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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知识点: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
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一)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以及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重点掌握)
【提示】对征税行为不服必须先复议,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
(三)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
(四)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提示】
税收保全措施:税务机关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存款;扣押、查封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税收强制措施: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纳税人的存款中扣缴税款;变卖、拍卖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五)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1.罚款;
2.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税权。
【例题·单选题】下列行为中,属于税务行政处罚行为的是( )。(2013年)
A.停止出口退税权
B.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存款
C.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
D.对不依法纳税的企业作出纳税信用等级为D级的评定行为
【答案】A
【解析】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1)罚款;(2)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3)停止出口退税权。
(六)税务机关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的行为:
1.颁发税务登记证;
2.开具、出具完税凭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3.行政赔偿;
4.行政奖励;
5.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七)税务机关作出的资格认定行为。
(八)税务机关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
(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十)税务机关作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
(十一)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十二)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提示1】上述中的规定不包括规章。
【提示2】规章以上的法律、法规都不能提请复议。
考友们都准备好税务师考试了吗?本文“2017年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知识点:纳税审查的基本方法”,跟着留学群来了解一下吧。要相信只要自己有足够的实力,无论考什么都不会害怕!
2017年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知识点:纳税审查的基本方法
纳税审查的基本方法
一、顺查法和逆查法
1.顺查法
2.逆查法
二、详查法和抽查法
详查法:适用于业务量较少的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
抽查法:适用于业务量较大的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
三、核对法和查询法
核对法:根据凭证、账簿、报表之间的相互关系,对账证、账表、账账、账实的相互钩稽关系进行核对审查的一种方法。
查询法:在查账过程中,根据查账的线索,通过询问或调查的方式,取得必要的资料或旁证的一种审查方法。
四、比较分析法和控制计算法
比较分析法: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审查期间的账表资料和账面同历史的、计划的、同行业的、同类的相关资料进行对比分析,找出存在问题的一种审查方法。
【提示】分析比较的结果只能为更进一步的审查提供线索。
控制计算法:根据账簿之间、生产环节等之间的必然联系,进行测算以证实账面数据是否正确的审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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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8
为了帮助广大考生高效备考,留学群税务师考试栏目特推荐“注册税务师2017《涉税服务实务》知识点:非涉税鉴证”一文,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流程图:业务承接→业务计划→业务实施→出具报告
(一)非鉴证服务业务承接
1.分析评估
税务师事务所承接涉税服务业务,应当对委托事项进行初步调查和了解,并从以下方面进行分析评估,决定是否接受涉税服务业务委托:
(1)委托事项是否属于涉税服务业务;
(2)本税务师事务所是否具有相应的专业实施能力;
(3)本税务师事务所是否可以承担相应的风险;
(4)其他相关因素。
【提示】税务师事务所在承接涉税服务业务时,应当与委托人进行沟通,并对税务专业术语、服务业务范围等有关事项进行解释,避免双方对委托项目的服务性质、责任划分和风险承担的理解产生分歧。
2.签订业务约定书
(1)税务师事务所决定接受涉税服务业务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业务约定书。
(2)涉税服务业务约定书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并经双方签字盖章。
(3)税务师事务所及税务师和其他专业人员,在签订业务约定书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业务约定书是否成立,均不得泄漏或者不正当使用,并在业务约定书上写明。
(4)涉税服务业务约定书生效后,税务师事务所应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备案。
3.履行和变更
(1)签约双方应当按照业务约定书约定全面履行义务。
(2)业务约定书生效后,签约双方发现相关事项没有约定、约定不明确或发生变化的,可以签订补充协议或重新签订业务约定书。
(3)业务约定书生效后,服务目的、对象、时限、报告使用等基本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税务师事务所应当要求与委托方签订补充协议或重新签订业务约定书。
4.权利和义务的终止
(1)业务约定书履行完毕或解除,业务约定书权利和义务自行终止。
(2)业务约定书权利和义务终止后,签约双方应当履行与业务约定书终止相关的通知、协助和保密等义务。
5.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
(1)签约双方任何一方不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业务约定书约定义务的,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继续履行,或者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2)由于税务师事务所未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法律、法规、政策及执业准则规定的执业义务,故意、过失出具虚假业务报告或实施违约侵权行为,造成委托方产生实际损失的,委托方除按规定承担本身的税收法律责任外,税务师事务所应就其合同责任部分按照约定金额承担赔偿责任。
其中,下列情形均属于未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执业义务行为:
①未注意到政策更新或对政策判断、理解出现偏差造成失误;
②在委托涉税事宜的执业工作中因运用方法不当或收集、处理纳税数据信息不当;
③超越法定委托权限,在委托方不知情或未得到委托方确认情况下,以委托方名义擅自办理涉税事宜的;
④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规范,对委托涉税事宜进行盲目执业;
⑤违反保密义务,对委托方重要资料保...
