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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经开区2018秋季中小学教师资格证认定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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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经开区2018秋季中小学教师资格证认定通告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安徽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教育部关于开展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与认定政策解释口径》(附件1),按照安徽省教育厅 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统一部署,现就合肥经开区2018年秋季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认定范围及对象

  合肥经开区2018年秋季面向社会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对象是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内)或具备在合肥经开区直接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条件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均可申请:

  (一)户籍或工作单位在合肥经开区的人员,其中:工作单位是指申请人在合肥经开区辖区内有工作单位,具体分为有编制人员出具工作单位相关文件证明,有工作岗位没有编制人员出具本人所在合肥经开区人事档案代理机构人事档案关系证明,仅有工作单位提供的工作证明视为无效证明;

  户籍和人事档案关系均不在合肥经开区内的申请人应回本人户籍所在地申报。

  (二)持有效合肥经开区居住证的人员。

  二、认定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二)具有《教师法》规定的国民教育系列学历,具体如下:

  1.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申请小学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申请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三)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并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二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安徽省教育厅 《关于修订<安徽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的通知》(教秘人〔2004〕5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工作的通知》(皖教师〔2011〕1号)等相关文件通知可在安徽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页面“政策法规”栏目查看。

  (四)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其中,申请中职、中小学语文教师资格和幼儿园教师资格的,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甲等以上。

  安徽省普通话水平测试报名方式、报名时间,普通话证书遗失补办等常见问题汇总可登陆“安徽语言文字培训测试网”相关页面查看

  三、时间安排

  (一)、信息公布。9月10日至9月15日,在合肥经开区教育信息平台公布教师资格认定相关信息,咨询电话为0551-6388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