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学群专题频道美国移民法和国籍法栏目,提供与美国移民法和国籍法相关的所有资讯,希望我们所做的能让您感到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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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移民法要求签证官把每个申请人都看作有移民意图,除非申请人能证明自己无此目的。而美国移民和国籍法214b条款正是明文规定此要求的条款。下面留学群为大家介绍一下214b条款。
214(b)条款是《美国移民和国籍法》的一部分, 它规定:
原文:
(b) Every alien 10/ (other than a nonimmigrant described in subparagraph (L) or (V) of section 101(a)(15), and other than a nonimmigrant described in any provision of section 101(a)(15)(H)(i) except subclause (b1) of such section) shall be presumed to be an immigrant until he establishes to the satisfaction of the consular officer, at the time of application for a visa, and the immigration officers, at the time of application for admission, that he is entitled to a nonimmigrant status under section 101(a)(15) . An alien who is an officer or employee of any foreign government or of any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entitled to enjoy privileges, exemptions, and immunities under the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Immunities Act [22 U.S.C. 288, note], or an alien who is the attendant, servant, employee, or member of the immediate family of any such alien shall not be entitled to apply for or receive an immigrant visa, or to enter the United States as an immigrant unless he executes a written waiver in the same form and su bstance as is prescribed by section 247(b) .
译文:
每个外国人10/ (除了101(a)(15)节的小段 (L) 或(V)中所描述的非移民,以及101(a)(15)(H)(i) 节中除了(b1) 分条款之外的任一条款所描述的非移民)将被假定是移民,直到其在申请签证的时候让领事官员感到满意,以及在申请进入美国时获得移民官员的准许,在101(a)(15) 节的规定下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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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移民和国籍法第214条是对非移民签证的相关规定,它的立法宗旨只有一个,那就是禁止申请人非法移民到美国。下面是留学群收集的美国移民和国籍法第214条原文。
INA: ACT 214 - ADMISSION OF NONIMMIGRANTS
美国移民和国籍法:第214条—非移民准入规定
最新的美国移民和国籍法(INA)是2013年2月的版本。该版本中最引人关注的是214(b)中对于非移民签证拒签的法律规定,其次则是101(a)(22)中对于双重国籍的规定。下面留学群就来为大家详细解读这两条规定,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为什么我被拒签了?
《美国移民和国籍法》中的第214条(b)款是关于签发签证的法律条款,您的签证申请是依据该条款被拒签的。
什么是214条(b)款?
《美国移民和国籍法》中第214条(b)款规定:
每位外国人在申请入境时, 必须能使领事官员确信其具有非移民资格,否则将被视为移民…… 要符合签证的条件, 必须满足<<美国移民和国籍法>>中第214条 (b)款的要求,否则,将被依法拒签。214条(b)款中最基本的要求是打算去美国的访问者应在美国境外有不想放弃的住所。申请人可通过出示自己在美国境外有赴美国短暂停留后必须回国的约束力来证明这个住所的存在。
根据214条(b)款中如果申请人不能证明他们在美期间所从事的活动与他们所申请的签证类型一致,申请人也可能被拒签.依据美国法律,每个申请人都要做出证明。
什么是牢固的约束力?
牢固的约束力因国家、城市和个人情况的不同而不同。“约束力”是指迫使你在祖国或某地居住的各种关系,如:您的财产、职业、社会及家庭关系。签证官采用分别处理的方法来研究申请人的职业、社会、文化和其它关系。由于年轻的申请人无法建立这些关系,签证官就要审查他们赴美的确切意图、家庭情况及其在国内的长期发展计划和前景。所有签证申请都依据法律,被单独处理。
我还能再申请吗?
依据214条(b)款被拒签的申请人,可以再申请签证。但再申请时,必须递交新材料来证明自己与中国的关系。不过,某些个人情况、职业和财政状况无明显变化的申请人,不论重新申请多少次,也不会符合条件,获得非移民签证。
我的学生签证为什么被拒签?
F, J 或M 学生签证的申请也是依据214条(b)款被拒签的。因此,每一名学生签证申请人必须能够证明在美国境外有不想放弃的住所。学生签证申请人也必须证明他们在美期间所从事的活动与他们所申请签证类型的一致性。
F,J或M学生签证申请人必须进一步提供他/她去美国的唯一目的是参加学习,研究或交换活动的合法课程。申请人必须有充足的学术准备参加拟定的项目,包括英语语言的知识,除非I-20中注明不要求英语语言知识。最后,F,J或M学生签证申请人必须提供在学习期间有足够资金的可信服的证明来支付所有的费用。
美国移民和国籍法对于双重国籍的条文规定
根据美国《移民和国籍法》(INA)第101(a)(22)条规定,“‘美国国民’指(A)美国公民,或(B)虽然不是美国公民,但是要永久效忠美国的人。”因此,美国公民也是美国国民。非公民国籍仅适用于父母非美国公民,而出生于美属萨摩亚或斯文斯岛的个人。双重国籍是指同时是两个国家国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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