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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师2020财政税收专业考点知识:税务登记证的发放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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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级经济师2020财政税收专业考点知识:税务登记证的发放及使用

  税务登记证的发放及使用

  1.税务登记证的发放

  纳税人在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提供有关证件和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批后发给税务登记证。

  2.税务登记证的使用要求

  (1)要亮证经营。税务登记证正本,悬挂于生产经营场所明显处;

  (2)要遵守使用规定。税务登记证件,只限纳税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涂改、毁损、买卖或者伪造;

  (3)办理涉税事宜要持税务登记证

  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开立银行账户;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领购发票;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办理停业、歇业;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4)要定期验换。一年一验证,三年一换证;

  (5)遗失要声明作废。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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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将两证整合

 

  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法制办日前联合下发通知,决定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

  根据通知,通过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实现公民只需填写“一张表”,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即可办理个体工商户工商及税务登记,将由工商行政管理、税务部门分别核发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改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同时,实现工商、税务部门的个体工商户数据信息实时共享。

  通知指出,加快推进这一改革,有利于建立程序更为便利、内容更为完善、流程更为优化、资源更为集约的市场准入新模式,简化登记注册程序,便利公民从事个体经营,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同时,也对提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黑龙江、上海、福建、湖北被确定为试点地区。4个试点地区自2016年10月1日起实施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其他27个省区市及5个计划单列市自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

  对2016年12月1日前成立的个体工商户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换照的,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暂未取得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其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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