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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盘锦2018下半年教师资格证认定工作安排通知
根据省教师培训交流中心《关于2018年全省教师资格工作安排的通知》(辽教师[2018]2号)(以下简称《通知》)和《辽宁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辽教发[2015]19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2018年下半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安排如下:
一、认定的范围
户籍或人事、档案关系均在盘锦市(含盘锦市各县区)、符合教师资格认定条件的、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二、申请人认定类别
请考生认真阅读此公告,按照对应的类别进行报名操作。具体类别划分:
1、一类人员:参加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并已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成绩在有效期内的人员;
2、二类人员:参加辽宁省统一组织的幼儿园、中职教师资格面试,成绩合格在有效期内的人员。
三、申请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政治思想条件:申请人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社会公德和教师职业道德。
2、学历条件:
(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或以上学历;
(2)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或以上学历;
(3)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其他大学专科毕业或以上学历;
(4)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其他大学本科毕业或以上学历;
(5)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其他大学本科毕业或以上学历;
(6)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各类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同时还应具备相当于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3、申请学科条件:
一类人员:申请认定的学科应与《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申请学科相同;
二类人员:申请认定的学科应与报考面试时的学科相同。
4、参加教育部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明,合格证明有效期三年。
盘锦市招考办成招科负责组织国考笔试报名和考试工作,咨询电话:2811915。
5、普通话水平:应达到国家语委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语文学科应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标准,2003年6月15日前取得的普通话证书已作废)。
需参加普通话测试的人员请与盘锦市教育局语言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联系相关事宜,咨询电话:2285998。
6、幼儿园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需参加省里组织的面试考试,成绩合格后可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7、教育教学能力条件:非师范教育类毕业人员申请认定高级中学、初级中学、小学教师资格,须具备与所申请教师资格种类相一致的、20周以上的教育教学经历(即申请高级中学教师资格须在高中从事过20周以上的教育教学实践,其它依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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