01-11
大家做好准备迎接考试了吗?留学群税务师考试栏目诚意整理“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2017复习:纳税人要求”考生前来学习。
知识点:纳税人要求
(1)申请时限和材料
①时限: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
②熟悉报送的材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2)批准时限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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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做好准备迎接考试了吗?留学群税务师考试栏目诚意整理“2017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知识点:纳税人骗税处罚”考生前来学习。
知识点:纳税人骗税行为及处罚
(1)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出口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或罚金。
(2)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的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3)构成犯罪的
①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③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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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学群税务师考试栏目小编们精心为广大考生准备了“2017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考点:税务代理的法律关系”,各位同学赶快学起来吧,做好万全准备,祝各位同学考试顺利通过。
税务代理的法律关系
阶段具体内容
确立确立的前提(1)委托项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2)受托代理机构及专业人员必须具有一定资格
(3)注册税务师承办业务必须由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
(4)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书面协议
确立程序及形式第一阶段:准备阶段
第二阶段:委托代理协议书签约阶段
变更1.委托代理项目发生变化的;
2.注册税务师发生变化的;
3.由于客观原因,需要延长完成协议时间的。
注意:必须修订委托代理协议书,并经过委托方和受托方以及注册税务师共同签章后生效。
终止自然终止税务代理委托协议约定的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事项完成
人为终止委托方在代理期限内可单方终止代理行为的情形:
(1)税务代理执业人员未按代理协议的约定提供服务
(2)税务师事务所被注销资格
(3)税务师事务所破产、解体或被解散
税务师事务所在代理期限内可单方终止代理行为的情形:
(1)委托人死亡或解体、破产
(2)委托人自行实施或授意税务代理人员实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经劝告仍不停止其违法活动的
(3)委托方提供虚假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会计资料,造成代理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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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考试就要开始咯,赶快复习起来吧,留学群竭尽全力为各位同学准备了“2017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知识点:税务管理体制概述”希望对考生有帮助。
一、税务管理体制概述
(一)税务管理体制的概念
税务管理体制是指在中央与地方,以及地方各级政府之间划分税收管理权限的一种制度,是税收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1.税收立法权
税法制定权、审议权、表决权和公布权。
2.税收管理权
税种的开征与停征权;税法的解释权;税目的增减与税率的调整权;减免税的审批权。
(二)分税制下的税务管理体制
分税制的内容:
1.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政府的事权范围;
2.合理划分税种,按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收入;
3.分设国税和地税两套税务结构。
二、我国税务管理机构设置及其职能划分
(一)税务管理机构的设置
国家税务总局是我国税务管理工作的最高职能机构,代表国家实施税务管理的职能。
国税局系统实行国家税务总局垂直领导管理体制,省以下地税也实行垂直管理。
(二)税收征收范围的划分
【提示 1】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机关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调整。
【提示2】非居民企业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或虽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与其在中国境内所设机构、场所无实际联系,中国境内的单位、个人向非居民企业支付上述所得的,该项所得应扣缴的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分别由主管支付该项所得的中国境内单位、个人的所得税的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负责(其中不纳企业所得税的单位由国家税务局负责)。
【提示3】依法免缴增值税、营业税的企业,按其免缴的上述税种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机关。既不纳增值税,也不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暂由地方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
【提示4】既纳增值税,又纳营业税的企业,原则上按其税务登记时自行申报的主营业务应纳的上述税种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机关。企业办理税务登记时无法确定主营业务的,一般以工商登记注明的第一项业务为准。
...12-15
留学群诚意整理“2017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知识点:税务师行业特点”,希望在税务师考试复习方面,可以帮助考生提高,更多复习资料,模拟试题,请继续锁定留学群
税务师行业的特点
(一)主体资格的特定性
(二)代理活动的公正性
(三)法律约束性
(四)执业活动的知识性和专业性
(五)执业内容的确定性
(六)税收法律责任的不转嫁性(重要)
(七)执业有偿服务性
(一)主体资格的特定性
提供服务的一方:必须是经批准具有涉税服务执业资格的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
接受涉税服务的一方:必须是负有纳税义务或扣缴税款义务的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
(五)执业内容的确定性
税务师不得超越规定的内容从事涉税服务活动;
税务师不得代理应由税务机关行使的行政职权。
(六)税收法律责任的不转嫁性(重要)
1.涉税服务关系的建立并不改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其本身所固有的税收法律责任的承担。
在涉税服务过程中产生的税收法律责任,无论出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原因,还是由于税务师的原因,其承担者均应为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
2.但法律责任的不转嫁性并不意味着税务师在执业过程中可以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益不负责任,不承担任何过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向涉税服务人员提出赔偿要求。
【例题.单选题】下列有关涉税服务基本特征表述错误的有( )。
A.提供服务的一方必须是经批准的具有涉税服务执业资格的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
B.税务师不得代理应由税务机关行使的行政职权
C.因税务师工作过失而产生的税收法律责任,应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承担
D.涉税服务法律关系的建立可以改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相关的法律责任
【正确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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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税务师考试即将到来,考生们要多做多练,要抓紧重要考点的复习,更要掌握正确的复习方法,希望广大考生朋友们都能取得好的成绩。留学群税务师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2016要点:设立税务登记”,希望考生能有所收获。想了解更多关于税务师考试的讯息,请关注我们留学群。
税务登记的内容
分为设立、变更、注销税务登记。
设立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范围 | 时限要求 ——先工商,后税务,30日 |
①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 | 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 |
②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除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以及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船税的外 | 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或自依法成为法定纳税义务人之日起30日内 |
09-27
2016税务师考试即将到来,考生们要多做多练,要抓紧重要考点的复习,更要掌握正确的复习方法,希望广大考生朋友们都能取得好的成绩。留学群税务师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6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要点:税务登记的管理”,希望考生能有所收获。想了解更多关于税务师考试的讯息,请关注我们留学群。
税务登记的管理
1.税务登记证使用范围
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1)开立银行账户;
(2)领购发票。
纳税人办理其他税务事项时,应当出示税务登记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相关信息后办理手续。
2.税务登记的审验
(1)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
(2)纳税人应当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3)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4)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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