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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教育厅关于做好2018高等职业教育入学考试招生录取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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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教育厅关于做好2018高等职业教育入学考试招生录取工作的通知

  闽教考〔2018〕7号

  各市、县(区)教育局,有关高等学校,省属普通高级中学、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

  根据《福建省教育厅关于组织实施2018年高等职业教育入学考试的通知》(闽教考〔2017〕19号)要求,现就做好2018年高等职业教育入学考试(以下简称高职招考)招生录取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高职招考录取工作是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招生院校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本校招生录取工作的领导,加强学校招生委员会建设,充分发挥其在制定学校招生计划、确定招生政策和规则、决定招生重大事项等方面的作用。健全招生问责制,全面实施校长签发录取通知书制度,校长对录取结果负责。健全考生申诉机制,及时回应处理各种问题。健全内部管理机制,认真做好本校招生录取的组织实施工作,确保招生录取公平公正。

  二、规范招生录取管理。各招生院校要严格执行我厅下达的招生计划,其中面向中职生的高职(专科)免试录取计划纳入高校年度招生计划总规模,但不占已公布的高职招考招生计划。高校不得无计划或擅自突破计划规模进行招生或违反计划管理要求调整计划;不得擅自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得违反规定的招生程序降低标准录取考生、拒绝录取符合条件的考生;不得在发放新生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入学报到环节更改考生录取专业;不得在录取工作结束前以各种方式向考生违规承诺录取或以“签订预录取协议”“新生高额奖学金”“入校后重新选择专业”等方式恶性抢夺生源;不得向中学、考生及家长收取礼金、礼品、有价证券或与招生挂钩的任何费用;不得通过中介机构或学校教师等自行组织生源录取考生;不得避开省级教育招生考试部门通过中介机构或学校教师等自行组织生源违规录取考生;不得以所谓“预科生”名义违规招生。高中教育阶段学校和教师不得代替或干预考生填报志愿;不得以任何名义向高校收取与招生挂钩的任何费用。

  三、做好信息公开和宣传服务工作。省教育考试院和各招生院校要深入实施招生“阳光工程”,严格按照招生信息“十公开”的要求,及时公开招生政策、招生资格、招生章程、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事件违规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信息,确保考生可了解和查询到应知、须知的招生政策及相关信息。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要做到信息采集准确、公开程序规范、内容发布及时。高校制订的高职招考招生章程(应包括学校基本情况、录取规则、职业技能测试要求等内容),须报省教育考试院核定后方可向社会公布,不得发布未经备案的招生章程或者进行虚假招生宣传。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各类学校要坚持以考生为本,广泛开展招生政策宣传和咨询活动,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深入细致地解疑释惑。要适时开展预警提示或案例宣传,提醒考生和家长防范中介欺诈等违规行为。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妥善处理来信来访,切实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新生录取通知书附寄征兵优惠政策。未被高职院校录取,或总学分、学业基...

2018年福建高等职业教育入学考试招生录取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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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福建高等职业教育入学考试招生录取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福建省教育厅关于组织实施2018年高等职业教育入学考试的通知》(闽教考〔2017〕19号),为做好2018年高等职业教育入学考试(以下简称高职招考)录取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职招考录取工作在省招委会的领导下,由省教育厅组织实施,实行计算机网上录取管理模式。省教育厅成立招生录取现场领导组,下设若干工作小组,具体实施招生录取工作。各招生院校和省教育考试院按照“学校负责、考试院监督”的原则,实施新生录取工作。高校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负责对已投档但未被录取考生的解释,以及遗留问题的处理。招生录取工作小组组织实施向高校投放合格生源电子档案,并监督高校执行国家和省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情况,纠正违反国家和省招生政策规定、违背录取规则等行为。

  第三条 高职招考根据报考对象分为面向普通高中毕业生和面向中职毕业生(以下简称普通高中生和中职生)两大类,每类招生录取工作分别进行。其中,中职生的制造类、电子信息类、土建类、农林牧渔类、医药卫生类、计算机类、交通运输类、美术类、音乐类等9个类别设本科批和高职(专科)批两个批次;中职生的教育类、财经类、旅游类等3个类别和普通高中生设高职(专科)批。

  第四条 为落实高等职业教育考试招生实行“文化素质+职业技能”评价方式的改革要求,所有报考面向中职生考试的考生在录取前均须参加职业技能测试,测试成绩达到合格以上者方可参加录取。其中,报考本科的考生须按类别参加省里统一组织实施的职业技能测试,报考高职(专科)的考生须按类别参加由招生院校联合组织实施的职业技能测试;本科、高职(专科)录取时,技能测试成绩均占总成绩的30%(文考成绩占70%)。

  中职美术类和音乐类考生参加专业省级统考,不另行组织职业技能测试,但专业省级统考达到本科专业合格线以上者方可参加本科录取、达到专科专业合格线以上者方可参加高职(专科)录取。录取时,直接使用文考成绩(含专业省级统考成绩,下同)。

  本科技能测试与专科技能测试的测试要求不同、评判标准不同,两项测试成绩不能互相代替使用。职业技能测试具体安排由省教育考试院另行通知。

  第五条 具有高职(专科)免试资格的中职生须经资格审核并在省教育考试院门户网站公示无异议后,才能参加免试录取,具体录取工作由省教育考试院另行通知。具有高职(专科)免试资格的中职生若参加高职(专科)批次免试录取,无需参加专科技能测试;若放弃免试录取资格,改参加常规志愿或征求志愿批次录取的,须参加相应批次的职业技能测试。

  第二章 本科批录取办法

  第六条 本科批录取仅限于中职生的制造类、电子信息类、土建类、农林牧渔类、医药卫生类、计算机类、交通运输类、美术类、音乐类等9个类别。本科批志愿设常规志愿和征求志愿,常规志愿和征求志愿各设10个平行且有顺序排列的专业志愿。考生须选择填报与报考类别相对应的院校专业志愿。

  第七条 录取时,依类别(共9个类别)按投档分实行专业志愿平行投档,常规志愿按招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