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学群专题频道行政法栏目,提供与行政法相关的所有资讯,希望我们所做的能让您感到满意! 所谓行政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由规范行政主体和行政权设定的行政组织法、规范行政权行使的行政行为法、规范行政权运行程序的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权监督的行政监督法和行政救济法等部分组成。其重心是控制和规范行政权,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10-13
为了更好的掌握初级经济师备考知识点,下面由留学群小编为你精心准备了“2020初级经济师经济基础常考知识点:行政法概述”,持续关注本站将可以持续获取更多的考试资讯!
2020初级经济师经济基础常考知识点:行政法概述
行政法概述
(一)行政法的概念和渊源
1.行政法的概念
行政法是国家调整行政关系的、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主要包括四类:行政管理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救济关系和内部行政关系。
2.行政法的渊源
我国行政法的渊源主要有:宪法、狭义上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条约与协定、法律解释。
(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合法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
(三)行政法律关系
1.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
行政法调整的对象是行政关系,行政法调整的结果是行政法律关系。
2.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行政法律关系由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和内容等要素构成。
(1)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就是行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组织或个人。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
①行政主体。行政主体可能是国家行政机关,也可能是依法通过授权取得行政权的行政机构、公务组织、企事业
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行政主体具体通过公务员行使行政职权。公务员的公务行为的结果归属于相应的行政机关,而其非公务行为的结果应由自己承担责任。
②行政相对方。也称之为行政相对人,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一方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2)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就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质财富、行为和精神财富等。
(3)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在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的总和。
(四)行政行为
1.行政行为的概念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的,行使行政职权和履行行政职责而实施的一切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2.行政行为的分类
(1)以行政行为适用与效力作用的对象的范围为标准,可分为外部行政行为和内部行政行为。
(2)以行政行为的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可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3)以行政行为受法律规范调整的程度为标准,可分为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4)以行政主体是否可以主动作出该行政行为为标准,可分为依职权的行政行为和应申请的行政行为。
(5)以决定行政行为成立时参与意思表示的当事人的数目为标准,可分为单方行政行为和双方行政行为、多方行政行为。
(6)以行政行为是否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为标准,可分为要式行政行为和非要式行政行为。
(7)以行政行为的表现方式为标准,...
行测法律考试中哪些知识比较重要呢?小编为大家提供行测常识判断法律知识:行政法,一起来学习一下吧!祝大家备考顺利!
行测常识判断法律知识:行政法
在行测常识判断当中,法律都是每年必考内容,而行政法又是法律当中比较重要的章节。今天小编就主要梳理行政法中的行政诉讼高频考点,以期对每一位考生有所帮助。
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哪些行为能告,哪些行为不能告)
《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鉴于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行为实在是太多,此处不再一一罗列,考试时候仅仅需要考生记忆哪些行为法院不予受理即可,根据题目问法作出相应选择。
(一)《行政诉讼法》中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案件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规定的法院不予受理的案件
(1)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2)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3)行政指导行为;
(4)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5)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
(6)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
(7)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但行政机关扩大执行范围或者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除外;
(8)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
(9)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
(10)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三)考点:
直接问下列哪些属于人民法院可受理的行政案件。考生尤其要重点掌握第二类。
二、行政诉讼的管辖(民告官,去什么地方的什么级别的法院告)
(一)级别管辖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被告级别高,专业性强如海关):
(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2)海关处理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4)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二)地域管辖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就被告)。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
11-17
选调生考试常考知识点,你们知道多少,行政法听证制度的知识点是什么呢?本网今天收集了2019选调生《公共基础知识》备考:行政法听证制度,本文为大家阐述了这方面的知识,请大家查看。
2019选调生《公共基础知识》备考:行政法听证制度
各位同学,在选调生的考试当中,行政法的听证制度是常考的知识点,包括行政许可的听证和行政处罚的听证,那么行政许可听证制度和行政处罚的听证制度有哪些异同呢?
一、相同点
1.两个听证都是发生在行政行为做出来之前,一个是在许可之前,一个是处罚之前,因为我们知道行政行为是具有公定力和确定力的,一经做出来是不会随意进行更改,如果需要申请听证,摆证据说理由应该是在作出之前才能发挥听证的作用。
2.两个听证都是免费的,不管是许可还是处罚听证都是免费的,由行政机关承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费用,也是国家保障民众权利的一种途径。
3.两个听证都由案外人主持,不能是审查许可的工作人员或者是进行行政处罚的工作人员,不然容易产生一种先入为主的思想,容易带着大家跟着自己的思路走,主持人要保持绝对的中立。
4.两个听证的过程都是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就有关问题相互进行指纹、辩论和反驳的过程。
二、不同点
1.启动程序不同:行政许可既可以行政机关依职权主动听证,也可以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依申请。但是行政处罚只会依当事人的申请要求听证,大家想想,行政机关在进行处罚的时候,接受处罚的民都没有意见,行政机关会没事找事做自己主动来听证吗?
