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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8
留学群注册会计师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注册会计师2017年税法讲义:城建税的纳税地点”,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注册会计师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城建税的纳税地点
城建税的纳税地点与“三税”一致,特别之处:
1.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同时也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其城建税的纳税地点在代扣代收地。
2.跨省开采的油田,在油井所在地缴纳增值税,同时一并缴纳城建税。
3.对管道局输油部分的收入,由取得收入的各管道局于所在地缴纳营业税,城建税也一并缴纳。
4.对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应随同“三税”在经营地按适用税率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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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学群注册会计师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注册会计师税法讲义: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注册会计师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知识点:营业税的计税依据
(一)计税依据的一般规定
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营业额。
营业额是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营业额不包括同时符合条件的代收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计税依据的具体规定
1.建筑业
子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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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税营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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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CPA《税法》精选讲义:税法适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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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优位原则
其基本含义为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还可进一步推论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优于税收行政规章效力;效力低的税法与效力高的税法发生冲突时,效力低的税法即是无效的。
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即新法实施后,之前人们的行为不适用新法,而只沿用旧法。
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也称后法优于先法原则,即新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
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对同一事项两部法律分别订有一般和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本原则打破了税法效力等级的限制,居于特别法地位级别比较低的税法,其效力可高于作为普通法的级别比较高的税法。
5.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即实体法不具备溯及力,而程序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溯及力。
6.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即在税收争讼发生时,程序法优于实体法,以保证国家课税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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