了部分的哥、黑出租兼职医托专坑外地病患的现象。

  【标准表述】

  [影响]

  “医托”骗人是个老话题,可是它的危害性很大。它不仅给病人经济上、精神上带来无法弥补的损失,还对健康、对生命带来伤害。“医托”将病人骗到一些不法行医点或者是小诊所,就能赚得丰厚的提成;而这些不法医疗机构为谋私利,不顾病人的健康。对病人来说损失的不仅仅是钱,更重要的是耽搁了治病的宝贵时间。与此同时,这些不法医疗机构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行医秩序。所以,打击“医托”绝不能手软。

  [原因]

  对于一项社会管理事务,我们习惯于用切香肠的思维来解决,那就是各管一段,谁的治下不力,就追究这个人或管理部门的责任。比较典型的就是“门前承包责任制”,这种划分责任区做法的好处是立竿见影、责任明确,但是容易留下死角、夹缝地带,这些区域谁来管、如何管,梳理不清的话,就成为一个不大不小的难题。

  与之相似,游走于法律边缘地带的医托祸害病患,其难打击、难处理的问题由来已久,盖因为从目前的监管体制来看,卫生、公安、工商、药监等各部门都有责任,“九龙治水”的局面导致谁也管不好,谁也说难管。从地沟油、毒豆芽等食品安全领域,到黑救护车、黑校车、黑出租等社会生活领域,凡此种种,暴露了法律覆盖不到的灰色地带,必导致监管困境,严重损害民众权益。

  [启示]

  解决突出问题是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能否取得实效的关键。而医托乱象久治不愈,正是社会反映强烈的问题。群众利益无小事,纵然监管部门有再大的难处,远没有群众看病钱被骗光后面临的难处大,因此打击医托乱象是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的一道考题,必须以群众是否满意为标准答案,用实实在在的行动回应民生诉求,还群众一个健康就医的环境。

  [措施]

  要根除“医托”,一方面要引导患者科学就医、安全就医;另一方面,各级政府尤其是卫生部门要下功夫解决看病难看病贵的难题,让普通患者也能享受到优质高效的服务。对此,我们建议:

  首先,对于被曝光的涉嫌雇用医托的医院,要给予严惩,对有关责任者要问责。既然定性为“雇用”,就表明是医院主动利用、故意纵容医托,与医托共同来欺骗患者,赚取黑心钱,这实质上是一种违法行为,对于有关责任者,应当依法严肃查处。对于屡教不改的医院,有关部门要采取断然措施,取缔其营业资格。

  其次,要以不断加大执法处罚力度为重点,加快建立长效机制。现在,各地在打击“医托”、“号贩子”上,都没少开会发文件,也都提出建立长效机制的要求。但是,往往是说归说,做归做。实际行动效果却不以令人满意。有的不是主动出击,而是坐门等举报。处理的结果也只能是“为受骗患者追回医药费”,医托并没有受到致命的打击;有的平时监管不到位,习惯于搞专项行动集中打击。这种刮风式、运动式的行动,已经被医托们所掌握。此外,目前的惩罚措施对“医托”来说没有威慑力。因此,建立长效机制必须以加大执法处罚力度为重点,靠相关部门联合执法,割断医托内部的联络关系,靠倾家荡产的惩罚...

2008年申论热点 加强药品零售经营监管措施

08-25

标签: 08申论

 

一、严禁药品零售企业以任何形式出租或转让柜台。禁止药品供应商以任何形式进驻药品零售企业销售或者代销自己的产品。非本药品零售企业的正式销售员,不得在店内销售药品;不得从事药品宣传或推销活动。

二、药品零售企业的药学技术服务人员应当向消费者正确介绍药品性能、用途、禁忌及注意事项等,不得夸大药品疗效,不得将非药品以药品名义向消费者介绍和推荐。

三、药品零售企业经营非药品时,必须设非药品专售区域,将药品与非药品明显隔离销售,并设有明显的非药品区域标志。非药品销售柜组应标志醒目,非药品类别标签应放置准确、字迹清晰。不得将非药品与药品放在一个区域内销售。

四、药品零售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处方药不得开架销售。已明确需要凭医生处方销售的药品,必须执行凭处方销售的规定。

五、药品零售企业要严格执行《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等相关规定,不得擅自悬挂或向消费者发放未经审批或以非药品冒充药品的广告宣传;不得销售因严重虚假宣传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暂停在辖区内销售的药品。

六、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一经查实,必须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吊销其《药品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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