2.启动条件不同:行政许可事项是都可以进行听证申请,但是行政处罚的听证需要符合处罚种类,行政机关将要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才能进行听证申请。
3.申请期限不同:行政许可听证申请需要在被告知之日起5日内提起听证申请,而行政处罚听证需要再告知之日起3日内提出申请,相对来说处罚听证的时间会短一些,也很好理解,毕竟处罚的后果严重一些,所以要高效率,自己也要早点做准备。
4.最终做出决定的依据不用:行政许可听证笔录经过双方当事人签字生效,开完听证会后的目的也是要做决定是否给许可,而笔录是行政机关做决定的唯一的依据,也叫做案卷排他原则,不再看别的材料直接依据笔录来,而处罚的听证笔录不作为唯一的依据,听证会后是否给处罚,笔录只是参考依据之一,还需要结合别的证据材料综合判断是否给处罚,这也很好理解,毕竟行政处罚较之许可而言更加的严重,需要多参考更谨慎。
推荐阅读:
09-20
考研大纲频道为大家提供长沙理工大学2019考研复试大纲:F1407宪法与行政法,一起来看看考试内容吧!更多考研资讯请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长沙理工大学2019考研复试大纲:F1407宪法与行政法
科目代码:F1407 科目名称:宪法与行政法
一、考试要求
1.能够理解宪法与宪法学、公民与人民、人权、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选举制度、国家性质、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结构形式、国家机构、行政法的调整对象、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主体、行政行为、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行政程序、行政责任、行政诉讼制度等方面所涉及到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制度。
2.具备运用宪法、行政法理论分析和解决现实生活中的具体民事法律问题的能力。
二、考试内容
第一部分 宪法
一、宪法的基本理论及其制度
二、公民与人民
三、人权理论与制度
四、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五、选举制度
六、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七、政党制度及人民政协制度
八、国家性质
九、国家政权组织形式
十、国家结构形式、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
十一、国家机构
第二部分
行政法
一、行政法的基本理论
二、行政法律关系
三、行政法的历史发展
四、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五、行政主体、公务员、行政相对人
六、行政行为的基本理论
七、行政立法制度
八、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度、行政强制执行等行政执法制度
九、行政复议法律制度
十、行政程序
十一、行政责任
十二、行政诉讼法律制度
三、题型及分数
1、题型:简答题、论述题和案例分析题。
2、试卷满分为100分。
四、参考书目
1、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
2、参考书:
(1)周叶中:《宪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年版。
(2)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年版.
小编精心为您推荐:
留学群为考生们整理了“2018年司法考试《行政法》重要考点汇总”,希望能帮到大家,想了解更多考试资讯,请关注小编的及时更新哦。
2018年司法考试《行政法》重要考点汇总 | |
1 | 2018年司法考试《行政法》重要考点:国家赔偿法的适用 |
2 | 2018年司法考试《行政法》重要考点:国家赔偿的特征 |
3 |
留学群为考生们整理了“2018年司法考试《行政法》重要考点”,希望能帮到大家,想了解更多考试资讯,请关注小编的及时更新哦。
2018年司法考试《行政法》重要考点:治安管理处罚程序
治安管理处罚程序
治安管理处罚程序由调查、决定和执行三部分组成。
调查是关于治安管理机关查证违反治安管理案件过程的制度。治安管理机关调查活动的内容,主要包括对报案、控告、举报和投案的受理,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传唤和询问,对行为人、有关场所和物品的检查。调查活动应当遵守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依法收集证据、保守秘密和回避的规定。
决定是关于治安管理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案件作出处理结论过程的制度。这一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决定机关管辖权、证据、当事人程序权利、决定的种类和形式、决定的送达、当场决定、结案期限和权利救济途径。
执行是关于治安管理机关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决定过程的制度。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了拘留和罚款处罚的执行。
推荐阅读:
留学群司法考试 栏目推荐:
留学群为考生们整理了“2018年司法考试《行政法》重要考点”,希望能帮到大家,想了解更多考试资讯,请关注小编的及时更新哦。
2018年司法考试《行政法》重要考点:行政复议的参加人
行政复议参加人
1、行政复议的申请人
(1)资格: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的个人和组织
证据:复议的行政行为存在;自己和这个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行政行为指向的人和受行政行为影响的人
例:城建部门给某甲发了翻建房屋的许可,但邻居某乙认为某甲的行为可能影响到自己的相邻权,某乙就可以对城建部门的行为申请复议。
(2)资格的转移
① 自然人死亡后资格转移到近亲属(夫妻、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ⅰ 可能影响到近亲属,近亲属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申请
不可能影响到近亲属,近亲属不能申请复议
例:某甲被交警大队吊销了驾驶执照,如果某甲死亡了,那么某甲的儿子某乙不能申请复议。如果交警大队没收了某甲的车,某甲死亡了,某乙可以申请复议,因为他有可能继承这辆车。
ⅱ转移到权利可能受影响的近亲属,不是所有的近亲属。
② 法人、其他组织中止发生转移
只有在分立、合并的情况下发生转移
2、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
作出行政行为被申请人认为侵害其权利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
行政主体可以作为被申请人
3、行政复议第三人
条件
① 复议已经开始,复议还没结束;
② 与正在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③ 是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组织和行政机关
推荐阅读:
...
