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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CPA考试《税法》重点知识点及例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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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不仅涉及中国公民,也涉及在华取得所得的外籍人员和中国的港、澳、台同胞,还涉及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
1.住所标准和居住时间标准只要具备一个就成为居民纳税人:
(1)住所标准:“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
(2)居住时间标准:“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即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在计算居住天数时,对临时离境应视同在华居住,不扣减其在华居住的天数。“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2.非居民纳税人的判定条件是以下两条必须同时具备:
(1)在我国无住所;
(2)在我国不居住或居住不满1年。
【案例】某在我国无住所的外籍人员2013年5月3日来华工作,2014年9月30日结束工作离华,则该外籍人员是我国的非居民纳税人。这是因为该外籍人员在2013年和2014年两个纳税年度中都未在华居住满365日,则为我国非居民纳税人。
居民纳税人:负有无限纳税义务。其所取得的应纳税所得,无论是来源于中国境内还是中国境外任何地方,都要在中国境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纳税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只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法中有关于无住所个人境内居住天数和境内工作期间的具体规定:P318
(1)判定纳税义务及计算在中国境内居住的天数;
(2)个人入离境当日及在中国境内实际工作期间的判定。
知识点:投资所得
(1)股息
股息即为公司所作的利润分配,股息支付不仅包括每年股东会议所决定的利润分配,也包括其他货币或具有货币价值的收益分配,如红股、红利、清算收入以及变相利润分配。股息还包括缔约国按防止资本弱化的规定调整为股息的“利息”。
核心考点: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即股息可以在取得者所在一方(即居民国)征税,但这种征税权并不是独占的。这一规定为股息的来源国保留了征税权。但是,这种征税权受到限制。即来源国仅能就股息征收一定比例的税收。
(2)利息
“利息”一语是指从各种债权取得的所得,不论其有无抵押担保或者是否有权分享债务人的利润;特别是从公债、债券或者信用债券取得的所得,包括其溢价和奖金。由于延期支付的罚款,不应视为本条所规定的利息。
核心考点: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居民国对本国居民取得的来自缔约国另一方的利息拥有征税权,但这种征税权并不是独占的。
利息来源国对利息也有征税的权利,但对征税权的行使进行了限制,即设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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