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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福建中小学教师资格注册工作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
2018年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相关工作的通知
闽教办师〔2018〕13号
各市、县(区)、平潭综合实验区教育局:
根据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全面实施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的通知》(闽教师〔2017〕75号)精神,我省从2018年开始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实施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现将有关安排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今年我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分为春季、秋季两次。
(一)春季定期注册
注册时间:3月26日-7月25日;
申请人网上报名、确认点现场确认、初审、公示以及复核时间:3月26日-6月15日;
终审时间:6月16日-7月13日;
发放注册贴时间:7月14日-7月25日。
(二)秋季定期注册
注册时间:9月11日-12月15日;
申请人网上报名、确认点现场确认、初审、公示以及复核时间: 9月11日-10月30日;
终审时间:11月1日-11月28日;
发放注册贴时间:11月29日-12月15日。
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中国教师资格网将在以上时间段面向定期注册申请人和定期注册机构开放,每天开放时间为7:00-24:00。各地开展定期注册的具体时间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进行安排,并通过官方网站、新闻媒体等予以公布。
二、其他事项
1.有关政策及规定。全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按《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师〔2013〕9号)和《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规则(试行)>的通知》(闽教师〔2017〕64号)执行。
2.注册范围。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定期注册实施方案,合理安排本年度定期注册范围。其中,纳入今年定期注册范围的申请人还包括在2014年、2016年注册结论为暂缓注册,现达到《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实施规则(试行)>的通知》(闽教人〔2017〕64号)规定的首次注册合格条件的人员。
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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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8年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相关工作的通知
闽教办师〔2018〕13号
各市、县(区)、平潭综合实验区教育局:
根据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全面实施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的通知》(闽教师〔2017〕75号)精神,我省从2018年开始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实施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现将有关安排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今年我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分为春季、秋季两次。
(一)春季定期注册
注册时间:3月26日-7月25日;
申请人网上报名、确认点现场确认、初审、公示以及复核时间:3月26日-6月15日;
终审时间:6月16日-7月13日;
发放注册贴时间:7月14日-7月25日。
(二)秋季定期注册
注册时间:9月11日-12月15日;
申请人网上报名、确认点现场确认、初审、公示以及复核时间: 9月11日-10月30日;
终审时间:11月1日-11月28日;
发放注册贴时间:11月29日-12月15日。
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中国教师资格网将在以上时间段面向定期注册申请人和定期注册机构开放,每天开放时间为7:00-24:00。各地开展定期注册的具体时间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进行安排,并通过官方网站、新闻媒体等予以公布。
二、其他事项
1.有关政策及规定。全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按《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师〔2013〕9号)和《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规则(试行)>的通知》(闽教师〔2017〕64号)执行。
2.注册范围。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定期注册实施方案,合理安排本年度定期注册范围。其中,纳入今年定期注册范围的申请人还包括在2014年、2016年注册结论为暂缓注册,现达到《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实施规则(试行)>的通知》(闽教人〔2017〕64号)规定的首次注册合格条件的人员。
3.经费保障。定期注册工作不向教师和学校收取任何费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将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4.工作咨询。工作中有任何问题和建议,请与我厅教师工作处或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联系。省教育厅教师工作处联系人陈秋华(电话:0591-87091282),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联系人张一娴(电话:0591-83781304)。
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8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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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区)、平潭综合实验区教育局,省直有关厅局,省属有关学校(单位):
为完善中小学教师资格制度,严格教师职业准入、健全教师管理体制,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和《关于进一步扩大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与定期注册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研究制定了《福建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规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教育厅
2017年8月18日
福建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中小学教师资格制度,严格教师职业准入、健全教师管理体制,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是对教师入职后从教资格的定期核查。中小学教师资格实行5年一周期的定期注册。注册结论分为“合格”“暂缓注册”和“不合格”三种形式。
第三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对象为:
(一)公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的在岗教师;
(二)依法举办的民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在岗教师;
(三)在教师进修院校、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电化教育机构、青少年宫等教育机构从事教育教学相关工作,并聘任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职称的在编在岗人员。
上述人员以下简称中小学教师。
第四条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与中小学教师人事管理工作紧密结合,以严格教师考核和促进教师专业发展为重要目标,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范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体现教师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情况。
第五条 省教育厅主管全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协助省教育厅指导全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中小学教师人事管理权限,负责本地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组织、管理、监督和实施。
第二章 注册条件
第六条 满足下列条件的,首次注册合格:
(一)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良好的师德表现;
(三)首次任教人员须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其他在岗教师注册前需在岗一年(含)以上且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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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师资格五年一注册
《福建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规则(试行)》近日出炉,中小学教师资格实行5年一周期的定期注册,注册结论分为“合格”“暂缓注册”“不合格”三种。
据了解,定期注册的对象为:公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职(含技工)和特教学校在岗教师;依法举办的民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职学校在岗教师;在教师进修院校、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电化教育机构、青少年宫等从事教育教学相关工作,并聘任中小学(中职学校)教师系列职称的在编在岗人员。
取得教师资格,初次聘用为教师,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之日起
180日内,申请首次注册。经首次注册后,每5年应申请一次定期注册。教师资格注册须由本人申请,所在学校集体办理,按照人事隶属关系报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注册(省属中职学校、中小学、幼儿园及教研机构向学校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定期注册实行网上同步申请。教师应当在定期注册有效期满前60日内,申请办理下一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首次注册和定期注册合格者,可在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有效期内,按照教师资格类别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暂缓注册者,原则上给予一年过渡期,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过渡期内,可以继续聘用在原岗位工作,不得晋升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不得评优评先。过渡期满重新注册合格的,职称聘任年限应扣除暂缓注册年限,从注册之日起顺延计算;过渡期满仍未达到定期注册条件的,由教师资格证书颁发机构收回教师资格证,并责令用人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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