留学群为考生们整理了“2018年司法考试《行政法》重要考点”,希望能帮到大家,想了解更多考试资讯,请关注小编的及时更新哦。
2018年司法考试《行政法》重要考点:行政复议的决定
行政复议的决定
(1) 抽象行政行为:
① 复议机关的上级机关作出的抽象行政行为,应提交给有权机关审查,根据审查的结果复议具体行政行为。
② 如果是下级行政机关或者自己作出的抽象行政行为,可以自己审查作出复议决定
(2) 对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的种类
① 维持
② 履行法定职责
③ 撤消、变更、确认违法和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
撤消: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合理
变更: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比法院权限大)
确认:不可撤消和履行没有意义
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在撤消的同时重新作出
(3) 行政赔偿决定
在认定行政机关行政行为违法的基础上作出行政赔偿的决定。
推荐阅读:
留学群司法考试 栏目推荐:
...
留学群为考生们整理了“2018年司法考试《行政法》重要考点”,希望能帮到大家,想了解更多考试资讯,请关注小编的及时更新哦。
2018年司法考试《行政法》重要考点: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是作出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行政机关与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之间的直接关系是确定被申请人的根据,它符合行政活动职权与职责相一致的原则。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组织有多种形态,所以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也有多种:
(1)独立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级人民政府和它的工作部门是独立被申请人。
(2)共同被申请人。若干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申请人;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但是,如果行政机关与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其他组织不能成为被申请人,只有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3)继续行使被撤销行政机关权限的被申请人。作出被申请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在申请提出时已经被撤销,继续行使其权限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4)法定授权的组织作为被申请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提出行政复议,该法定授权组织为被申请人。
(5)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
(6)派出机关、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作为被申请人。行政机关的派出机关,以及经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对外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派出机关、派出机构和内设机构为被·申请人。而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则由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推荐阅读:
留学群为考生们整理了“2018年司法考试《行政法》重要考点”,希望能帮到大家,想了解更多考试资讯,请关注小编的及时更新哦。
2018年司法考试《行政法》重要考点: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
与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的设定相比,行政强制法对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在内的行政强制设定采取了从严的思路。
1.法律的设定权。法律可以对所有的行政强制措施进行设定,但下列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由法律保留: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冻结存款、汇款,以及其他应由法律设定的事项,这些措施只能由法律作出设定。
2.行政法规的设定权。行政法规对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相对复杂,包括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某一领域或事项尚未制定法律。在此情形下,如相关事项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由法律保留的行政强制措施之外的措施,即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冻结存款、汇款,以及其他应由法律设定的行 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第二种情形是某一领域或事项已出台法律。在此情形下,如已制定的法律设定了行政强制措施,且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 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只能对已创设的行政强制措施作出细化规定,不得作出扩大规定;如已制定的法律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法规原则上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不过,在符合特定条件时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强制措施,即单行法律规定特定事项由行政法规规定具体管理措施,那么,行政法规可以设定由法律保 留设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之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3.地方性法规的设定权。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地方性法规对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权为,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可以设定的行政强制措施有两类,即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和扣押财物。
对法律已设定的行政强制措施,地方性法规只能对法律所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出细化规定,加以具体化,扩大规定无效。如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除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均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推荐阅读:
行政法推荐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