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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管理规范全文
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管理规范》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以下简称另类子公司)的行为,有效控制风险,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关于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及有关事项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证券公司另类子公司从事《证券公司证券自营投资品种清单》所列品种以外的金融产品、股权等另类投资业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本规范规定。另类子公司不得从事投资业务之外的业务。
第三条 证券公司应当突出主业,充分考虑自身发展需要、财务实力和管理能力,审慎设立另类子公司。
第四条 另类子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循稳健经营、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
第五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完善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切实履行母公司的管理责任,对子公司统一实施管控,增强自我约束能力。
第六条 证券公司应当将另类子公司的合规与风险管理纳入公司统一体系,加强对另类子公司的资本约束,实现对子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全覆盖,防范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
第七条 每家证券公司设立的另类子公司原则上不超过一家。
证券公司应当清晰划分证券公司与另类子公司及另类子公司与其他子公司之间的业务范围,避免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
第八条 另类子公司开展另类投资业务,应当坚持专业化投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九条 另类子公司应当加入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成为协会会员,接受协会的自律管理。
第二章 另类子公司的设立
第十条 证券公司设立另类子公司,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风险管理制度和合规管理制度,防范与另类子公司之间出现风险传递和利益冲突;
(二)具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证券自营业务资格;
(三)最近六个月内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中国证监会及协会的相关要求,且设立另类子公司后,各项风险控制指标仍持续符合规定;
(四)最近一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且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受到监管部门和有关机关调查的情形;
(五)公司章程有关条款中明确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另类子公司,并经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审批;
(六)中国证监会及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公司未能做到突出主业、稳健经营、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资本约束或内控有力的,不得设立另类子公司。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当以自有资金全资设立另类子公司。
证券公司不得采用股份代持等其他方式变相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出资设立另类子公司。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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